赫章县人民政府办公室行政执法决定事后公示制度
第一条 为了提高行政执法工作透明度,拓宽社会监督渠道和方式,保障人民群众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提升行政执法质量,推进法治政府建设,根据全面推行行政执法“三项制度”工作的有关要求,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行政执法机构应当公示适用一般程序作出的行政执法决定相关信息,接受人民群众监督。
第三条 行政执法机构公示行政执法决定信息应当遵循及时、客观、准确、便民的原则,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
第四条 按照“谁履职、谁公示”的原则,县政府办(金融办)负责本单位行政执法决定信息公示工作。按照上级要求需由县政府办(金融办)统一公示的行政执法决定信息。
第五条 行政执法决定信息公示的内容,一般应当包括:行政执法决定书文号、案件名称、行政相对人名称、法定代表人姓名、主要违法事实、行政执法的种类和依据、行政执法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作出行政执法决定的机构名称和日期、“双随机”抽查情况及查处结果等内容。
第六条 行政执法决定信息公示的平台,主要是贵州省政务服务网双公示系统、贵州省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平台、赫章县人民政府办公室门户网站、赫章县行政执法“三项制度”试点工作信息平台、政务公开栏、办事大厅、窗口服务等。
第七条 行政执法决定信息公示后可能影响公共安全和社会稳定的,不予公示;案件主要事实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不予公示。
第八条 行政执法机构应当在作出或者变更行政执法决定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公示行政执法决定信息。原行政执法决定被依法撤销、确认违法或者要求重新作出的,行政执法机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撤下公示的原行政执法决定信息,并作出必要的说明。
第九条 行政执法机构发现公示的行政执法决定信息不准确的,应当及时更正。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证据证明行政执法机构公示的行政执法决定信息不准确的,有权要求实施公示的行政执法机构予以更正;行政执法机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处理。
第十条 行政执法机构公示行政执法决定信息应当进行内部审核,对拟公示的信息依法进行全面审查,未经审查的信息不得发布。
第十一条 各级行政执法机构未按照本制度规定履行行政执法决定信息公示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通报批评;造成不良后果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第十二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赫章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8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