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市免征22项收费小企业年减负2000万元
根据国家和省统一部署,为切实减轻企业负担,我市将对小型微型企业暂时免征收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等22项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免征期为2012年1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止。此项措施的出台,每年可减轻小型微型企业负担2000余万元,有利于促进小型微型企业健康发展。
此次免征行政事业性收费包括:文化部门收取的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收费;新闻出版部门收取的印刷经营许可证收费;农业部门收取的渔港管理收费;林业部门收取的林木、林地权属争议调处费;工业和信息化部门收取的铁路专用线运输管理费;公安部门收取的机动车辆档案查询费;省铁路护路办收取的铁路货物运输治安管理费;质量与技术监督部门收取的烟花爆竹安全质量合格证收费;安全生产监督部门收取的烟花爆竹安全质量合格证收费;人防部门收取的公用人防工程维护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收取的企业注册登记费;税务部门收取的税务***工本费;海关部门收取的海关监管收取费;商务部门收取的装船证费、手工制品证书费、纺织品原产地证明书费;质检部门收取的签发一般原产地证书费、一般原产地证工本费和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工本费;贸促会收取的货物原产地证明书费、ATA单证册收费;国土资源部门收取的土地登记费;新闻出版部门收取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费;农业部门收取的农机监理费(含牌证工本费、安全技术检验费、驾驶许可考试费等)、新兽药审批费、《进口兽药许可证》审批费和已生产兽药品种注册登记费;林业部门收取的林权证工本费;旅游部门收取的星级标牌(含星级证书)工本费、A级旅游景区标牌(含证书)工本费、工农业旅游示范点标牌(含证书)工本费;中国伊斯兰教协会收取的清真食品认证费。
对于暂时免征的22项行政事业性收费,价格部门将切实加强优惠政策的落实,并加强监督检查,对不按规定落实到位的部门和单位,按规定给予处罚,并追究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