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粤0605民初28070号案原告张文清诉被告曾保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公告
广 东 省 佛 山 市 南 海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曾保雄:
本院在审理(2019)粤0605民初28070号案原告张文清诉被告曾保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过程中,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2019)粤0605民初28070号案的民事判决书,本院判令:“一、被告曾保雄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张文清归还借款本金12797.4元并支付利息(利息分别以借款本金8759元自2019年6月1日起按月利率1%、以借款本金4038.4元自2019年11月15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息随本清);二、驳回原告张文清的其他诉讼请求。被告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结,案件受理费收取129.54元(原告已预交129.54元),由被告负担并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付还给原告,本院不另收退。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〇二〇年四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