关于印发珠海市机关事业单位文件移交利用办法(试行)的通知(珠档字〔2004〕49号)
珠档字〔2004〕49号
各区、经济功能区、市直各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珠海市机关事业单位文件移交利用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珠海市档案局
二○○四年十二月十六日
珠海市机关事业单位文件移交利用办法(试行)
为整合我市文件信息资源、实现信息资源的现代化管理、更好地面向社会提供文件信息服务,根据《珠海市档案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一、移交单位
市直机关、事业单位和档案列入市档案馆接收范围的中央、省驻珠单位,按照本办法向文件中心移交全部文件。
国安、公检法系统及档案未列入市档案馆接收范围的中央、省驻珠单位只移交本单位制发的可公开文件及文件移交范围第(五)项中所列资料。
二、文件移交范围
从2003年度起,凡本单位制发和收到的文件、办理完毕(指完成了文书处理程序)、具有查考利用价值的均属于移交范围。
(一)本单位制发的文件材料应当完整移交。具体包括:
1、人大、政协、党、政、工、青、妇领导机关召开代表大会、代表会议、工作会议的全套会议文件;
2、本机关党组织、行政领导会议文件材料,本机关召开的工作会议、重要专业会议材料;
3、本机关颁发的(包括转发及与其他机关联合颁发的)各种正式文件的签发稿、印制稿,重要文件的修改稿;
4、本机关的请示与上级机关的批复文件,下级机关的请示与本机关的批复文件;
5、本机关及其内部职能部门活动形成的工作计划、规划、总结、报告;
6、反映本机关业务活动和科学技术管理的文件材料;
7、本机关检查下级机关工作、开展各种调查研究、普查工作形成的重要文件材料;
8、本机关或本机关汇总的统计报表和统计分析资料,本机关接受审计形成的文件材料;
9、本机关党、团、工会和内部组织机构在工作活动中形成的重要文件材料;
10、内容重要的人民来信、来访材料,领导的指示和本机关处理人民来信、来访形成的记录、摘要单、调查处理报告、统计分析材料等;
11、机关领导人公务活动形成的重要信件、电报、电话记录,包括未经文书处理登记但与本机关有关的文件材料;
12、本机关及本机关批准的有关区域变化,解决山林、地界、水利纠纷,征用土地等文件材料;
13、本机关成立、合并、撤销、更改名称、启用印信以及组织简则、人员编制等文件材料;
14、本机关制订的工作条例、章程、制度等文件材料;
15、本机关的历史沿革、大事记、年鉴、反映本机关重要活动事件的剪报,有纪念意义的文件材料;
16、本机关干部任免(包括备案)、调配、培训、专业技术职务评定、聘任,党员、团员、干部、工人名册、报表,纪律检查,治安保卫以及职工的录用、转正、定级、调资、退职、退休、离休、复员、转业、评残、抚恤、死亡等工作及干部奖惩等的文件材料;
17、本机关及本机关办理的干部、工人的转移工资、行政、党、团、工会组织介绍信及存根;
18、本机关财产、物资、档案等的交接凭证、清册;
19、本机关编印的情况反映、简报等刊物定稿和印本,编辑出版物的定稿、样本;
20、本机关与有关机关单位签订的各种合同、协议书等文件材料;
21、本机关与外国签订的条约、议定书、协定、合同、换文(正本、副本)和机关外事活动中形成的请示、报告、计划、考察总结、重要简报、会议纪要、记录、有参考价值的资料、互赠礼品清单、工作来往文件等;
22、本机关开展评选先进活动的文件材料;
23、各种普查工作中形成的文件材料;
24、其他具有查考利用价值的文件材料。
(二)上级机关下发的文件材料。市级以上的业务主管部门来文,具有查考利用价值的应全部移交;本市内的上级单位来文,只移交针对本单位的来文,普发性、法规性的来文不交。具体包括:
1、上级机关召开的需要贯彻执行的会议的主要文件材料;
2、上级机关颁发的属于本机关主管业务并要执行的文件;
3、党和国家领导人、人民代表、上级机关领导等视察、检查本机关工作时的***、讲话等文件材料;
4、代上级机关草拟并被采用的文件的最后草稿和印本;
5、上级机关转发本机关的文件(包括报纸、刊物转载)。
(三)同级机关和非隶属机关发来的文件材料。只移交针对本单位的来文,普发性、法规性的来文不交。具体包括:
1、有关业务机关对本机关工作检查形成的重要文件材料;
2、同级机关和非隶属机关与本机关联系、协商工作的重要来文。
(四)下级机关报送来的文件材料。
1、下级机关报送的重要的工作计划、报告、总结、典型材料、统计报表、财务预算、决算等文件;
2、下级机关报送的法规性备案文件。
(五)其他资料
本单位编印的各种文件汇编、资料汇编、公报、政报、简报、通讯、办事指南等。
三、移交要求
(一)各单位应指定专人负责文件移交工作。
(二)文件应按归档要求进行整理。
(三)在移交文件目录的“备注”项中注明本文件可否公开。
四、移交时间
从2005年起,各单位应于每年6月30日以前,将上一年度形成的纸质文件全部移交到文件中心。
政策性、法规性、公益性等可公开文件自形成之日起30日内移交到文件中心。
2003年度形成的文件材料,具体移交时间由文件中心另行通知。
确有特殊情况不能按时移交文件的单位,须书面说明原因,经市档案局同意后,可适当推迟移交时限。
五、利用方式
可公开文件面向各单位及社会各界提供利用,可通过网络自由浏览或凭个人有效证件到文件管理中心查阅原文。
非公开文件仅对本单位提供利用。其他单位和个人需要利用时,须先征得文件制发单位同意。
(一)现场利用
文件利用者直接到文件管理中心进行现场查阅和利用。
(二)在线利用
文件利用者可登录文件中心网站(http://www.zhwj.cn/)进行网上查阅利用。
(三)电话、网络预约查询服务
文件利用者拨打文件中心咨询服务电话(2134900),或登陆文件中心网站预约,由中心工作人员为其查找所需文件,并约定利用时间和方式。
(四)电子邮件或传真利用
文件移交单位可通过预约,由文件中心查到所需文件,以电子邮件或传真方式提供利用。此服务方式目前只面向文件的移交单位。
六、电子文件的移交和利用,另行制定相应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