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县城镇燃气安全隐患排查整治行动工作方案
为认真贯彻落实******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精神,深刻汲取宁夏银川“6·21”燃气爆炸事故教训,全面落实国家、省、市安全防范工作紧急视频会议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全县城镇燃气安全隐患排查整治行动工作方案,具体安排如下:
一、总体要求
以***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认真贯彻落实******关于安全生产***精神,特别是宁夏银川“6·21”事故发生后作出的***精神,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树牢安全发展理念,深刻吸取事故教训,全面排查整治城镇燃气各环节安全风险隐患,要将安全隐患当作事故来对待,进一步强化安全生产红线意识,落实落细各方面安全生产责任,坚决堵漏洞、补短板、强弱项、抓提升,有效遏制各类事故的发生,切实守住安全稳定的“陵川防线”,为我县全方位推动高质量发展提供坚强安全保障。
二、组织机构和职责分工
为加强对城镇燃气安全隐患排查整治行动的领导,县人民政府成立全县城镇燃气安全隐患排查整治行动领导组,组长由马丰副县长担任,县政府分管副主任、住建局局长任副组长,成员由应急、住建、公安、交通、工信、市场监管、消防救援、城管等部门主要负责人担任,负责统筹做好全县城镇燃气安全隐患排查整治行动。领导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住建局,办公室主任由李赛铁局长兼任,负责领导组日常工作。各乡镇也要比照成立相应的领导组,统筹做好本地排查整治行动。
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安部、交通运输部、商务部、应急部、市场监管总局等6部委《关于加强瓶装液化石油气安全管理的指导意见》精神,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和“谁审批、谁监管、谁负责安全”的原则,相关部门职责分工如下:
(一)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加强对燃气经营企业安全状况的监督检查,督促企业开展自查、加强入户安检和安全宣传;依法取缔非法经营站(点),督促管道燃气企业持续开展老旧管网更新改造,积极推进瓶装石油液化气标准建设工作,严厉查处违反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的企业。
(二)市场监管部门:负责对燃气器具、燃气泄漏报警器及配件等产品质量和属于特种设备的燃气储罐、气瓶等压力容器进行监督检查,依法打击非法违法充装行为;组织餐饮行业开展燃气使用安全自查,建立用气场所台账,加强对餐饮行业用气安全情况监督检查,督促规范安装可燃气体报警装置,落实有关安全防范措施。
(三)交通运输部门:加强对从事燃气运输的危险货物道路运输企业和车辆的监管,依法打击违法运输燃气的企业和车辆。
(四)应急管理部门:对燃气生产过程实施安全监督管理,依法组织指导燃气行业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监督事故责任追究落实情况,参与事故应急救援。
(五)消防救援机构:依法对燃气经营企业遵守消防法规、技术标准情况和公共场所的消防安全开展监督检查,组织开展事故应急救援。
(六)工信部门:负责组织商业综合体开展燃气使用安全自查,建立用气场所台账,加强对商业综合体安全用气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督促规范安装可燃气体报警装置,落实有关安全防范措施。
(七)公安部门:配合有关部门开展瓶装液化石油气整治,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八)城管部门:负责对中心城区范围内燃气经营企业和燃气使用违法违规行为开展执法检查和实施行政处罚。
(九)教育、民政、文旅、卫健等部门:督促所管理行业领域使用燃气的单位加强安全管理,落实安全防范措施。机关事务部门督促所管辖集中办公区使用燃气单位加强安全管理,各部门负责各自办公区使用燃气的安全管理,落实安全防范措施。
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燃气安全管理工作。
三、整治内容
(一)燃气经营企业:重点排查整治燃气经营企业未依法取得相关经营、充装许可证书,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经专业培训并考核合格,运行、维护和抢修人员配备不符合要求,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不按规定对燃气管道巡线和定期检验,未制定和落实城镇燃气管道第三方施工保护制度,安全检测和管网监测设备不足或失效、重大危险源管理缺失、隐患排查治理不闭合,安全生产投入不足、安全教育落实不到位,未按规定进行入户安检并督促隐患整改,未按规定加臭;瓶装燃气企业未建立气瓶二维码全过程追溯系统,未建立实名制供气台账,未与非居民用户签订供用气合同,违规充装非自有气瓶和超期未检、达到报废使用年限的气瓶或翻新“黑气瓶”,违规在液化石油气中掺混二甲醚等。(住建、市场监管、消防、城管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二)燃气运输企业:重点排查整治不具备相应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资质(资格)的企业、车辆及人员从事燃气运输等。(交通运输部门负责)
(三)餐饮场所等非居民用户:重点排查整治餐饮场所(特别是烧烤店)同一房间混合使用多种燃料、炭火与液化石油气或天然气混用;在公共用餐区域使用燃气直接加热或放置气瓶,擅自将气瓶间设置地下室或半地下室内;使用直排式热水器或热水器未安装直通室外的烟道;未规范安装燃气泄漏报警装置或报警装置功能失效,使用不合格的非金属连接软管,软管长度超过2米或私接“三通”;使用不符合国家标准的可调节式液化石油气调压器,使用无熄火保护装置的燃气具;未明确燃气安全员,未开展用气人员教育培训;未建立安全管理制度,未在用气场所张贴燃气操作规程;未落实发生燃气泄漏立即关闭阀门、开窗通风、不开关电器、撤离现场、到室外拨打抢修报警电话等应急处置措施。(属地政府牵头,工信(商务)、市场监管、教育、民政、文旅、卫健、城管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燃气经营企业具体负责)
(四)居民用户:重点排查整治管道用户未落实“三项强制措施”;瓶装气用户使用不合格的非金属连接软管,使用不符合国家标准的调压器,使用非法气瓶,用气场所位于地下室或半地下室,灶具无自动熄火保护装置,软管长度超过2米或私接“三通”,软管老化松动,软管穿越墙体、门窗、顶棚和地面等。(属地政府牵头,燃气经营企业具体负责)
(五)燃气具生产销售企业:重点排查整治生产和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或未按规定取得强制性产品认证的燃气灶具、燃气泄漏报警器、调压器及其连接软管等。(市场监管部门负责)
(六)燃气安全工程:加强全县老旧管网和设施更新改造工程,清理整治违章占压燃气管道,逐一排查燃气燃气场站内储罐、泵、压缩机、管道等设施设备的安全运行情况,持续加强燃气管网巡线巡查,确保安全施工,安全运行。(住建部门负责、燃气经营企业具体负责)
四、工作安排
全县城镇燃气安全隐患排查整治行动自即日起至7月25日结束,采取企业自查自改、县级全面检查、市级重点督查同步推进的方式进行。
(一)企业自查自改
各燃气相关企业要对照整治内容开展自查自改,全面辨识安全风险,落实安全防范措施。要对各类燃气场站、加气站、管网等设施的安全风险隐患和安全措施落实情况进行彻底自查,对自查发现的问题隐患要建立隐患问题清单和整改清单,确保整改到位。管道和瓶装燃气企业要建立用户实名制台账,对燃气用户进行一次全覆盖入户安检,逐一检查监测燃气设备设施,全面检查室内外管道、设施设备、燃气具、连接软管、气瓶、用气环境、用户安全设施等,与餐饮等用户签订安全供用气合同和安全用气承诺书,督促用户依规操作,落实安全用气措施。
餐饮场所等非居民用户要落实安全用气主体责任,与燃气供应企业签订安全供用气合同和安全用气承诺书,依法规范安装可燃气体报警装置并保证其正常使用,组织开展员工安全用气培训。全面细致检查气瓶、连接软管、燃气具、可燃气体报警装置等安全状况,发现隐患及时整改。
(二)乡镇全面排查
在企业自查自改的基础上,各乡镇要结合重点排查整治内容,组织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辖区内燃气相关企业和各类用户进行全面排查,摸清底数、建立台账。对检查发现的问题和隐患,要建立整改清单,责令限期整改;重大隐患和问题要进行挂牌督办,并责令企业严盯严守,必要时派专人盯守,坚决防止发生事故。
(三)县级重点督查
县城镇燃气安全隐患排查整治行动领导组将组织应急、住建、交通、市场监管、工信(商务)、消防、城管等有关部门组成若干督查组,深入各乡镇进行实地督导检查,推动各乡镇进一步狠抓措施落实,防范化解风险隐患。要协调组织各有关部门、燃气企业和技术服务机构的燃气专业人才,深入各乡镇开展抽查检查,发现问题要立即督促整改,并将抽查企业名单及发现问题报领导组办公室。
五、工作要求
(一)提高政治站位。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切实提高思想认识,清醒认识抓好当前燃气安全工作的极端重要性,将排查整治行动作为当前各项工作的首要任务,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坚决扛起守牢燃气安全底线的政治责任。要按照本方案要求,结合实际制定本地本部门实施方案,全力推进工作落实。县直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认真组织开展管辖范围内城镇燃气安全隐患排查整治行动。
(二)严格执法检查。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坚持违法违规零容忍、弄虚作假零容忍,严格执法检查,坚决查处各类违法违规行为。对使用燃气的餐饮场所等非居民用户未安装可燃气体报警装置的,坚决依法处罚;对存在重大隐患、不符合安全条件的餐饮场所,坚决按规定停止供应燃气,并落实安全防范措施;对因燃气企业入户检查不认真而导致的事故,坚决严格倒查燃气企业相关责任;对企业存在非法违法行为的,一律依法顶格处罚。严格执行刑法修正案(十一)有关规定,对危及公共安全的严重违法行为,要及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三)强化宣传引导。各级各有关部门和燃气企业要结合实际,采取针对性措施开展常态化的燃气安全宣传教育。要发动乡镇(街道)、村(社区)、物业公司和志愿者全面深入开展燃气安全宣传和提醒,充分发挥各类媒体特别是新媒体作用,普及燃气安全使用和应急处置知识,防范操作不当引发事故。要鼓励群众举报使用无二维码标识、超期、报废气瓶等身边的燃气安全隐患,对核查属实的要依规给予奖励。
(四)严肃追责问责。排查整治行动期间,对未组织开展自查自改或排查不认真的燃气企业,要责令其停产停业整顿、限期整改,并由相关行业领域主管部门负责同志对企业主要负责人进行约谈;对涉及违法违规行为的要严肃查处;对工作安排部署不到位、监督检查不认真的部门、燃气企业和有关人员,要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对排查整治行动期间发生燃气安全事故的,一律依法严肃调查处理;对社会影响大的典型事故一律提级调查,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倒查责任,上级安委会要约谈本级政府主要负责人,涉及失职渎职的要移送同级纪委监委依规依纪严肃追责问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