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市10月1日起氨氮等实行初始排污权有偿使用
日前,市物价局、市环保局和市财政局联合下发通知,经市政府同意,决定自10月1日起实行氨氮、氮氧化物初始排污权有偿使用,具体征收标准为氨氮(NH3-N)4000元/吨·年、氮氧化物(NOx)1000元/吨·年。
2013年1月1日,我市启动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根据全省统一要求,在对化学需氧量和二氧化硫两项污染物指标征收初始排污权有偿使用费的基础上,2014年新增氨氮和氮氧化物两项指标纳入试点。通知明确,氨氮、氮氧化物初始排污权有偿使用费征收对象为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有总量控制要求的现有排污单位。对排污许可证管理要求不单独核定与分配排污权指标的排污单位和污水集中处理企业,不需缴纳初始排污权有偿使用费。氨氮、氮氧化物初始排污权有偿使用从10月1日开始实行,有偿使用期限一般与排污许可证期限一致,首次有偿使用期限最长不超过5年。按照“循序渐进、新老划断、区别对待”的原则,现有排污单位在2014年按标准的70%缴纳初始排污权有偿使用费,2015年开始按标准全额缴纳。
物价部门表示,市区参加排污权交易的企业,在排污许可证有效期内的初始排污权有偿使用费,可以按缴纳当年初始排污权有偿使用费实际征收标准一次性缴纳,也可以按缴纳当年初始排污权有偿使用费实际征收标准逐年缴纳。
各县(市、区)物价局、环保局、财政局(不含义乌市)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确定本行政区域内的执行时间,制定对现有排污单位的优惠政策,并做好政策衔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