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规范揭阳市政府采购程序的通知
市直各有关单位、各县(市、区)财政局、驻揭省管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省、市政府采购的有关规定,为规范政府采购行为,提高政府采购效率,加强监督管理,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对政府采购运作程序进行规范,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政府采购程序的执行范围。
各级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组织和驻揭阳省管单位(包括省直部门垂直管理单位)(以下统称采购人),使用财政性资金和自筹资金采购纳入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等项目。
二、政府采购程序
(一)项目申报 。采购人应按经济适用的原则确定采购需求填写《揭阳市政府采购项目申报表》(见附表1)一式4份(政府采购管理办、相关业务科、采购人、委托采购代理机构各一份)到财政局相关业务科(股)办理资金审核(驻揭阳省直单位资金审核由本单位负责)后报采购办审批后执行。
废标的项目需重新申报的,由组织实施采购的单位出据证明做为依据,原申报表不收回。
采购人按相关规定参加省级主管部门组织实施的集中采购或委托其他采购代理机构组织实施的项目采购,必须在申请采购时附有关依据文件说明、采购代理机构(需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法认定资格,并在财政局备案的其他采购代理机构)的有关资料复印件,并报经采购管理办审核。同时须按规定编报政府采购统计报表。
(二)项目组织实施。采购人凭已审批的申报表与集中采购机构或其他采购代理机构签订委托协议,或依法自行组织采购;采购代理机构根据委托协议,及时组织人员编制招标文件和其他文件,组织实施采购,依法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发出《中标(成交)通知书》。
凡属政府采购集中目录中通用类的政府采购项目,必须委托揭阳市政府采购中心或普宁市政府采购中心采购,集中采购机构接到采购人委托书和采购需求书的3天内完成采购文件的编制,并送采购人确认,采购人应于2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核确认,并送集中采购机构;集中采购机构按操作规程组织实施,公开招标、邀请招标方式、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询价采购方式分别于40、40、5-7、7、3-5天内完成,采购人或集中采购机构未能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的,应给对方以书面说明。采用单一来源方式的须在采购活动前填报《揭阳市政府采购单一来源项目采购备案表》送同级财政局采购管理办(见附表4)。
采购额50万元以上的项目必须实行公开招标,政府采购中心制作的招标(采购)文件在收到采购单位的确认书后,应送各级财政局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备案,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收到文件后2个工作日内如无异议,政府采购中心方可刊登招标通告或发出招标(采购)邀请函。因特殊情况需改用其他采购方式的,在采购活动开始前须报市财政局采购管理办审批(市直单位直接报市财政局,县(市、区)由财政部门上报)。招标(采购)活动,政府采购中心应按规定邀请有关监督管理部门的人员参加。对政府采购负有行政监督职责的政府有关部门,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按照其职责分工,加强对政府采购活动的监督。
采购额10万元以上的项目,供应商的抽取须邀请项目所属财政局政府采购管理办,监察机关等部门代表进行现场监督,并须有采购人参加。
列入协议供货采购的按政府采购协议供货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签订采购合同。政府采购项目在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后,采购人与中标(成交)供应商应当在《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并组织验收,采购合同自签订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采购人将合同副本1份到送财政局采购管理办公室和其他有关单位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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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府采购中心实施的项目和市直单位协议供货项目由其对采购合同进行登记确认,并加盖“市政府采购中心已登记确认”印章。
委托其他代理机构组织实施的项目,由代理机构对合同的真实性予以确认。
采购单位自行组织实施的项目,以及采购人参加省级主管部门组织实施的政府采购项目,合同的确认在报同级财政局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合同备案时一并进行。由采购单位自行组织实施的项目,报送时还须附采购文件、评标资料、政府采购项目的中标(成交)通知书复印件(盖公章)等资料。
各级财政部门将视采购项目的具体情况,对采购合同的履约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四)支付采购资金。政府采购资金按先支付单位自有资金后支付财政资金的顺序执行。
1、市直单位资金的支付,已实施国库集中支付的单位,按国库集中支付管理有关规定办理支付;未实施国库集中支付的单位,按合同约定支付;自有资金和驻揭省管单位的采购项目支付,由采购人自行办理支付。
2、各县(市、区)财政局可根据本县(市、区)的实际制定政府采购资金的支付办法。
三、其他事项
(一)各行政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应将本通知精神逐级传达到所属基层单位,并监督其严格按本通知的要求开展政府采购工作。
(二)统计报表报送。各县(市、区)财政局、集中采购机构、采购代理机构、自行组织采购单位、委托本市以外的代理机构组织采购的单位、应按规定编报政府采购信息统计报表,市政府采购中心负责编制市直单位委托采购的项目、市直单位协议采购的项目和县(区)委托采购的项目的统计报表,于每季末25日前(年度报表可在次年1月5日前)汇总上报报表和报表分析。报表软件系统在中国政府采购网统计专栏。
(三)原《揭阳市政府采购工作程序》(揭财采[2005]40号)与本规定有不符的以本规定为准。本规定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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