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立健全责任制落实扬尘防治主体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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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2021年12月25日发表
为建立健全拆除工程扬尘防治责任制,按照“谁审批监管谁负责、谁发包组织谁负责、谁施工拆除谁负责”的原则,今年以来,市开发局进一步明确拆除工程建设单位(包括被拆除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所有权人、房屋征收部门或者其委托单位、土地开发整理单位),对房屋建筑拆除工程扬尘防治负有组织责任。应当依法按程序委托具有相应建筑工程施工资质的建筑业企业作为施工单位,在施工合同中明确约定房屋建筑拆除施工扬尘防治责任和措施。对于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拆除工程,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拆除施工现场扬尘防治的具体要求,其中要求投标人编制技术标的,应当将拆除施工现场扬尘防治措施列入技术标评审内容。应当按标准将房屋建筑拆除工程扬尘防治费用作为不可竞争费用单独列支,在开工前及时足额拨付拆除施工单位,不得拖欠。通过明确建设单位扬尘防治的主体责任,督促其切实履行相应的责任和义务,促进拆除工程管理水平不断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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