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事背后的真功夫——记李沧区虎山路街道馨苑社区居委会主任人民调解委员会主任闫洪伦
调解的差不多都是小事
上个月的14日,闫洪伦给社区内一户投诉楼上邻居的居民回复了一封电子邮件,眼下一直在等候这名居民的回复。
闫洪伦是李沧区虎山路街道馨苑社区居委会主任、人民调解委员会的主任。这名居民投诉楼上邻居阳台上的花盆什么的,往下掉落水啊、土啊、草啊之类的,常常弄脏楼下这户居民晒出的衣服、被子等等。为了增强说服力,投诉的居民还通过电子邮件给闫洪伦发来了现场照片。
闫洪伦已经到这位居民家里看过,投诉的都是实情。但事情有点棘手,楼上的那户居民已经声言,楼下居民越是到处投诉,事儿越不解决。闫洪伦与楼下的投诉居民达成共识:调解委员会暂时先别与楼上那户居民接触。不过闫洪伦也了解到解决纠纷的乐观一面:楼下居民家中有人与楼上邻居有过一段同事关系,所以闫洪伦在电子邮件中给了楼下居民两点建议:一是以平和心态与邻居坐在一起交换意见,“寻求和解,邻居关系才能和谐稳定”;二是“从同事关系上主动去沟通一下,问题解决得会更情谊化一些,更能被对方接受”。
闫洪伦告诉记者,那位投诉居民没很快回复电子邮件,还不用着急。“这个调解其实也可以冷处理。天冷了,都不开窗了,一般不会有新的摩擦。等到明年春天能开窗户的时候,说不定邻居间自己就能沟通消除这个纠纷。”
发出这封电子邮件等待回复的时候,闫洪伦又遇到一起简单纠纷:在社区的小广场上,每天晚上都活动着三拨人,在台阶下活动的是一拨做健身功的老年人,在台阶上南边溜旱冰、跑跑跳跳的是社区的孩子们,北边区域跳舞健身的是年轻妇女们,本来一直其乐融融、相安无事。前几天,因为一拨人多占另一拨人的地方,起了纠纷找到闫洪伦。这是个容易解决的小事,晚上他去了小广场,但等到7点多,到了要去组织社区合唱队活动的时间,还没有见到要等的人。闫洪伦就交待旁边的社区保安替他传个话。没想到保安传话时有些简单、生硬,又惹起误解和抱怨。最后还是闫洪伦当面把情况向有关的人群解释清楚,恢复了社区小广场上大人、孩子的其乐融融。
闫洪伦说这样小的纠纷调解太多了,他都不把它们作为纠纷案件,也不值得书面记录。
居民小事也要尽心尽力
闫洪伦是个仔细人。他有一个仔细整理的“人民调解档案卷宗”,那些构成调解案的申请缘由、调解过程、结案情况等等,都清楚地记录在案。除了必有的带着纠纷双方当事人签字、手印的调解协议,有的卷宗还收留着被居民用笔改成了“大花脸”、呈现着居民各种意见的公示纸。
闫洪伦专门写了几份记录和总结纠纷调解的心得和思考。
有一户家庭中的老先生去世后,与他再婚10多年的老太太感到生活孤独,想去亲生女儿家的附近租房居住,免不了就老先生的抚恤金啊、现有住房的处置啊、将来的租房费用啊等等的,与继子有了分歧和争议,并产生家庭矛盾,继母向居委会申请调解。
闫洪伦觉得需要分别先与双方仔细交谈,深入了解他们各自的想法和要求。经过了解得知,老太太与老先生再婚后关系融洽,特别是在老先生患病期间,老太太一直在旁照料。继子这方面呢,也表示愿意承担老太太今后的部分房租费和支付近2万元的全部抚恤金。
这一了解,闫洪伦心里有谱了。
因为这不是个立结立清的纠纷,会有一个长期履行的调解协议,他请继子先找一个协议的监督履行人。继子把他的舅父请来担任监督履行人,在几方都参加的调解会议上,双方自愿达成了各自都满意的协议。
闫洪伦总结的体会是:1、依法调解很重要,因为事前学习了遗产继承和老年人权益保障等多方面法律法规,所以在说服各方时能够有理有据;2、还应做到以情动人,强调老太太与老先生感情融洽、相濡以沫的事实,这样做容易与继子形成共识;3、先请继子找来后续协议执行监管人,再召开调解会议,既保障了初次现金当场兑现,又有人负责后续协议的执行,使双方都很满意。
闫洪伦从他参与的这些纠纷调解中总结出一个《调解案例使用法则》,差不多是一个“锦囊妙计”。上面的这起调解,他总结为使用了“亲情感化法则”,调解一起社区内轻微交通案他使用了“互谅互让法则”,调解两户居民涉及暖气管道安装的纠纷案他使用的是“相邻物权使用关系法则”,调解楼上楼下居民下水道漏水纠纷案使用了“背对背调处法则”,调解一起朝鲜族居民房屋租赁纠纷案使用了“责任各负法则”,调解一起屋顶漏雨又殃及楼下邻居的纠纷案使用了“标准赔偿、邻里和睦法则”,调解一起储藏室改建的群体纠纷案时使用了“个别沟通、公示建议、搭建台阶法则”……
人民调解本身不是小事
已经满头白发的闫洪伦曾是有18年军龄的部队军事干部,转业后从事过残联工作、民政工作,今年刚好60周岁。而建成于2004年的李村馨苑社区是个很大的“家庭”,有54个楼座,加上地下室的租赁户,共有2047户人家,约5500口人。其中,66%是来自20个省、市、自治区的流动人口,281户是少数民族(光朝鲜族就有170多户),另有近30户是来自日本、韩国、德国等地的租赁户。老话说,人多嘴杂心思多,无论是担任居委会的当家人,还是担当街坊邻里的和事佬、调解人,闫洪伦的活都不好干。
上面提到的那起涉及暖气管道安装的纠纷,投诉居民开头并没有向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只是想拍摄下居委会人员在现场作证的视频,作为上法院打官司的“呈堂证据”。闫洪伦笑着对这户居民说,这么件小事还值得上法院花钱打官司?他经过查看现场和向各方了解,发现施工队也承担有一定责任,就把现场情况拍了照片,制成幻灯片在纠纷居民双方和施工队都参加的调解会议上播出来,按照楼道公共部位划分一般规则,讲清纠纷双方应负的责任,达成了调解协议:改装管道、双方做好邻居。
一场本来要麻烦人民法院的民事诉讼就这样烟消云散。
2004年10月,附近的热电公司自行在社区收取了300多户约600万元供暖设备安装费用,承诺2005年11月按全市的统一规定时间供暖。由于热电公司管理经营不善,到2005年未能履行供热承诺,甚至连基础施工也没有动手,居民纷纷到热电公司理论未果,严重不满,部分居民还准备发动组织到市、区政府讨说法。
这起矛盾纠纷超出了社区调解的职责范围,居民们也没有找闫洪伦申请调解。但是,看到这起纠纷极易激发居民的对抗情绪,引发群体性事件,闫洪伦和居委会的同事们一起商量做了4件事:一是发出通知,统计已经交款居民的户数,召开居民会议说服大家按照法定程序反映意见;二是由居民们推举出3人代表小组,具体负责反映居民意愿;三是组织居民代表小组与热电公司举行了4轮商谈;四是按组织程序将社区居民利益受损的实情向上级政府反映。
在闫洪伦他们的努力下,一起可能的群体事件化解了。2006年11月居民们正式享受了供热,那一天大伙高兴得打腰鼓、扭秧歌。
说起闫洪伦的调解有方,李沧区司法局副局长王登星津津乐道,也很有感慨。他说,从历史纵向看,“乡绅自治”曾在中国传统社会长期发挥重要的社会稳定作用,人民调解作为居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的良好形式,实际上具有很深的历史渊源;从现实平面看,人民调解扎根于百姓中间,不存在任何部门利益和集团利益,调解结果具有公平、公开、公正性,与司法调解、行政调解互为补充,但又不可替代,是创新社会管理实践的一个重要方面。“老闫给居民调解的多是小事,但人民调解本身可不是小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