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洲区9月1日起实行小餐饮申请人承诺制审批模式引导小餐饮规范经营
为了加强小餐饮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规范小餐饮经营行为,做好台风灾后复产工作,引导小餐饮持证经营,保障公众食品安全,9月1日起,香洲区将实行小餐饮“申请人承诺制”审批模式,在小餐饮审批许可过程中,申请人可以自愿选择,不作强制性规定。
一、何为小餐饮“申请人承诺制”。在小餐饮审批许可过程中,申请人可以选择使用“申请人承诺制”制度的,在提交食品经营许可申请前,按照《小餐饮经营条件自查清单》和《“申请人承诺制”责任自查清单》的内容自查符合条件的,签署《申请人承诺书》并提交申请材料齐全后,最快可当场或当天完成审批并拿到“准予许可通知书”,对于需要现场核查的登记事项,后续监管部门在发放许可证后三个月内组织完成现场核查,并将核查结果反馈许可审批部门。经现场核查或经投诉举报核实,申请人在许可审批过程中存在主观故意弄虚作假行为的,由原许可审批部门撤销行政许可,申请人承担由于自主行为所造成的后果和相应的法律责任,自愿接受事先承诺的相应处罚。
二、小餐饮定义。小餐饮是指有固定经营场所,加工经营场所使用面积在50㎡以下(含50㎡),从业人员少、经营条件简单的餐饮服务提供者。“申请人承诺制”不适用于申请经营按规定需要设置专间经营项目的小餐饮,如不得申请制售冷食类食品(生食瓜果蔬菜、腌菜除外)、生食类食品和裱花蛋糕。
三、申请人需提交什么申请材料。一是《食品经营许可申请书》(窗口领取或关注微信公众号“食安香洲”进入“公众服务”的“表格”栏);二是营业执照原件、复印件(企业分支机构同时提交总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三是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本人办理需提交原件);四是从业人员需提交<<广东省食品从业人员健康证明>>原件、复印件(办证地点详见***2);五是食品安全管理员相关材料(①身份证复印件 ②健康证原件、复印件③<<食品安全管理员证书>>原件、复印件或其它证明):六是与食品经营相适应的经营设施空间布局和操作流程的文件(申请人签名,企业加盖公章);七是食品安全管理制度(申请人签名,企业加盖公章);八是委托他人办理的,代理人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以及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核对原件);九是使用备案地址作为经营场所的,应提交营业执照复印件或工商部门出具的备案通知书复印件(核对原件);十是以“申请人承诺制”申请的小餐饮经营者应提交:申请人承诺书、小餐饮经营条件自查清单、“申请人承诺制”责任自查清单等资料;十一是申请网络经营食品的应提交《网络经营食品备案表》。
四、如何办理。准备好上述10项申请材料提交至香洲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服务窗口即可办理,地址:珠海市翠景路112号(区行政服务中心一楼);电话:0756-2656091;办理时间:每周一至周五上午8:30—12:00,下午14:30—17:30(国家节假日除外)。
五、相关***。
申请人承诺书
本申请人已了解“申请人承诺制”责任,自愿选择“申请人承诺制”审批模式,并对照《小餐饮经营条件自查清单》、《 “申请人承诺制”责任自查清单》进行全面自查,结果符合相关要求,现就有关事宜郑重承诺如下:
一、保证实际经营情况符合“申请人承诺制”的申请前提条件:
1. 主体业态为小餐饮。小餐饮是指有固定经营场所,加工经营场所使用面积在50㎡以下(含50㎡),从业人员少、经营条件简单的餐饮服务提供者。
2.不经营制售冷食类食品(生食瓜果蔬菜、腌菜除外)、生食类食品和裱花蛋糕等按规定需要设置专间的经营项目。
二、此次申请的小餐饮食品经营许可(□新办□变更□延续)业务所提交的所有文件、证件均真实、合法、有效。若该事项需要现场检查,所涉及需现场检查的各项条件均符合要求,检查中所提供的各种资料均真实、合法、有效,并愿意随时接受现场检查。
三、若所提交的资料存在虚假、违法、无效的事实,或该事项所涉及需现场检查的条件不符合要求,均属违约行为。本申请人将对此恶意造假行为所造成的后果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并同意接受以下处理:
1.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撤销食品经营许可;
2.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3年内不受理本申请人的该行政许可事项申请;
3.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将在政务网站等媒体上公示本申请人的失信行为,包括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对此次失信行为的情况;
4.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将申请人列入黑名单和对申请人实施行政重点监管。
单位名称(公章):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签名:
年 月 日
小餐饮经营条件自查清单
项 目 | 内 容 | 自查结果 |
1.选址 | 选择有给排水条件的地区,不得设在易受到污染的区域。距离粪坑、污水池、暴露垃圾场(站)、旱厕等污染源25m以上,并设置在粉尘、有害气体、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扩散性污染源的影响范围之外。 | □ 是;□ 否 |
2.场所设置、布局、分隔和面积 | 设置与食品供应方式和品种相适应的粗加工、半成品制作、成品加工、餐具与工用具(含容器)清洗消毒、原料存放、售卖等功能区。食品加工处理各功能区均在室内。 | □ 是;□ 否 |
同时经营糕点类食品和自制饮品的,应分别设置相应的专用操作场所。 | □ 是;□ 否 | |
各功能区分区较为明确,基本按照原料进入、原料处理、半成品加工、成品供应的顺序合理布局。糕点成品存放场所(或区域)应与其他场所相对分开。 | □ 是;□ 否 | |
3.食品处理区地面、墙壁、天花板与给排水 | 地面平整、光滑、无裂缝。粗加工、餐饮具与工用具清洗消毒等场所有给排水系统。天花板不渗水,无脱落、破损。 | □ 是;□ 否 |
墙壁应当采用无毒、无异味、不易积垢、易清洗的材料制成,粗加工、半成品制作、餐具与用具清洗消毒等场所有1.5m以上光滑、不吸水、浅色、耐用和易清洗的材料制成的墙裙。 | □ 是;□ 否 | |
4.清洗、清洁、保洁设施 | 根据加工品种和规模,设一个以上的原料清洗水池(容器)。使用容器代替水池的,应设固定的有给排水设施的操作台。 | □ 是;□ 否 |
配备能正常运转的餐具与工用具的清洗、消毒、保洁设备设施,其大小和数量能满足需要。使用容器代替水池的,应设固定的有给排水设施的操作台。 | □ 是;□ 否 | |
设专用于拖把等清洁工具、用具的清洗水池(容器),其位置不会污染食品及其加工制作过程。 | □ 是;□ 否 | |
食品原料清洗、餐用具清洗消毒以及清洁工用具清洗水池(容器)分开专用,并以明显标识标明其用途。 | □ 是;□ 否 | |
除清洁工用具专用水池(容器)外,其它水池容量不得小于0.08立方米。 | □ 是;□ 否 | |
设专供存放消毒后餐具、工用具的保洁设施,标记明显,易于清洁。 | □ 是;□ 否 | |
5.设备、工具和容器 | 接触食品的设备、工具、容器、包装材料等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要求。 | □ 是;□ 否 |
6.食品贮存场所与设施 | 食品和非食品(不会导致食品污染的食品容器、包装材料、工具等除外)存放场所(区域)明显分开。 | □ 是;□ 否 |
冷藏、冷冻柜(库)数量和结构能使原料、半成品和成品分开存放,有明显区分标识。 | □ 是;□ 否 | |
食品贮存场所以及其它食品处理场所有足够数量的食品存放架(柜),确保食品分类、上架(进柜)存放。 | □ 是;□ 否 | |
有专用的食品添加剂存放设施。 | □ 是;□ 否 | |
7.通风排烟与采光照明设施 | 热加工场所配置机械排风装置。 | □ 是;□ 否 |
加工经营场所光源不改变所观察食品的天然颜色。安装在暴露食品正上方的照明设施使用防护罩。 | □ 是;□ 否 | |
8.卫生防护设施 | 食品处理区设存放废弃物或垃圾的带盖容器。废弃物容器与加工用容器有明显区分的标识。专间内的废弃物容器盖子为非手动开启式。 | □ 是;□ 否 |
与外界相通的门、窗应有空气幕或纱帘、纱窗等防尘、防蚊虫设施。 与外界相通的排水沟出口、排气口安有网眼孔径小于1cm的金属隔栅或网罩。 食品贮存场所装有防鼠(如设不低于60cm的防鼠板或木质门下方以金属包覆)设施。可以自动闭合的密闭非木质门,不需安装防鼠板。 | □ 是;□ 否 | |
9.专用操作场所 | 地面无明沟,地漏带水封。 | □ 是;□ 否 |
10.食品用水 | 食品清洗、加工用水应符合生活饮用水标准。 | □ 是;□ 否 |
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包括自制饮品)的水经过水净化设施处理或使用直接饮用水。 | □ 是;□ 否 | |
11.其它 | 食品处理区内不得设置厕所。 | □ 是;□ 否 |
“申请人承诺制”责任自查清单
序号 | 自查内容 | 对应法律条款 | 自查结果 |
1 | 清晰了解《食品安全法》关于食品经营的有关规定,保证依法开展食品经营活动,诚信自律,保证食品安全。 | 《食品安全法》第4条:食品生产经营者对其生产经营食品的安全负责。 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保证食品安全,诚信自律,对社会和公众负责,接受社会监督,承担社会责任。 | □是 □否 |
2 | 清晰了解申办食品经营许可的有关条件,并按照《小餐饮经营条件自查清单》进行自查,保证完全符合许可要求,所提交的材料真实、合法、有效。 | 《食品安全法》第35条第一款: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从事食品生产、食品销售、餐饮服务,应当依法取得许可。但是,销售食用农产品,不需要取得许可。 | □是 □否 |
《行政许可法》第31条:申请人申请行政许可,应当如实向行政机关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 |||
3 | 清晰了解“申请人承诺制”制度,如在事后检查过程中发现经营者承诺的条件与事实不符,将对此恶意造假行为所造成的后果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 《行政许可法》第79条: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取得的行政许可属于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事项的,申请人在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行政许可;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是 □否 |
《行政许可法》第80条:被许可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三)向负责监督检查的行政机关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拒绝提供反映其活动情况的真实材料的。 | |||
《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47条: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食品经营许可的,由原发证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撤销许可,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被许可人在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食品经营许可。 | |||
《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食品药品安全“黑名单”管理规定》第4条: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本规定的要求,将严重违反食品药品管理法律法规,符合 “黑名单”情形的食品药品生产经营者及责任人员的相关信息,通过政务网站等方式向社会公布。 | |||
《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食品药品安全“黑名单”管理规定》第9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食品药品生产经营者纳入“黑名单”…(四)在申办相关行政许可中存在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者采取欺骗等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食品药品行政许可或批准证明文件受到行政处罚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