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市区商业噪声和建筑施工噪声管理的通告
为加强市区噪声污染的治理力度,保护和改善广大市民群众的生活、工作环境,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和《社会生活噪声排放标准》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现就加强市区商业噪声和建筑施工噪声管理通告如下:
一、凡在本市建成区范围内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通告。
二、商业噪声是指在商业经营活动中利用广播喇叭和其他发出高噪声的设备招揽顾客过程中产生干扰周围生活环境的声音;建筑施工噪声是指在建筑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干扰周围生活环境的声音。
三、商业、饮食、娱乐服务单位和个体经营户,不得使用高音广播喇叭或采用其他发出高噪声的方法招揽顾客,所使用的音响设备排放的噪声,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社会生活噪声排放标准。
禁止在医疗、文教、科研、机关单位和居民居住区等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使用高音广播喇叭叫买、叫卖。
四、禁止在室外从事卡拉OK等易产生噪声污染的经营性娱乐活动。
五、在市区医疗、文教、科研、机关和居民居住等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晚10点至晨6点期间禁止进行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建筑施工作业,但抢修、抢险作业除外。
六、中考、高考前15日内和考试期间,禁止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进行产生噪声污染的夜间施工作业(抢修、抢险作业除外);中、高考期间,禁止在考场周围100米区域内进行产生噪声污染的施工作业。
七、对违反本通告规定的由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依据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处罚。
八、自本月起,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和市环境保护局将联合开展治理噪声污染专项整治行动。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有违反本通告规定行为的,可以直接拨打市城管110信息指挥中心电话进行投诉(举报热线:3230110)。
九、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009年5月18日
(来源: 襄樊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襄樊市环境保护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