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开发区探索实行未成年人小污点限制公开制度
今年以来,区检察院在坚持依法办案的基础上,结合检察工作实际,以建设和谐社会为宗旨,积极探索维护未成年嫌疑人合法权益、帮助有轻微犯罪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有效途经和方法,探索实行未成年人轻微犯罪即“小污点”限制公开制度,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薛某是我区某学院计算机系在校学生,家住薛家岛办事处,家境富裕。但因在校时多次被人偷钱而生报复心理,先后六次潜入居民家中盗窃钱物共计3千余元,后因形迹可疑被带到公安机关后主动自首。公安机关以盗窃罪将薛某移送区检察院审查起诉。该院在审查案件的同时,向其所在居委会、监护人和邻居等了解了薛某平时表现情况,得知薛某平时一贯表现良好。在此基础上邀请区检察院和青岛理工大学联合设立的“青少年阳光工作室”心理学专家对薛某进行心理辅导。通过交流,心理学老师认为薛某的态度始终比较诚恳,性格总体上比较朴实,心理上比较单纯,对自己的违法犯罪行为有比较清醒地认识,因此建议对薛某采取教育为本的原则效果会更好。据此,并根据薛某犯罪时尚未满18周岁,犯罪情节较轻,且有自首、全部退赃退赔、认罪悔罪态度较好等情节,区检察院检委会决定对薛某作相对不起诉处理。
薛某盗窃案是区检察院本年度第一起未成年人不起诉案件,根据区检察院公诉部门在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整改提高阶段出台的《审查起诉未成年人案件操作办法》的有关规定,该院试行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小污点”限制公开制度,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为轻微犯罪的未成年人早日“康复”,顺利回归社会创造条件。因此,在对薛某做出不起诉决定后,根据帮教情况及其悔罪表现,将《不起诉决定书》有条件地封存于司法机关,不进入其人事档案,并规定非经批准不得对外披露。该做法得到广泛的社会认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