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推进会计诚信建设优化会计中介营商环境的通知
省、市驻竹单位,县行政事业单位、企业、社会团体,各会计师事务所、委托代理记账机构:
按照深化“放管服”改革的要求,依据《会计法》、《会计委托代理管理办法》等法规的规定,为规范会计中介执业秩序,达到既规范管理,又优化营商环境的目的,促进会计中介市场疫后重振和高质量发展,结合本县实际,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认真落实相关政策
1、全面落实取消会计证的政策。用人单位在招录或人员考核中,无需本人提供会计资格证等证明。
2、开放会计就业准入政策门槛。会计人员就业具备专业技术知识或具有3年以上从业经历即可,除按职称定薪酬的用人单位外,无需提供会计专业技术职称证件等证明。
3、放宽会计中介机构执业机制。会计中介机构在本县辖区内开展财会咨询、代理记账、招投标等活动中的会计资质认定,凭《营业执照》和《委托代理记账许可证》即可,其负责人无需提供具有会计师的职称等证明。
4、简化会计专业知识认定要素。具有下列要件之一者,即可认定具有会计专业知识,不得歧视:①学历教育是 财会专业;②坚持参加全省会计人员继续教育;③参加全县会计业务培训;④具有3年以上会计从业经历。
二、推进会计中介诚信管理
1、建立会计中介机构公示制度。县财政部门依法实施备案管理,对资质合格的会计中介机构,予以公示。
2、坚持持证经营和诚信执业。会计中介机构须持有合法有效的《营业执照》和《委托代理记账许可证》。
3、被司法诉讼、金融等方面列入失信名单的会计中介机构或会计人员,尚未解除的,用人单位应当慎用。
4、会计中介机构未经授权泄露客户财务信息或其它工作秘密的,依法处理并承担相关责任。
5、购买社会第三方或会计中介机构从事会计代理服务的单位,应当核查代理行为是否合规合法,不合规不合法的执业代理费用不得批准核销。
6、财政部门和市场管理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对会计中介机构诚信建设实施监督、检查。
2020年11月26日
竹山县财政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