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公共部位维修难题有望***
青岛日报讯 记者昨日获悉,《青岛市房屋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试行)》将从明年3月1日起施行。房屋公共部位维修难题或将***。
新的 《青岛市房屋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 (试行)》要求,商品房 (含保障性住房、拆迁安置房)业主按照所拥有房屋的建筑面积交存房屋专项维修资金。其中,首期房屋专项维修资金每平方米建筑面积的交存标准为:配备电梯的房屋按照建筑安装工程每平方米造价的8%交存;未配备电梯的房屋及配备电梯且未设地下车库的底层房屋按照建筑安装工程每平方米造价的5%交存。
出售公有住房的,购房人应当按照售房款的2%交存首期房屋专项维修资金;售房单位应当按照多层房屋售房款的20%、高层房屋售房款的30%,从售房款中一次性提取。
原有房屋未建立专项维修资金的,业主应当按照规定的标准补建,具体方式由业主大会决定;未成立业主大会的,由房屋所在地街道办事处组织物业管理区域内已入住面积且已入住户数的比例达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决定。
商品房的购房人在签订商品房屋预售合同时,要将首期房屋专项维修资金存入房屋专项维修资金专户。房屋专项维修资金属于业主所有,实行业主自主管理或者房屋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机构代为管理的方式。
房屋共用部位,是指根据法律、法规和房屋买卖合同,由单幢房屋内业主或者结构相连的不同楼幢业主共有的部位,主要包括房屋的基础、承重墙体、柱、梁、楼板、屋顶以及户外的墙面、门厅、楼梯间、走廊通道等。房屋共有部位需要维修时,应先制定使用方案,在小区明显位置公示不少于7日,并经有利害关系的、所占面积及户数比例达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后,按规定程序办理使用手续。
《青岛市房屋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试行)》规定了五种房屋专项维修资金应急使用范围:电梯故障经有关部门确定危及人身安全的;外墙墙面有脱落危险、屋顶渗漏等严重影响房屋使用和安全的;排水管道堵塞、漏水影响正常使用的;消防设施损坏,消防部门出具整改通知书的;危及房屋使用安全、影响业主正常生活的其他紧急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