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强行政事业单位经营性资产的监管规范其经营性资产出租行为
市审计局2014年对我市行政事业单位经营性资产进行了审计调查。审计共调查行政事业单位20户,其中11户有经营性资产,经营性资产44项。
通过对我市行政事业单位经营性资产出租的管理规定、出租程序及租金交纳等情况的审计调查,发现主要存在的问题:一是出租没有统一的合同文本,协议格式、条款不规范,增大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经营风险。二是审计调查的44项出租资产均未经有关部门审批,39项未评估。三是房屋出租均未通过公开招租方式,操作不透明,未能使国有资产收益最大化。四是资产出租,出租方和承租方经过协商后即签订租用合同,出租价格缺乏依据,每平方米年租金从100元到1360元不等。五是部分合同租期过长,在审计调查的44项出租合同中,租期3年以上的14项,其中租期5年的9项,8年以上的4项。如建委所属环卫处2008年将市高级中学东侧346平方米房屋出租给宝丽金KTV,签订合同租期为10年,年租金为8万元。市建委所属园林处2005年将明山区胜利路29号面积1102平方米房屋出租给本溪市渔洋湾酒店,签订合同租期8年,年租金22万元。市人防办2011年将明山区水塔路好好家园3号公建294.52平方米房屋出租给李良义,签订合同租期12年,年租金12万元;市经信委2008年将曙光街***0.92平方米门市房出租给李明,签订合同租期为8年,年租金17.5万元。由于年租金固定不变,对未来政策因素、市场因素、发展因素可能带来的重大经济损失无法充分考虑,导致有偿使用收益流失。因此一些地区制定的具体管理办法,规定租期不超过3年。
审计建议政府有关部门,建立健全行政事业单位经营性国有资产管理办法及相关配套制度。合理整合资源,建立健全申报审批制度,从评估、公开招租、签订协议等一系列流程上加以制约和规范。杜绝不规范行为的发生,实现国有资产价值最大化,防止国有资产流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