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市出台一亩泉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规定划分一级二级保护区和准保护区
昨日,记者从市环保局了解到,我市日前出台了《保定市一亩泉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规定》(下称《规定》)。《规定》自本月20日起施行,有效期为5年。 《规定》将一亩泉水源保护区划分为一级保护区、二级保护区和准保护区,各级保护区设置永久性标志。一级保护区以保定市自来水公司所设城市供水汲水井为中心,半径30-50米范围内。二级保护区分为水源区垂直渗漏区:北起北庄村-道口村一线,南至石家庄村一线,东起温屯村-相庄村-北奇村-南奇村-夏庄村-郄庄村一线,西至北庄村-西马村-中佃庄-后屯-大贾村-宋家屯-大固店一线,面积38.4平方公里;水源地主要补给区:石井-玉山店(顺平县界)界河河道,以及大水系工程北伍侯入渗场。准保护区东部边界以南奇乡贾庄、王庄、张庄、周庄、西黄村一线为界;南部边界以保定至顺平公路为界;西部边界以界河上游东土门、河南庄、石井、永安庄、尉公村至保顺公路为界;北部边界以大磨山、谒山至漕河为界。 各级保护区内禁止利用渗坑、渗井和裂隙排放、倾倒含有有毒有害污染物的废水、含病原体的污水和其他废弃物。禁止利用透水层孔隙、裂隙及废弃矿坑储存石油、放射性物质、有毒有害化工原料、农药等。实行地下水人工回灌时不得污染当地地下水水源。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禁止设置排污口。 与此同时,在一级保护区内禁止建设与取水设施无关的建筑物。禁止从事农牧业活动。禁止倾倒、堆放工业废渣及城市垃圾、粪便和其他有害废弃物。禁止输送污水的渠道、管道及输油管通过。禁止建设油库和墓地。二级保护区内禁止新建化工、电镀、皮革、造纸、制浆、冶炼、放射性、印染、染料、炼焦、炼油及其它有严重污染的企业。各类化工原料、矿物油类及有毒有害矿产品的堆放场所必须有防雨防渗措施。禁止设置城镇垃圾、粪便和易溶、有毒有害废弃物堆放转运站。禁止使用未经净化的污水灌溉农田,农灌用水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农田灌溉水质标准》。准保护区内则禁止设置城镇垃圾、粪便和易溶、有毒有害废弃物堆放场站,因特殊情况需设立转运站的,须经有关部门批准,并采取有效的防雨防渗措施。当补给源为地表水体时,该地表水体水质必须符合《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III类标准。农灌用水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农田灌溉水质标准》,并合理使用化肥。 《规定》明确,各级环保部门和有关监督管理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