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项行动整治门前三包
本报讯(乐清日报全媒体记者 林伊格)4月18至19日,乐清市联创办、市综合行政执法局联合市公安局、市市场监管局等相关部门,对乐成、城东、城南、白石、翁垟、石帆等6个街道开展“门前三包”专项整治行动。
4月18日,在乐成街道公安东路一家小卖部门口,一箱箱水果成堆摆放在店门外,同时占据了部分人行道。现场,执法人员将占道的物品暂扣,并拆除了延伸至店外的晴雨篷(如图)。同样的情况也发生在城南街道丹霞路,在一家电动车专卖店,成排的电瓶车被摆放在人行道上。该店从事电瓶车销售与维修,维修就在人行道上进行。“许多电瓶车店面小,大多数店主会将人行道作为摆放车辆的场地,强行占道。”一名执法人员说。
当天,专项行动组对主城区的宁康路、丹霞路、建设路四环路、西大街等多家占道经营现象较为严重的电瓶车销售、建材销售、铝合金装饰等店铺进行了整治。
4月19日,专项行动组对白石、翁垟、石帆街道的中雁南路、雁塔路、幸福西路等多家玩具店、餐饮店、杂货店等进行整治。
乐清市综合行政执法局机动一中队中队长叶强表示,此次专项整治行动主要针对已签订“门前三包”责任书却屡不整改的店铺。“在整治过程,我们也发现许多店主还没有‘门前三包’意识,认为店面门前的区域可以自由摆放。”叶强说。据统计,两天时间暂扣电瓶车(摩托车)17辆,铝合金窗架5个,千斤顶5个,共依法暂扣经营物品12车次。
根据《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实施办法》第十九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在城市道路范围内和公共场地堆放物料、摆设摊点,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确需临时堆放物料、摆设摊点,搭建非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必须征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容环卫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单位同意,再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