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珠海市文化繁荣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ZBGS—2020—20
珠文广旅体字〔2020〕16号
横琴新区管委会、各区政府(功能区管委会),市直各单位,各有关单位:
《珠海市文化繁荣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予以印发实施,请遵照执行。
珠海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 珠海市财政局
2020年7月28日
珠海市文化繁荣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深化文化、广电、旅游、体育体制改革,规范和加强市级文化、旅游、体育类财政资金的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珠海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珠府〔2018〕73号)和《珠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珠海市市级财政预算资金使用审批暂行办法的通知》(珠府办〔2020〕1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珠海市文化繁荣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为了贯彻落实国家、省、市政策,支持我市文化旅游体育发展,繁荣社会主义文化体育事业和旅游产业,由市财政预算安排、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部门统筹安排使用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坚持以下原则:
(一)社会效益优先原则。坚持社会效益优先,兼顾经济效益,实现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相统一;
(二)整合使用原则。统一谋划,统筹调配,科学分配,注重绩效。集中力量办大事,坚持财政资金使用效益的最大化;
(三)公平公正原则。平等对待项目申请单位,公正安排项目资助经费;
(四)突出重点原则。按项目的轻重缓急,合理确定年度重点资金安排;
(五)专款专用原则。专项资金必须按规定用于经批准的项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
(六)绩效管理原则。建立从预算绩效目标设定、预算执行绩效***,到项目完成绩效评价及结果运用整个过程实施管理的机制;
(七)信息公开原则。专项资金资助计划及专项资金使用绩效评价情况向社会主动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章 资金的管理职责
第四条 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的职责是:
(一)制订资金的管理办法和配套管理制度;
(二)根据资金使用不同方向,制订(修订)相应的实施细则或配套政策,拟定项目资金分配计划,发布专题申报指南;
(三)编制资金的年度预算;
(四)受理和审核申请资助材料,包括组织材料初审、现场核查、提出拟资助项目、提交专家评审,提出资助计划方案,并向社会公示;
(五)对资助项目资金的使用进行包括检查、验收、绩效评价、审计等在内的管理工作;
(六)负责本专项资金信息公开工作;
(七)其他应由业务主管部门完成的工作。
第五条 市财政局的职责是:
(一)按照市政府的决定审核专项资金的设立、调整和撤销;
(二)审核并批复专项资金预算;
(三)组织开展专项资金的监督检查和绩效管理。
第六条 市审计局负责对专项资金管理、使用和绩效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第七条 资金资助项目单位的职责是:
(一)科学合理、准确真实编制项目预算和项目申请书;
(二)严格按照项目使用范围组织对项目进行实施;
(三)对项目资金进行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
(四)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
(五)按要求提供资助资金使用情况和项目执行情况的报告以及有关财务报表;
(六)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七)对项目资金使用的规范性和有效性负责。
第三章 资助范围和资助方式
第八条 文化繁荣发展专项资金用于支持我市文化、体育事业和旅游产业发展,资金申报单位必须是本市各级文化、广电、旅游、体育行政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企业,或企业在本市依法登记的分支机构。主要资助范围包括:
(一)建设公共文化服务体系。
(二)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
(三)保护文物。
(四)发展广播电视事业。
(五)促进旅游服务业发展。
(六)开展群众体育和竞技体育活动。
(七)全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产业融合发展。
(八)全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事业对外交流。
(九)全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事业信息化建设。
(十)其他经上级主管部门,市委、市政府同意有需要开展的文化、广电、旅游、体育专项工作,中央及省要求市配套资金。
第九条 专项资金不得用于下列各项开支:
(一)除免费对外开放的名人故居、陈列馆外,单位的人员工资支出、正常办公支出、行政后勤支出、职工福利支出;
(二)已由本单位部门预算安排经费的项目;
(三)弥补正常经费预算支出缺口和偿还债务;
(四)非涉文化、广电、旅游、体育领域支出。
第十条 专项资金的资助方式分为补贴、奖励和贴息三类。
补贴分为全额补贴和部分补贴两种类型,根据项目的自有资金情况、社会效益、收入预期等决定补贴比例。
奖励是对获得国家级、省级文化、广电、旅游、体育相关领域重要奖项且对我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事业有突出贡献的进行奖金奖励。同一项目在同一级别内多次获奖按就高原则奖励一次,先后获省、中央奖项的可分别予以奖励。
贴息主要用于旅游企业经营性项目贷款的利息(不包括贷款单位贷款逾期产生的利息、复利、罚息)补助。申请贴息的项目,其贷款必须是所申报项目的专项贷款,获得贷款时间在申请贴息资助之日的前1年内,且已支付利息半年以上。根据项目贷款规模、社会效益、经济效益等条件确定给予全额或部分贴息,年贴息率不得超过按照贷款合同签订当期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贴息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
涉及产业扶持所需的资金,由市、区财政按照税收分成比例共同承担。
第四章 项目申报和审批
第十一条 项目的申报和审批分为年度计划项目和临时项目。除奖励类项目外,专项资金只接收行政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企业或其分支机构的申报,原则上不接受个人申报,但对于获奖个人进行奖励以及对非遗传承人补贴的除外。其中,区属行政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企业或其分支机构向所在区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申报,由各区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区商区财政部门后集中申报;市属行政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企业或其分支机构单位向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申报。体育***公益金按属地管理原则,各区的申请项目由区体育主管部门商区财政部门后集中申报;社会体育组织自主开展项目的申请,先报市体育总会,由市体育总会设立的各单项专业委员会组织专家组分项目初审后集中申报。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资助:
(一)相同内容的项目已经获得市政府投资或市其他市级财政性专项资金资助或奖励的;
(二)申报单位因其严重违法行为被执法部门依法处罚未满5年的;
(三)申报单位在申报其他财政资金时有弄虚作假行为的,或在享受各级政府财政资助中有严重违约行为的,或申报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正在接受有关部门调查的;
(四)未按规定进行商事主体年度报告或者税务申报的。
(五)未按规定依法依规缴纳社保和缴存住房公积金。
第十二条 年度计划项目的申报和审批程序
(一)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于每年第二季度发布下一年度项目申报通知和申报指南;
(二)项目单位按照申报指南要求提出项目申请并提交相关资料;
(三)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通过集体研究等方式,按“大专项+任务清单”管理模式,采用因素法将资金分配到区或用款单位,各区可参照市级做法分配到具体项目。
(四)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对项目进行材料初核和现场核查,在现场核查的过程中,如发现与申报材料有不一致的情况,实行“一票否决”,取消申报资格。核查汇总后的送审方案通过专家评审,形成年度资助计划;
(五)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党组按照“三重一大”要求,对年度资助计划进行审议;
(六)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将年度资助计划报市政府审批,同时送市财政局备案;
(七)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按照市政府批复的年度资助计划对项目单位下达任务清单;
(八)办理资金拨付手续。
第十三条 当年临时项目支出占年度预算资金总额的比例不高于市财政局年度预算编制相关要求,原则上在当年度6月份之前集中办理一次。临时性项目是指未能及时纳入年度计划项目申报、临时发生的必要的项目。因申报单位原因在年度计划项目编制时有条件申报而未申报的,以及可以纳入下一年度年度计划项目申报的,不得申请临时性项目资助。临时性项目的申报和审批程序为:
(一)项目实施单位提出申请;
(二)需经专家评审的,由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委托专家评审;
(三)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党组对资助计划进行审议;
(四)按规定程序报批,并送市财政局备案;
(五)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按批准项目对项目单位下达任务清单;
(六)办理资金拨付手续。
第十四条 项目申请单位应当依照《珠海市文化繁荣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申报指南》制作和提交项目申报材料。并在“珠海市财政专项资金申报和管理平台”进行网上申报。申报材料不符合要求的,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可不予受理。
第十五条 除本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三)项以外的项目,由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从机构库中抽取一家机构,由被选取机构按专业对口原则安排不少于5名专家进行集中评审。因故未能选取评审机构的,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可以在专家库中选取5名专家进行集中评审。
第五章 资金的使用管理
第十六条 专项资金划拨手续应执行国库集中支付管理规定,其中用款单位属于行政事业单位的,由市财政局直接办理专项资金指标调整手续下达项目资金。
第十七条 本市行政事业单位使用接受资助经费购买物品或服务的,属于政府集中采购目录范围内或采购限额以上的项目,应实行政府集中采购或分散采购。项目单位应当按照政府采购有关要求,在采购预算获批后编制采购计划,按规定程序实行政府采购。
第十八条 项目单位应当严格执行财务规章制度和会计核算办法,须按批准的项目预算明细设立项目明细分类账,并与该项目其他来源资金区分开来,详细记录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各项支出必须严格控制在批准的范围及开支标准内,保证按资金使用计划专款专用。严格按照批准的用途和财务经费管理标准使用资金。项目会计档案资料的管理按照财政部《会计档案管理办法》规定执行,由项目单位财务部门负责。
第十九条 由体育***公益金资助的体育赛事活动应当按要求进行冠名和展示宣传内容,使用国家体育总局制定并发布的规范标志、文字、标牌对体育***公益金进行宣传。对体育***公益金的宣传工作纳入绩效评价中,评价结果作为下一年度体育***公益金资助项目立项审核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条 专项资金用于工程建设项目的,按照工程项目建设程序和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项目单位对所使用的资金负有管理责任,组织承办单位或分包单位承接项目任务的,要与承办(分包)单位签订任务责任书,任务完成后要对分拨资金使用情况和任务完成情况进行检查和考核。
第二十二条 项目实施过程中确因不可抗力或其他特殊情况致使资金项目不能依约完成、需要调整的,报请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按照规定程序审核报批后予以调整或变更。未经批准,不得随意调整变更实施项目和资金。
第二十三条 项目完成后或项目因故终止实施,存在资金结余的,项目单位应按规定将结余资金退回市财政。专项资金资助建设的公益性文化体育旅游设施因故变卖或转让,并因此改变服务性质的,其变卖收入中原专项资金资助金额及增值部分应归还市财政国库。
第二十四条 属于工程建设类的项目,项目单位在工程竣工验收3个月内,必须向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报送竣工验收报告和结算报告并及时办理转固手续。
第二十五条 项目单位使用资助资金形成的资产属于国有资产,其管理、使用和处置按照国家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知识产权、专利等无形资产的管理,应当按照国家相关知识产权和专利法律法规执行。
第六章 项目过程管理
第二十六条 项目单位在获准立项后应按项目任务清单规定的任务和进度,每季度向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报告项目开展情况、阶段性成果和经费使用情况,并做相应的财务分析,严格使用管理项目资金,按时向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提交《珠海市文化繁荣发展专项资金年度资助项目进展季度报告表》。
第二十七条 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通过项目季度报告表、临时抽查等手段对项目实施效果和管理水平进行动态监管,就发现的问题向项目单位下达《检查建议书》。项目单位未在限期内完成整改的,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有权收回已拨付的项目资金。
第二十八条 项目单位应在项目结束后30日内完成结项工作,提交《珠海市文化繁荣发展专项资金年度资助项目结项报告书》,报告书含项目经费使用情况、财务分析情况、项目收入情况(如有)、其他来源资金的使用情况、项目开展情况和取得的成果等。由辖区主管部门推荐申报的,项目结项报告书应由辖区主管部门审核并提出意见,报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备案。
第二十九条 项目单位原则上不得变更主体内容或单方面终止实施。如因重大政策变动、不可抗力或其他客观原因导致项目单位须变更主体内容或终止实施的,需报经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按照资金审批程序与权限审批;由辖区主管部门推荐申报的,需先由辖区主管部门审核并提出意见。变更主体内容或终止实施的,资助经费未使用部分,应当归还市财政国库。
第七章 绩效目标和绩效评价
第三十条 项目申报时,必须同时申报绩效目标。明确使用专项资金资助项目的绩效目标,进行清晰、具体以及尽可能量化地设置绩效目标。
第三十一条 项目单位实施项目后,按照市财政绩效管理工作总体部署按时向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提交《项目绩效自评报告》,否则将不受理该单位下个年度的资助申请。
第三十二条 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定期组织开展文化繁荣发展专项资金资助项目绩效评价。各区专项资金资助项目的绩效评价工作由区文化广电旅游体育行政部门配合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组织开展。
第三十三条 绩效评价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一)项目是否实现了项目实施前预期绩效目标所设定的工作数量、质量以及工作效果;
(二)项目的创新性、影响力、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三)项目的绩效目标设置及实现情况。
(四)项目的财务管理情况和预算执行情况:
1.项目的实施是否引进市场竞争机制或议价机制;
2.在项目资金支出过程中有无单位内部监管制约措施;
3.项目支出范围是否符合相关规定;
4.项目实施过程中有无成本控制措施,项目是否超预算;
5.项目实施是否充分利用了现有资源,避免浪费;
6.项目实施过程中是否可以进一步优化工作方案,降低支出;
7.项目预算支出执行率、支出或项目进度是否按计划完成。若未完成项目,应当对影响项目完成的因素进行分析。
(五)项目实施过程中取得的经验及改进建议。
第三十四条 根据项目的类型和特点,委托机构进行评价。专家的选取原则包括:
(一)专业对口原则。应根据评价项目的内容和专业领域,选取相关的具有较高资质的专家学者。
(二)单位回避原则。涉及专家所在单位直接或间接与评价项目存在利益关系的,该单位的专家不得参与该项目的评价。
(三)随机选取原则。参与评估工作的专家应从机构库中抽取一家机构,由被选取机构按专业对口原则且符合“回避原则”的基础上组建各专业的专家评估组承担专家评价工作。
第三十五条 绩效评价结果作为以后专项资金资助项目的重要依据。被绩效评价定性为“不合格”评价的项目,由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面向社会公众给予通报,并根据实际情况,采取追回部分或全部资助款项、取消或限制相关责任主体5年内申报资格等处理措施。
第八章 专项资金的检查、监督与奖惩责任
第三十六条 专项资金的检查职责
(一)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履行监督检查的职责。
(二)项目辖区主管部门对辖区区属单位的专项资金履行监督检查的职责。
(三)项目单位需履行配合检查义务,提供与监督检查工作相关的项目开展情况和取得的成果、原始凭证、记账凭证、账簿及其他有关资料,不得隐匿、销毁相关材料。
(四)中央、省、市审计等有关部门对专项资金进行检查、审计时,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项目辖区主管部门、项目单位应积极配合做好相关部门的协调工作。
第三十七条 项目专项资金的执行监督
为加强专项资金执行全过程的监管,建立动态考核机制,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成立专项资金执行督查小组,根据年度预算方案和资助计划规定的任务和进度随机对项目进展和财务状况进行抽查。督查小组在监督检查中发现问题的,及时发出《检查建议书》,由项目辖区主管部门、项目单位进行整改,涉及违法违规或情节严重的按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十八条 市财政局依照《预算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对专项资金预算执行、使用效益等进行监督检查,根据需要开展整体或重点绩效评价。
第三十九条 市审计局根据需要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的专项检查或审计。
第四十条 专项资金的管理责任
对项目资金使用恰当、如期完成项目建设计划、项目绩效突出的,在下一年度项目资金安排时,给予优先;如无特殊原因,未能如期完成项目建设的,在下一年度项目资金安排时,将减少或不予安排该项目资金;对收到《检查建议书》整改不力的,在下一年度项目资金安排时,对同一机构申报的项目不安排资助资金。
有下列情形之一,除责令将资金归还原有渠道或收回财政部门外,5年内停止其申报项目资金资格,并向社会公开其违法违规信息,同时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规定的权限由财政、审计、监察机关进行处理、处分或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一)截留、挤占、挪用专项资金的;
(二)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专项资金的;
(三)擅自扩大开支范围、提高开支标准的;
(四)其他违反专项资金使用规定的行为。
专项资金管理工作人员、中介机构有关人员以及评审专家在专项资金分配、评审过程中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视情节轻重承担相应责任。对于不履行职责,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按照有关规定视情节追究相应的行政和经济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章 信息公开
第四十一条 除涉及保密要求不予公开外,专项资金的相关信息均应向社会公开。在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门户网站公开如下信息:
(一)文化繁荣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二)文化繁荣发展专项资金申报指南,包括申报条件、扶持资助范围、资助对象、受理科室及经办人员、联系电话等。
(三)文化繁荣发展专项资金分配结果。
(四)其他按规定应公开的内容。
公示期间收到异议的,应当专门进行核实,经调查核实异议成立的,可以取消对申报项目的资助。
第十章 附则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三条 具体资助金额根据当年下达的专项资金总额度、年度纳入资助范围的项目总量等情况综合确定。
第四十四条 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可按规定计提一定额度的工作经费,用于本年度以及上一年度项目入库评审、验收考评、监督检查、内部审计、绩效评价、档案整理等与项目实施直接相关的工作,从市文化繁荣发展专项资金中列支或按照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开支。计提总额不超过市文化繁荣发展专项资金总额的1%。
第四十五条 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应做好档案管理工作。专项资金资助的每一个项目都应建立档案保存,档案应按管理标准立卷。档案资料除上述申报材料及***外,还应包括:
(一)申请材料及***;
(二)受资助的正式批文;
(三)拨款记录;
(四)项目竣工后的验收报告、建设工程的决算报告;
(五)建筑工程的外形图片;
(六)受资助项目绩效评价资料。
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自2020年8月28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有关法规政策依据变化时或有效期届满,可根据实施情况依法评估修订。《珠海市文物保护专项经费使用管理办法》(珠文体旅字〔2016〕93号)、《珠海市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珠文体旅字〔2015〕46号)、《珠海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珠财行〔2009〕4号)、《珠海市旅游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珠文体旅字〔2011〕146号)同时废止。
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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