兴安县塘市垃圾填埋场综合修复治理工程环境影响评价第一次公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办法》(生态环境部令第4号)要求,现向公众公告以下信息。
一、建设项目基本情况
项目名称:兴安县塘市垃圾填埋场综合修复治理工程
建设地点:塘市存量垃圾场位于兴安县政府东北方向8km处,国道322西侧(E110.692105°、N25.670882°)
建设性质:新建
占地面积:14570m2
建设规模及内容:总占地面积约14570m2,堆体整形处理20000m3,封场覆盖21244m3。共分七部分内容,①场地清理及堆体覆土整形;②封场防渗覆盖工程;③渗沥液收集导排工程;④填埋气体收集处理工程;⑤填埋场雨污分流工程;⑥移动式应急渗滤液处理工程;⑦封场绿化景观工程。
项目投资:项目估算总投资1203.5万元。
二、建设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
建设单位:兴安县环境卫生管理站
联系人:陈工
电话:135****2714
联系邮箱:185722719@qq.com
三、公众意见表的网络链接
公众可以通过以下网址:http://www.mee.gov.cn/xxgk2018/xxgk/xxgk01/201810/W0201***********449069.docx公众意见表填写意见。
四、评价工作内容
报告书主要编制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总论、工程概况和工程分析、自然和社会环境概况、环境质量现状调查与评价、环境影响预测与分析、环境风险评价、环境管理与环境监测、环境经济损益分析、环境影响评价结论等。
五、往求公众意见的主要事项
1、对建设项目所在地环境问题的建议,以及对所在地的环境质量现状的满意度;
2、对项目建设后产生的环境影响的意见;
3、对相关环保措施的要求和意见;
4、对建设项目的总体态度和意见等。
六、提交公众意见表的方式和途径
自公示之日,在环境影响报告书编制过程中,公众可通过信函、来电、电子邮件或者按照有关公告要求的其他方式,向建设单位或者其委托的环境影响评价机构、负责审批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书面意见。
兴安县环境卫生管理站
2019年12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