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宁县住房城乡建设和城镇管理局关于延长有关建设工程企业资质有效期的通告
为贯彻落实中、省、市关于统筹推进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决策部署,深化建筑业“放管服”改革,做好建设工程企业资质改革相关准备工作,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延续有关事项的通知》(建办市函[ 2020] 334号)和《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延长有关建设工程企业资质有效期的通告》(第149号),现将我县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延续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我局核发的建筑业企业资质,其证书有效期于2020年1月10日至2021年12月30日期间届满的(已获批资质延续的除外),统一延期至2021年12月31日。
二、本通告发布之日前,我局已受理但尚未公示的资质延续申请事项,不再进行审批,相关资质证书有效期延期至2021年12月31日。
三、相关建设工程企业资质有效期将在四川省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一体化平台自动延期,并上传至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原有企业资质证书继续有效,在此期间仍可用于工程招投标和工程建设等活动。
四、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我局暂不受理资质证书有效期于2021年12月31日前届满的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延续申请事项。
特此通告。
长宁县住房城乡建设和城镇管理局
2020年10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