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穴市农村产权交易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公示
我市农村产权交易中心已于2018年6月1日正式挂牌成立,为了进一步的规范我市农村产权交易行为,推进全市农村产权有序的交易,激活农村生产要素市场,防控交易风险,根据《***关于引导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4]71号)文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了《武穴市农村产权交易管理暂行办法》,现向社会公示。
公示内容:《武穴市农村产权交易管理暂行办法》
公示时间:自上网日起10个工作日
公示期间,对上述公示内容如有异议,请以书面形式反馈,个人须署真实姓名,单位须加盖公章。
联系单位:武穴市农村经营管理局
联系人:夏少文
联系电话:134****8773
武穴市农村经营管理局
2018年9月28日
武穴市农村产权交易管理暂行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市农村产权交易活动,推进全市农村产权有序交易,激活农村生产要素市场,防控交易风险,提高农民财产性收入,按照《***关于引导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4〕71号)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承包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第47号令《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全市行政区域内所有合法的农村产权交易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进行农村产权交易应遵循下列原则:
(一)坚持依法平等、互惠诚信、高效便民的原则;
(二)坚持公开透明、自主交易、公平竞争、规范有序原则;
(三)坚持统筹规划、因地制宜、稳步推进和风险可控的原则;
(四)坚持不改变土地性质,不突破耕地红线,不改变土地用途,不损害群众利益的原则;
(五)尊重农民流转意愿,不搞强迫流转交易的原则。
第四条 农村产权交易市场须坚持为农服务宗旨,突出公益性,不以盈利为目的。
市财政、国土、农业、林业、水利、环保、住建、金融、经管等行政主管部门应按照各自职责,探索出台扶持政策,引导农村产权在公开市场交易,培育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协同推进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工作。
第五条 市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是经市人民政府同意购买的服务公开市场。
武穴市农村产权交易中心是由市国有资产管理局出资,市经管局管理营运,注册成立的“黄冈市农村综合产权交易中心武穴分中心”。承担农村产权流转交易信息发布、组织交易、交易(合同)鉴证、资金结算、抵押登记等综合服务。
第六条 市交易分中心在镇处设立的交易服务站,应做好政策宣传、业务咨询、信息收集、资料上传等基础性服务工作。
第七条 市交易分中心应加强行业规范、管理制度和服务标准建设,交易过程中应公开公正公平,不得暗箱操作。
市交易分中心实行“统一信息发布、统一交易规则、统一交易软件、统一合同制式、统一交易鉴证、统一档案管理。”
第八条 设立市农村产权交易监督管理委员会,市经管局为牵头单位,负责统筹协调全市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工作,研究制定农村产权流转交易配套政策,解决工作推进中的重大问题。市农监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经管局,承担农监会日常工作。
第二章 交易品种及主体
第九条 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品种包括:
(一)农户承包土地经营权。是指以家庭承包方式承包的耕地、养殖水面等经营权。
(二)林权。是指集体林地经营权、林木所有权、使用权、山林股权(如山林股权流转,应当依法征得合资方、合作方或者权属共有方的同意。)
(三)“四荒”使用权。是指农村集体所有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以及大规模未开发利用土地的使用权。
(四)水域滩涂养殖使用权。是指在规划范围内,依法取得的水域、滩涂水产养殖使用权。
(五)农村集体经营性资产。是指由农村集体统一经营管理的经营性资产(不含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
(六)农业生产设施设备。是指农户、农民合作组织、农村集体和涉农企业等拥有的农业生产设施设备。
(七)小型水利设施使用权。是指农民合作组、农村集体和涉农企业等拥有的小型水利设施使用权。
(八)农业类知识产权。是指涉农专类、商标、版权、新品种、新技术等。
(九)农村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产业项目招商和转让等。
(十)其他适宜在交易市场流转交易的农村产权。
第十条 交易主体。凡是法律、法规和政策没有限制的法人和自然人均可以进入市场参与流转交易,具体准入条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执行。现阶段市场流转交易主体主要有农户、农民合作社、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涉农企业和其他投资者。农户拥有的产权是否入市流转交易由农户自主决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强迫或妨碍自主交易。一定标的额以上的农村集体资产流转必须进入市场公开交易,防止暗箱操作。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要依法对各类市场主体的资格进行审查核实、登记备案。产权流转交易的出让方必须是产权权利人,或者受产权权利人委托的受托人。除农户宅基地使用权、农民住房财产权、农户持有的集体资产股权之外,流转交易的受让方原则上没有资格限制(外资企业和境外投资者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对工商企业进入市场流转交易,要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加强准入监管和风险防范。
第十一条 场内交易可根据实际情况选择适当的交易方式,现阶段交易的方式主要有:招标、拍卖、挂牌、竞争性谈判、协议洽谈、网络电子竞价和再次流转等。
第三章 交易程序
第十二条 市农村产权交易分中心严格按照受理申请、资格审查、信息发布、受让登记、组织交易、合同签订、交易鉴证、归档管理等8个流程依次进行。
第十三条 市产权交易分中心为农村产权依法承包、出租、转让、入股、抵押、合作、租赁、合资、作价出资或者以其他方式交易提供服务。负责对依法交易的农村产权行为进行鉴证。
第十四条 凡进入农村产权交易中心进行依法交易的农村产权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权属清晰无争议;
(二)交易双方必须是具有完全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且有流转交易的真实意愿;
(三)流出方必须是产权权利人,或者受产权权利人委托的组织或个人;
(四)流转交易程序要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流转交易要符合环境保护规划、农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一体化建设规划等政策规定。
第十五条 市农村产权交易分中心应当一次性告知流转双方登记进场交易需准备的资料及提交方式。对符合受理标准的,应当出具《受理业务告知书》;对于不符合受理标准的,应当出具《受理业务材料补正清单》并说明不予受理的理由。
第十六条 经同意登记受理后的农村产权交易事项,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办结,确因流转交易事项涉及产权核查确认、现场勘察困难、交易金额巨大、情况比较复杂的,可以申请进行延期办理,但办结最长时间不能超过30个工作日。
第十七条 受理后的农村产权交易事项,由工作人员将资料送至各产权主管部门进行权属情况检查。检查无误由市农村产权交易分中心在指定的网站、平台和交易大厅发布交易信息公告。公告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
第十八条 信息公告发布期满后,当征集到合适的交易对象(即流入方)时,交易分中心应当及时征求交易双方的交易意向,选择合适的交易方式在交易大厅组织进行交易,达成交易意向无异议的,签订交易合同并按规定结算完交易资金后,交易分中心为交易双方出具交易鉴证书。
第十九条 农村产权交易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产权交易:
(一)产权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依规提出中止交易的;
(二)产权存在权属争议的;
(三)其他依法或上级政策规定应当中止交易的情形。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 市农村产权交易分中心要定期或不定期向市农村产权交易监督管理委员会报告工作,上报交易数据报表,及时报告对市场经营和社会稳定有重大不利影响的事件。
第二十一条 政府农村产权各主管部门,要依据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在职责范围内对农村产权交易行为进行监管,对农村产权流转后的开发利用进行监督、监测。耕地、园地、林地、水利设施、水域滩涂等产权流转交易后不能改变用途;不能影响公共安全;不能破坏农业综合生产力;不能破坏生态功能;不能损害农民利益。
第二十二条 加强对工商企业和资本市场长时间超大面积、超大规模流转交易农村产权资源的监测监管,建立资格审查、项目审核、合同级备案等管理机制,严控交易风险和损害集体利益和农民权益的情况发生。
第二十三条 市农村产权交易分中心要建立交易数据库,在数据汇总、传输、储存过程中,应加强数据安全管理工作。对交易过程中形成的文字、图片、影像、音视频等相关资料妥善保存,建立健全档案管理制度。相关权利人可以按照规定获得档案查询服务。
第二十四条 产权流转交易过程中,严禁隐瞒信息、暗箱操作、操纵交易,禁止操纵或者扰乱市场交易行为,禁止有损于流转双方进行公平交易的行为。市场交易发生纠纷的,当事人可向市农村产权交易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调解,也可以依据合同约定申请仲裁或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十五条 要积极组织开展农村产权交易宣传报道,让农村产权交易工作家喻户晓,主动把农村产权交易工作置于媒体和群众的监督下。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