菏泽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菏泽市财政局关于印发菏泽市耕地保护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开发区、高新区管委会:
《菏泽市耕地保护激励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菏泽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菏泽市财政局
2020年8月28日
菏泽市耕地保护激励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保障粮食安全,建立健全适应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的耕地保护激励机制,调动各县区保护耕地的主动性和积极性,助力全市乡村振兴战略实施,根据《山东省自然资源厅 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耕地保护激励暂行办法>的通知》(鲁自然资规〔2018〕1号)、《中共菏泽市委 菏泽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耕地保护和改进占补平衡的实施意见》(菏发〔2018〕17号)和《菏泽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县级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的通知》(菏政办发〔2018〕37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耕地保护激励,是指依据县区(含开发区、高新区,下同)、乡(镇)政府耕地保护目标责任考核结果,每年对耕地保护工作成效突出的乡(镇)给予资金奖励,该资金主要用于激励耕地保护突出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第三条 市级耕地保护激励资金从市级调剂补充耕地指标收益中统筹安排。
第四条 耕地保护激励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市财政部门共同组织实施。市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负责牵头对全市耕地保护工作进行考核评价,于每年10月底前依据评价结果提出市级耕地保护激励资金预算安排建议,按要求编制年度项目绩效目标,并对耕地保护激励资金进行***问效;市财政部门对市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申报的预算安排建议进行审核后,列入市级财政年度预算,经批准后执行。
第五条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根据《菏泽市县级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对各县区考核结果,综合其他情况,提出市级激励对象分配名额方案。各县区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依据对乡(镇)的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和耕地保护综合情况,推荐受激励的乡(镇)名单及相关材料。市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审查后,根据分配名额评价确定。市级耕地保护激励结果在市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门户网站进行公示。
第六条 市级耕地保护考核评价的主要内容:
(一)耕地保有量任务完成情况;
(二)永久基本农田保护任务完成情况,包括永久基本农田储备区划定情况、永久基本农田占用和补划情况;
(三)耕地占补平衡完成情况;
(四)储备补充耕地核查和项目后期管护情况;
(五)补充耕地省、市级统筹情况;
(六)耕地质量保护与提升情况;
(七)耕地保护长效机制等制度建设情况;
(八)耕地保护专项资金使用情况;
(九)其他与耕地保护相关的工作完成情况。
第七条 取消激励资格的情形。
(一)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县区,取消所辖乡(镇)激励资格。
1.耕地保有量、永久基本农田保护任务、土地整治任务、耕地占补平衡、耕地质量保护与提升等主要指标有一项未按规定完成的。
2.因土地违法问题受到市以上约谈或问责的;因土地违法案件被市级以上挂牌督办的;被确定为执法监察或信访重点监控县区的;经查实确有重大土地违法违规事实的。
3.耕地保护与建设等专项资金使用有重大违纪违法的。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乡(镇)不予奖励。
1.因土地违法问题受到县区约谈或问责的;辖区内发生重大违法占地案件被挂牌督办的;
2.存在土地违法,未整改到位的;
3.经主流媒体披露,经查实确有重大土地违法违规事实、造成恶劣影响的;
4.检查监督发现耕地保护等专项资金使用有重大违纪违法行为的;
5.存在其他不适合耕地保护激励条件的。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不予奖励。
1.耕地保护不力,有弃荒撂荒等行为的;
2.擅自占用耕地建房、建窑、挖沙、取土等破坏种植条件的;
3.违法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
4.存在土地违法,未整改到位的。
第八条 根据考核评价情况,全市每年确定20-30个乡(镇)作为市级激励对象,对受市级激励的乡(镇)给予适当奖励。
第九条 受市级激励的乡(镇)应将不低于激励资金的80%用于本辖区内耕地保护成效突出的村级集体经济组织。乡(镇)应根据奖励应具备条件,区别辖区内村级集体经济组织耕地保护任务规模大小,给予相应的奖励资金。用于单个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奖励资金不超过10万元。
第十条 市级激励资金纳入乡村振兴重大项目专项“资金池”,通过转移支付下达各有关县区政府。
第十一条 市级耕地保护激励资金用途。
(一)农田基础设施后期管护和修缮。主要用于农田范围内的沟、渠、路、井、桥、涵、闸、电等基础设施的管护与修缮。
(二)耕地开发和耕地质量提升。主要用于耕地占补平衡项目建设,培肥地力。
(三)永久基本农田建设与保护。主要用于保护标志牌、标识(界桩);宣传手册、标语等的更新更换。
第十二条 激励资金严格禁止用于单位和个人发放工资、津补贴或奖金等支出。市级耕地保护激励资金使用方案应列入乡(镇)、村(社区)政务信息重大公开事项,主动接受监督。
第十三条 各县区政府应组织同级自然资源和规划、财政等部门根据当地实际制定耕地保护补偿激励具体规定,加强对耕地保护激励工作的组织领导,强化对激励资金分配使用的监督管理。对弄虚作假,违规扣除、超范围分配使用资金,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等违法违纪行为,一经查实,严肃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十四条 接受耕地保护激励资金的乡(镇)和使用激励资金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自觉接受监督检查,对骗取、截留、挤占、挪用、虚列资金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于每年10月底前,对上一年度耕地保护激励资金使用情况开展绩效评价,并将绩效评价结果按有关规定进行公开,确保专款专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有效期2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