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2011年第二批定点零售药店和门诊定点医疗机构进行公示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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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有关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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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青岛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定点医疗机构管理办法》(青劳社〔2009〕156号)、《青岛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管理办法》(青劳社〔2009〕155号)、关于调整《青岛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定点医疗机构管理办法》部分条款内容的通知(青人社办发〔2010〕35号)和关于调整《青岛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管理办法》部分条款内容的通知(青人社办发〔2010〕36号)规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对2011年4月申请定点零售药店和门诊定点医疗机构的单位进行了审核。现对初步合格的单位予以公示,公示无异议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将正式发文公布,批准其承担医保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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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对公示单位的相关资格有异议,可直接向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医疗保险处反映,反映问题可通过来人、来电或来信等形式,须提供真实姓名、工作单位和确切的联系方式,以便查结后回复。反映内容必须真实可靠,必要时应提供真实证据。反映内容不实,或隐瞒自己的真实身份,将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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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示时间:2010年5月17日-5月30日(10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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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r]受理电话:859127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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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r]初步合格单位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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