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珠海市斗门区区长质量奖管理办法的通知
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珠海市斗门区区长质量奖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园区、各镇政府和白藤街道办,区府直属各单位,中央、省、市属驻斗门有关单位:
《珠海市斗门区区长质量奖管理办法》已经区委四届第78次常委会扩大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政府
2019年4月27日
珠海市斗门区区长质量奖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推动高质量发展,建立和完善政府质量奖励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珠海市斗门区区长质量奖(以下简称“区长质量奖”)是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政府设立的最高质量奖项,授予斗门区质量管理成效显著,自主创新能力和市场竞争力等在行业内处于领先地位,并对斗门区经济社会发展作出卓越贡献的组织。
本办法所称的组织,是指在斗门区登记注册、纳税并依法经营的企业、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
第三条区长质量奖的评定工作遵循科学、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以政府积极推动、引导、监督为保证,以服务本区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和产业结构优化为目的,不断促进本区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第四条区长质量奖评定工作坚持“高标准、严要求、好中选优”的原则。通过专家评审、社会公示、政府决策的评定程序,对申报组织过往经营绩效进行全面评价。坚持自愿申报,不向申报组织收费。
第五条区长质量奖分为区长质量奖和区长质量奖提名奖两个奖项,每两年评选一届。每届评出获奖组织不超过4家,其中区长质量奖组织或区长质量奖提名奖组织数量均不超过2家。当年申报组织都达不到奖励条件的,奖项允许空缺。
第六条区长质量奖评审标准按照GB/T19580《卓越绩效评价准则》和GB/Z19579《卓越绩效评价准则实施指南》执行。
第二章组织管理
第七条设立珠海市斗门区区长质量奖评定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定委员会”),评定委员会设主任1名,由斗门区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担任,副主任2名,由分管市场监督管理的副区长和分管财政的副区长担任。评定委员会下设秘书处(以下简称“秘书处”)在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为执行机构。秘书处设秘书长1人,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主要负责人担任,副秘书长1人,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分管副局长担任。
第八条评定委员会按照跨领域、专业性、高层次、社会化的原则组建,委员由区发改局、区财政局、区人社局、区住建局等有关行政部门主要负责人和具有广泛代表性和权威性的知名学者、质量管理专家、企业管理专家、行业人士等社会各界人士组成,委员人数需为单数且不少于17人。
评定委员会委员名单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提出,报区政府批准后聘任,任期四年,由秘书处向社会公布。
第九条评定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一)组织、推动、指导、监督区长质量奖评定活动,决定区长质量奖评定过程的重大事项。
(二)审定并公布评定委员会工作制度和议事规则。
(三)审定、批准并公布区长质量奖的具体评价细则、评定标准、评审规范、评定工作程序等重要工作规范。
(四)审定并公布评审专家组、秘书处的工作制度,决定评审专家组的聘任与解聘。
(五)审议推荐获奖组织名单,确定获奖初选组织名单,并根据公示情况提出获奖组织名单报请区政府审定。
第十条秘书处的主要职责:
(一)负责区长质量奖日常工作的开展;
(二)组织制(修)订区长质量奖的评价细则、评定程序及相关管理制度。
(三)组织制(修)订评审专家资质标准及管理制度。选拔、培训、考核并建立评审专家库,组建独立的专家评审组。考核、监管评审人员的职责履行情况。
(四)负责受理区长质量奖的申请、组织评审以及宣传、推广工作。组织相关政府部门、行业协会有针对性地开展培育工作。
(五)组织开展区长质量奖实施成效的评估分析。
(六)向评定委员会报告区长质量奖评审专家组的评审结果,提请审议推荐获奖组织名单。
第十一条各镇政府、白藤街道办、各管委会或区级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区长质量奖组织的培育、发动与推荐工作。
第三章申报条件
第十二条申报区长质量奖的组织,必须同时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在斗门区注册、纳税并依法经营的独立法人。
(二)质量管理体系健全,建立卓越绩效模式管理推进机构,形成自我完善的质量改进机制。质量管理成效显著,产品、服务和经营质量、自主创新能力、市场竞争力等在珠海市或斗门区同行业内处于领先地位。
(三)具有突出的经营业绩或社会贡献。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其经营收入、利税总额或总资产贡献率三项指标之一在上年度位居全区同行业前三位,近3年未发生亏损;从事非盈利性业务的组织其社会贡献位于行业前列。
(四)诚实守信经营,具有良好的诚信记录和社会声誉,顾客满意程度高。
(五)获得各镇政府、白藤街道办、各管委会或区级行业主管部门的推荐。
第十三条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申报区长质量奖:
(一)不符合产业、环保、安全生产、能源、质量等政策。
(二)法律规定应取得相关证照而未取得。
(三)近3年内发生质量、安全、环保、卫生等事故,或经核实有服务质量、劳动保障等有效投诉。
(四)近3年内国家、省、市、区监督抽查产品有质量问题,或存在服务质量问题。
(五)近3年内受到公安、海关、环保、住建(交通)、农业、水务、卫健、市场监管、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和机构行政处罚,或在珠海市征信平台有不良信用记录。
(六)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行为。
第十四条已获得中国质量奖、全国质量奖、广东省政府质量奖、珠海市市长质量奖的组织,不再申报区长质量奖。
第四章评定程序
第十五条评定按如下程序进行:
(一)公布评定相关事项。秘书处向社会公布当年区长质量奖评定的相关事项及要求。
(二)申报。组织根据自愿原则,对照评审标准进行自我评价并提交申报材料,在规定时间内将申报材料及推荐意见报秘书处。
(三)资格评审。秘书处会同区有关部门对申请组织是否符合申报条件进行联合评审。通过资格审查的,正式受理其申报。
(四)材料初审。秘书处对组织的申报材料进行形式审核并送评审专家组评审。对申报材料不完备的,应及时通知其在规定时限内补充完善。
(五)材料评审。秘书处组织评审专家组对照评审标准对申报材料进行评审,形成材料评审报告,提出进入现场评审程序的组织名单。对未进入现场评审程序的组织,秘书处应书面告知。
(六)现场评审。评审专家组对进入现场评审程序的组织按照评审标准进行现场评审,形成现场评审报告。
(七)综合评价。评审专家组在现场评审结束后,根据材料评审和现场评审情况,对组织进行综合评价打分,形成综合评价报告,并按得分高低排序,提出推荐获奖组织名单报送秘书处。
(八)审议公示。评定委员会对秘书处提交的综合评价报告、推荐获奖组织名单进行审议,确定获奖初选组织名单,向社会进行公示。秘书处负责受理和核查公示期间的投诉并向评定委员会提交书面核查报告。
(九)审定报批。评定委员会根据公示情况,提出获奖组织名单报请区政府审核批准后公布。
第五章奖励及经费
第十六条获奖组织由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政府表彰奖励,颁发奖牌和证书,给予每个区长质量奖获奖组织一次性奖励100万元,给予每个区长质量奖提名奖组织一次性奖励30万元。
第十七条区长质量奖组织、管理、评定、监督、宣传、培训等专项工作经费和奖励经费列入区财政预算。
第十八条自本办法颁布实施之日起,凡首次获得“广东省政府质量奖”的,额外按省级奖励金额的30%给予一次性奖励;首次获得“珠海市市长质量奖”的,额外按市级奖励金额的20%给予一次性奖励。如遇同年度内首次获得省、市级质量奖项的,按此条款标准叠加享受。
第六章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对弄虚作假、以不正当手段获取区长质量奖的组织,秘书处应提请评定委员会报区政府撤销其区长质量奖,收回证书、奖牌,追回奖金,并向社会公告。该组织10年内不得申报区长质量奖。
第二十条获奖组织在获奖后3年内如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秘书处提请评定委员会报区政府撤销其区长质量奖相关奖项,并向社会公告。撤销奖项的组织不得申报下一届区长质量奖。
(一)发生质量、安全、环保、卫生等较大事故的。
(二)出口产品因质量问题被境外通报或索赔,对国家形象和产品信誉造成较大损害的。
(三)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被人民法院或地市级以上政府职能部门判定存在欺诈消费者行为,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严重损害的。
(四)经营管理不善,出现严重经营性亏损的。
(五)其他违反区长质量奖宗旨与原则的重大事项。
第二十一条参与推荐和评审的人员要严守工作纪律,公正廉洁,保守秘密。对推荐和评审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机构和个人,取消其推荐和评审资格,并提请有关部门或所在单位给予纪律处分。涉嫌违纪违法的,报请纪检监察部门或司法机关依纪依法查处。
第二十二条获奖组织对外宣传获得区长质量奖时,必须标明获奖年度,不得在产品或其包装上标注获奖称号。
第二十三条获奖组织在获奖后的下两届不得再次申报。再次获奖的组织,只授予证书和称号,不授予奖金,不占当年获奖名额。
第二十四条获奖组织应积极分享质量管理成功经验,发挥模范带动作用,促进全区质量管理整体水平的提高。
第二十五条除本办法规定的区长质量奖评审机构外,其他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进行区长质量奖的评审活动。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由斗门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实施,有效期至2024年5月27日。
***:1.珠海市斗门区区长质量奖评定委员会议事规则
2.珠海市斗门区区长质量奖评定委员会秘书处工作规则
3.珠海市斗门区区长质量奖评审专家管理规定
4.珠海市斗门区区长质量奖评审专家库专家申请表
***1:
珠海市斗门区区长质量奖评定委员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珠海市斗门区区长质量奖评定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定委员会”)的议事规则,保证珠海市斗门区区长质量奖(以下简称“区长质量奖”)评审工作顺利实施,依据《珠海市斗门区区长质量奖管理办法》,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评定委员会承担区长质量奖的指导及监督职责,负责组织协调区长质量奖评审活动,审定并公布评定委员会工作制度,根据评定标准制订并公布区长质量奖的具体评价细则、评定程序等规范,并按照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客观、公正、公平地审议确定拟获奖组织名单并报请区政府审定,决定和处理区长质量奖评定过程的重大事项。
第二章组成及职责
第三条评定委员会及其秘书处根据《珠海市斗门区区长质量奖管理办法》相关要求进行组建并履行其职责。
第四条评定委员会主任的职责:
(一)全面负责评定委员会的组织管理;
(二)召集召开评定委员会会议、主持评定委员会会议、研究评定委员会有关重大事项。
第五条评定委员会副主任的职责:
(一)协助主任做好相关工作;
(二)受主任的委托代理主任职责。
第六条评定委员会委员的权利和义务:
(一)依照区长质量奖相关政策、程序和规定开展工作;
(二)参加评定委员会的各项活动,促进区长质量奖评定工作的有效开展;
(三)参与评定委员会工作会议、获奖初选组织及获奖组织审议会议,行使建议权和表决权;
(四)参与区长质量奖评审工作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五)参加秘书处组织的教育和培训,获得开展工作所需的信息资料;
(六)维护区长质量奖声誉,大力宣传推广区长质量奖。
第七条评定委员会委员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解除聘任:
(一)评定委员会委员连续两次不参加工作会议或审议会议的;
(二)违反保密规定、私自外泄推荐获奖组织资料,或泄露其商业秘密经查实的;
(三)利用工作便利,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四)有违纪违法行为被查处的;
(五)因工作变动或健康原因,不宜继续担任委员的;
(六)其它需要解聘的情况。
第三章工作会议议事规则
第八条评定委员会工作会议由秘书处根据工作需要提出,并经主任批准后召开。参会人员为评定委员会委员。
第九条参加工作会议的委员人数必须超过当届委员总数的三分之二,不足三分之二的,可从评审专家库中另行抽取补足。
第十条工作会议的主要内容为:
(一)听取秘书处关于评审工作情况的报告,对评审工作提出指导和建议;
(二)决定区长质量奖重大事项,通过区长质量奖评定工作的重要制度和工作规范;
(三)评定委员会各委员提议的重要议题。
第十一条对会议审议事项的决定采用举手表决的方式进行,同意人数达到参会委员总数的半数及以上的,被审议事项即获通过。
第四章获奖初选组织审议会议议事规则
第十二条参加当届区长质量奖获奖初选组织审议会议的委员人数必须超过当届委员总数的五分之四,会议方可举行。
第十三条参加获奖初选组织审议会议的委员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以回避:
(一)在获奖初选组织任职、兼职或持有股份以及与获奖初选组织存在其他利害关系的;
(二)因举报投诉有待查实或违法违纪有待处理的;
(三)有其他可能影响审议公正的情况的。
第十四条审议会议议程包括:
(一)听取秘书处关于当届区长质量奖评定工作的报告;
(二)推荐获奖组织介绍实施卓越绩效模式的成效;
(三)委员对推荐组织进行现场提问,推荐组织现场答辩;
(四)委员进行投票表决,确定获奖初选组织名单。投票表决阶段的唱票人、计票人和监票人应由秘书处提议并经会议通过。
第十五条投票规则:
(一)委员现场记名投票,每人一票;
(二)每次每张票所选组织不超过4家(含4家);
(三)不同意推荐的,需说明理由。
第十六条获奖初选组织的产生规则:
(一)当推荐获奖组织不超过4家(含4家)时,由委员直接投票,获得赞成票超过到会人数半数及以上的,成为获奖初选组织;
(二)当推荐获奖组织超过4家时,首轮投票选出得票数排名前四名的4家组织,再对此4家组织进行第二轮投票,获得赞成票超过到会人数半数及以上的,成为获奖初选组织。
(三)当投票票数相同时,可根据相同票数的获奖初选组织的现场评审分数高低确定其排名。
第十七条表决结束,由主任公布审定结果,秘书处填写审定结论交相关人员签名后存档。
第十八条审议会议邀请区监察部门参加,对审议过程和结果进行监督。
第五章获奖组织审议会议议事规则
第十九条获奖初选组织名单确定后,向社会进行为期7天的公示,公示结束后,秘书处将公示情况、受理投诉和核查情况形成书面核查报告提交评定委员会。
第二十条公示期间,若没有对获奖初选组织的有效投诉或经核查投诉无效的,由评定委员会主任、副主任等根据书面核查报告,审议确定获奖组织名单;对获奖初选组织有投诉并经核查有效的,召开对被投诉组织的审议会议。审议会议议程包括:秘书处公布核查报告、委员举手表决等环节,审议表决完毕,由评定委员会主任、副主任等根据表决结果,审议确定获奖组织名单。
第二十一条评定委员会将审议确定的获奖组织名单,报请区政府审核批准后公布。
第六章工作纪律
第二十二条评定委员会委员要坚持科学、公正、廉洁的工作原则,不滥用评议权、表决权,不利用工作之便谋取不正当利益。
第二十三条评定委员会委员必须严格遵守保密纪律,不得私自外传推荐获奖组织的资料,或泄露其商业秘密,审议会议中的评议情况、表决结果等,不得向外界透露。
第二十四条对存在弄虚作假、营私舞弊行为的,评定委员可按照《珠海市斗门区区长质量奖管理办法》相关要求进行处理。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五条本规定由斗门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2:
珠海市斗门区区长质量奖评定委员会秘书处工作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珠海市斗门区区长质量奖评定委员会秘书处(以下简称“秘书处”)对评定工作的推动、引导和监督工作,确保秘书处高品质、高绩效地履行珠海市斗门区区长质量奖(以下简称“区长质量奖”)日常管理工作,依据《珠海市斗门区区长质量奖管理办法》,制定本规则。
第二章秘书处人员组成及职责
第二条秘书处设在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作为区长质量奖评定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定委员会”)的具体办事机构,负责组织、协调区长质量奖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三条秘书处设秘书长一名,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主要负责人担任,副秘书长1人,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分管副局长担任。
第四条秘书处按照《珠海市斗门区区长质量奖管理办法》相关要求履行其职责。
第五条秘书长的主要职责:
(一)全面负责秘书处工作;
(二)负责区长质量奖评审工作的日常组织管理;
(三)组织落实评定委员会议决议事项,并向评定委员会汇报。
第三章评审专家管理
第六条秘书处负责招募、聘请权威质量管理专家担任评审专家。秘书处受理评审专家申请,经核查申请材料(含申请表、学历学位证书、职称证书、执业资格证书、相关工作履历、学术研究成果或资质证明材料等)后,对符合条件的人员进行综合考核,考核合格者颁发聘书,成为区长质量奖评审专家。
第七条秘书处建立区长质量奖评审专家库,并实施分类分级动态管理。按照专业领域、所属行业以及职业类别等三方面,对评审专家进行分类管理。按照专业能力和评审经验,将评审专家库专家分为高级评审专家(组长)和评审专家,实施分级管理。
第八条秘书处建立评审专家库专家业绩记录,定期依据参评、培训及相关工作情况合理进行评价,据此进行绩效管理,相应调整级别。
第九条秘书处定期和不定期举办各类专题培训、座谈、研讨会等多种形式的学习交流活动,持续考察并提高评审专家能力和水平。
第四章 评审工作管理
第十条每届区长质量奖启动前期,编制并发布本届区长质量奖评审工作计划。
第十一条以多种媒体宣传方式,启动区长质量奖的评审工作。
第十二条制定并发布当届区长质量奖的申报通知,在全区范围内组织、发动各类组织申报。
第十三条聘请知名专家担任区长质量奖的培训讲师,组织开展对评审专家评定标准的培训。
第十四条在规定的申报时限内,接受组织申报和负责材料初审。秘书处汇总推荐材料后,对组织的申报材料进行形式审核;对符合条件的组织,将组织的相关申报材料送评审专家组评审。
第十五条秘书处根据当届申报组织的行业类别,从评审专家库中选取与各类申报组织相匹配的评审专家,组建成若干个材料评审专家组,对符合申报条件的组织进行材料评审。每个材料评审专家组由3-5名专家组成。
第十六条组建现场评审专家组(同材料评审专家组的组建原则),对符合进入现场评审的候选组织进行现场考评,并形成综合评价报告,提出推荐获奖组织名单。每个现场评审专家组由3-5名专家组成。
第十七条秘书处负责召集评定委员会委员召开会议,对推荐获奖组织进行审议。
第十八条秘书处向评定委员会提交综合评价报告,评定委员会根据综合评价报告对推荐获奖组织名单进行审议,确定获奖初选组织名单,向社会进行公示。
第十九条秘书处负责将获奖初选组织名单向社会进行为期7天的公示,公示期满后,秘书处负责受理和核查公示期间的投诉并向评定委员会提交书面核查报告。
第二十条秘书处根据公示情况按照评定委员会的议事规则组织审议获奖组织名单。确定获奖组织后按照有关规定报批、组织表彰奖励活动。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本规则由斗门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3:
珠海市斗门区区长质量奖评审专家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珠海市斗门区区长质量奖(以下简称“区长质量奖”)评审专家库的组织建设,打造权威、公正、专业和高效的评审工作人才队伍,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区长质量奖评审专家库人员(以下简称“评审专家”)的推荐、任用和监督管理。
第三条区长质量奖评定委员会秘书处(根据《珠海市斗门区区长质量奖管理办法》设立,以下简称“秘书处”)负责评审专家的考核、培训、任用和监督管理等工作。
第四条秘书处按照“多渠道招募评审工作专门人才,完善评审专家库人员结构,实施评审专家分类动态管理,健全任用和激励约束机制、提高专业化公共服务水平”的原则开展工作,培养造就一支德才兼备、素质优良、贡献突出的区长质量奖评审专家队伍。
第五条评审专家应高标准履行道德行为规范和职业操守,自觉维护区长质量奖荣誉,促进区长质量奖工作的良性发展。
第二章评审专家的产生
第六条秘书处面向社会招募评审专家。具备以下条件的人员,自愿递交申请资料,并经所在单位推荐后,可参与秘书处组织的评审专家遴选:
(一)贯彻执行党的方针、政策,熟悉国家有关质量、经济的法律、法规和规定;
(二)具有大学(学士学位)或以上的文化程度;
(三)熟悉或掌握质量管理、卓越绩效模式等现代管理的理论、方法和技术;
(四)具有五年以上的企业或组织(以下简称“组织”)经营管理工作经历,有丰富的管理实践经验;
(五)具有较强的分析判断能力、综合协调能力、语言表达能力和创造性工作能力;
(六)公正严明,遵守评审工作纪律,有敬业奉献精神;
(七)参加过卓越绩效模式评审标准的培训并考核合格。
第七条秘书处受理评审专家申请。经核查申请材料(含申请表、学历学位证书、职称证书、执业资格证书、相关工作履历、学术研究成果或资质证明材料等)后,对符合条件的人员进行综合考核。考核合格由秘书处发放合格证,成为区长质量奖评审专家库成员。
第三章评审专家库的建立和管理
第八条秘书处建立区长质量奖评审专家库,并根据评审专家库成员的资历技能、参评表现、后续教育经历、社会贡献等,实施分类分级动态管理。
第九条秘书处对评审专家库成员按照首先从业领域(企业、大专院校、科研机构、社会组织等),其次所属行业(制造、教育、医疗、建筑等),再次职业类别(领导与公司治理、战略策划、人力资本与资源、市场营销与CRM、投资与财务管理、经济与金融、研发及工程技术、信息与知识管理等)进行分类,实施分类管理。
第十条秘书处将评审专家库成员按照专业能力和评审经验,分为高级评审专家(组长)和评审专家,实施级别管理。
第十一条秘书处建立评审专家库成员业绩记录,每年依据参评、培训及相关工作情况合理进行评价,据此进行绩效管理,相应调整级别。秘书处要积极拓宽评审专家来源,适当利用上级部门建立的相关评审专家库。
第十二条评审专家劳务报酬按广东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劳务报酬标准执行。
第四章评审专家的任用
第十三条每届区长质量奖评定工作启动后,秘书处从评审专家库成员中抽取评审专家,或者从珠海市市长质量奖评审专家库中抽取评审专家,发放当届评审专家聘书,授权参与当届区长质量奖评审工作。
第十四条当届评审专家的抽取原则上依据被评审组织的行业,兼顾卓越绩效模式的各个模块所需人才确定。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回避:
(一)在参评单位任职、兼职或持有股份以及与参评单位存在其他利害关系的;
(二)因有效投诉或违法违纪有待处理的;
(三)有其他可能影响公正性的情况的。
第十五条对于连续两届被秘书处抽取而无正当理由不参加评审工作的,取消其评审专家资格。
第十六条秘书处每年定期举办专题培训,并不定期举办沙龙、座谈、研讨会等多种形式的学习交流活动,持续考察并提高评审专家的评审能力和水平。
第五章评审专家行为规范
第十七条遵守高标准的公共服务及职业道德规范,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真实、科学和准确的工作原则,保证评审的专业性。
第十八条遵循评奖的宗旨、目标和质量要求,避免任何有损于区长质量奖的利益冲突或纠纷。
第十九条维护所有申报组织,包括当前或以往评审过的组织的权益。
第二十条在作为当届评审专家履行职责过程中,不得对被评审组织透露自己的职业,不接受或谋取任何利益,排除任何个人或组织对自身评审专业性、公正性的影响和干预。
第二十一条不传播危及评奖公正性的错误或误导信息,对评审信息严格保密,防止在当前或将来影响评奖的公正性。
第二十二条不得参加与自己利益相关的申报组织的评审工作,包括受雇组织、隶属或业务单位及其竞争对手。对曾评审过的组织,评审后三年内不与其建立雇佣或咨询关系。
第二十三条廉洁自律,不接受被评审组织的任何宴请、礼物、佣金或有价值的报酬。
第二十四条将被评审组织的所有信息和经营行为都视为商业机密并采取以下保密措施:
——不与任何人讨论被评审组织的信息,除指定的评审小组成员、秘书处或评奖管理人员和评委会专家。这些信息包括申请材料所含信息以及现场查看时所有附加信息。
——不备份拷贝被评审组织信息,不保存被评审组织材料,包括相关笔记、手记或电子版本记录。
——除了正式小组会议外,不得通过网络、电讯、信件等方式进行关于被评审组织的讨论。
——被评审组织的任何信息都不得私自更改和使用,除非这些信息是被评审组织公开发布的。
第二十五条评审期内直至评审报告反馈之前都不得私自给予被评审组织关于分值和总体表现情况的反馈。同时,对评审组内部工作情况应予保密。
第二十六条进行现场审查时,要尊重被评审组织的风土人情、文化及价值观。
第二十七条评审专家在实施评审期间,应与其他组员团结协作,共同完成评审任务。
第二十八条评审专家遵照秘书处有关评审工作计划开展工作,自觉接受区长质量奖评定委员会、秘书处、区监察部门及被评审组织的监督。
第二十九条评审专家应学习掌握区长质量奖相关规范性文件和技术标准,不断提高评审技能,确保评审工作质量。
第三十条评审专家应主动宣传推广区长质量奖,大力推动斗门区组织改进质量,提升卓越绩效管理水平。
第六章监督管理
第三十一条秘书处负责评审专家的日常监督管理,接受组织或个人的举报和投诉。
第三十二条评审专家在从事评审工作时有违纪行为、不遵守行为规范、当届评价不合格的,由秘书处取消其评审专家资格。对有涉嫌违纪违法行为的,移交有关部门处理。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三条本规定由斗门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4:
珠海市斗门区区长质量奖评审专家库专家申请表
年度:年编号:
(要求提供本人毕业证、职称证、资质证、培训证、荣誉证书及其他证明文件复印件)
《珠海市斗门区区长质量奖管理办法》政策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