益阳市劳动监察局为13名农民工兄弟追回4万元欠薪
今年9月28日,毛某等13人向益阳市劳动监察局投诉,益阳市某工地的建筑公司和承包人郭某拖欠他们工资4万元。 经调查,2017年5月至8月,毛某木工班组13人在益阳某工地做主体结构装模,确认了承包人郭某与毛某等人口头协议项目完工后应支付16万元工资款,还有4万元工资款未支付的事实。承包人郭某解释,拖欠工资是因为毛某的木工班组未完成工作任务提前撤场造成的。根据《湖南省工资支付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发包人与承包人将工程承包或者分包给不具备资质条件的单位,发包人或者承包人应当承担支付工资的连带责任。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拒不支付或者无力支付劳动者工资时,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可以责令发包方或者承包人先予支付”,市劳动监察局认为,由于建筑公司将主体结构装模项目承包给了不具备用工资格的自然人郭某,因此,发包方或者承包人应承担先予支付农民工工资的法律责任。 2017年10月、11月,市劳动监察局两次约谈建筑公司负责人、承包人郭某、民工代表毛某三方,解释了政策法规,阐述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利害关系,不履行法律义务的不利后果后,最后三方就支付4万工资欠款达成了共识。公司负责人明确表示:农民工兄弟赚的都是血汗钱,拖欠工资着实不该,一定履行好企业责任,在最短的时间内将工资欠款支付到位。11月20日,在市劳动监察局监督下,公司负责人与承包人郭某将4万元现金如数发放到民工手中。(夏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