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县发展和改革局关于暂定我县建制镇生活垃圾处理收费标准的通知
应发改〔2020〕94号
应县下社镇人民政府、南河种镇人民政府,应县公用事业维护中心:
为了进一步促进我县绿色发展,创建清洁优美居住环境,提高生活垃圾处理质量,改善居民生活环境,根据山西省发改委、山西省财政厅、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山西省生态环境厅、山西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山西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完善固体废物处理收费机制的通知》(晋发改服价发〔2018〕709号)、朔州市发改委《关于加强建立健全城镇生活垃圾处理收费机制工作的通知》(朔发改价管函〔2020〕91号)文件要示,结合我县实际,暂定本标准。具体如下:
一、居民按4.5元/户•月收取(包括常住和暂住人口);
二、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学校、医院按实际产生的生活垃圾量80元/吨收取(不含餐厅、操作间);
三、宾馆、酒店、招待所、商业门店、超市、美容美发按0.5元/平方米•月收取(不含餐厅、操作间);
四、桑拿、洗浴、歌舞厅、网吧、酒吧等休闲娱乐场所按1元/平方米•月收取;
五、饭店、各类餐厅、操作间按1元/平方米•月收取;
六、农贸市场流动摊位按2元/个•天收取;
七、洗车场按100元/机•月收取;
八、长途客运车辆按2元/座•月收取。
各收费单位应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生活垃圾处理费,严禁擅自增加收费项目或提高收费标准,并在街道和收费场所的醒目位置对项目名称、收费标准、收费依据、征收范围、计费单位、监制单位、投诉电话等进行公示。
此标准自2020年12月1日执行,有效期两年,执行中有任何问题及时反馈我局,在此期间收费单位应建立健全财务制度,到期后由收费单位按程序重新报批。
2020年12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