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之深圳市J公司深圳市D公司销售无卫生许可批准文件的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案
【基本案情简介】
2017年2月22日,监督员在对深圳市宝安区L小学直饮水设备进行监督检查时发现,该校学生饮水设备维护商是深圳市J公司,该单位经理朱某于监督现场出示的部分涉水产品未标示卫生许可批件、生产厂商、地址等信息。执法人员调查后确认,深圳市J公司在2017年2月13日为深圳市宝安区L小学学生饮水设备更换滤芯,使用了未标示卫生许可批件、生产厂商、地址等信息的滤芯。
2017年3月13日、3月14日,监督员在对深圳市宝安区D小学直饮水设备进行监督检查时发现,该校学生饮水设备维护商同样是深圳市J公司,该校医室直饮水设备中发现安装标示有“Zhi Neng”的滤芯无中文标示滤芯上无中文标示。执法人员调查后确认,深圳市J公司分别在2016年6月10日、2017年2月月15日为深圳市宝安区D小学教师制水设备、学生制水设备进行了滤芯更换,其中,用于教师制水设备的是无中文标示的“Zhi Neng”滤芯、用于学生制水设备的与2017年2月22日该单位经理朱某于深圳市宝安区L小学现场出示的滤芯一致。
后续的调查中还发现,深圳市D公司2016年8月与深圳市宝安区L小学签订“直饮水设备滤芯更换合同”,且合同已履行完毕,相关款项已交付,此次合同履行过程中使用的滤芯与2017年2月22日该单位经理朱某于深圳市宝安区L小学现场出示的滤芯一致。执法人员在充分取证后要求涉案公司对涉案的滤芯来源进行自证,而深圳市J公司、深圳市D公司无法提供涉案滤芯合法来源的相关资料。
经调查核实,涉案的两家公司存在销售无卫生许可批准文件的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的违法行为。
【行政处罚结果】
这两家公司存在销售无卫生许可批准文件的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的违法行为,违反了《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深圳市卫生计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范(试行)》的相关规定,最终分别给予深圳市J公司罚款人民币三万元的行政处罚;给予深圳市D公司罚款人民币五千元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
学校饮用水卫生关系到广大学生和教职工的身体健康,意义重大。但目前发现学校饮用水卫生情况不容乐观,学校自身管理存在缺位:一是缺乏对饮水水质进行定期检测的意识;二是缺乏对涉水产品的索证意识,全权委托给供货公司安装,导致部分使用无标示的不合格滤芯不能及时发现;三是未严格按照产品维护要求及时更换水质处理器滤芯、滤料;四是忽视饮用水卫生管理档案的建立及完善。以上情况导致个别饮用水抽检后存在细菌总数超标的情况,存在传染病疫情爆发和流行的隐患。
通过对涉水产品安装公司的处罚,也同时提醒责令学校方重视饮用水涉水产品的索证、建立水质定期检测、产品维护等制度,加强自查自纠,共同维护好学校饮用水的管理工作。
(深圳市宝安区卫生监督所 2018年9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