兴仁县东湖司法所为园区职工追讨工资
2016年9月,余某就在贵州省某服装有限公司从事清洁工工作,负责打扫整个厂区的卫生,但是由于余某一开始就没有和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只是口头约定,约定每月工资为1600元,直到10月份,公司迟迟未支付余某工资,其理由实余某不是本厂内的职工,没有签订劳动合同,公司是不认可的,余某在多次索要工资无果的情况下,找到东湖司法所,申请调解要回自己应得的两个月工资共计3200元。
司法所接到案件后,及时找到相关人员,调查了解劳务纠纷情况,确定了余某与贵州省华威思登服装有限公司的劳动关系情况,核实了拖欠劳动报酬的具体数额。经调查了解,贵州省华威思登服装有限公司对拖欠工资的事实都认可,只是厂里不景气,周转资金困难,等公司收回外债后再支付余某的工资。这种情况下,司法所调解员找到法定代表人李某某,向李某讲解《刑法修正案(九)》、《劳动法》、《***关于处理企业拖欠民工工资的处理意见》、《法律援助条例》等的有关规定,让李某知道其厉害性,最终李某某同意支付余某工资。
至此,一起劳务纠纷被圆满化解。既保护了困难职工的合法权益,给企业树立了良好的形象,给兴仁县招商引资营造了“爱商、护商”良好环境,为兴仁县经济的腾飞谱写了新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