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中院诉前倾力化纠纷止争息诉受称赞
“本想通过保全先减少经济损失,再进行诉讼解决问题。没想到,你们在诉前就主动了解情况,用心调解,不仅解决了矛盾,更是化解了我们公司面临的经济危机,我代表公司员工感谢你们!”1月30日,陕西正大食品有限责任公司财务部经理刘鹏程带着“依法审查果断裁决;化解危机止争息诉”和“践行群众路线;弘扬法治精神”两面锦旗来到市中院立案大庭,激动地握着法官的手说了这一席话。
1月9日,申请人陕西正大食品有限责任公司委托被申请人罗某某饲养的约2300头猪于2014年12月31日达到销售标准,申请人运走100头后,遭到与被申请人罗某某签订合同的铜川某育肥猪园的杨某某的阻拦,致使申请人无法运猪销售。育肥毛猪属于生鲜产品,每天的饲养损失就近3万元,还有面临死亡和市场价格波动的风险,情况万分紧急,为避免损失的进一步扩大,申请人只得向法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
立案庭收到案件后,法官立即展开了工作,先是找申请人谈话了解情况,又来到三原找到被申请人罗某某了解案情,再到铜川某育肥猪园找该园投资人杨某某调查。为了减少经济损失,降低风险,保证案件审理后执行,在全面查明了案情的基础上,该院做出裁定:被申请人罗某某向申请人交付2200头毛猪时,被申请人杨某某及其它人不得阻拦。申请人应当在裁定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起诉,逾期,法院将解除保全。
法官在向双方当事人送达裁定书时,了解到,被申请人杨某某阻拦正大食品有限责任公司拉走毛猪的真正原因是罗某某没有按期付租赁费,担心毛猪运走了,自己投资建的育肥猪园租金难收到,担心今后能否与罗某某继续合作。针对杨某某的疑虑,法官与罗某某进行了沟通,希望大家互让互利,和气生财,尽可能将纠纷化解纠纷。在法官的耐心细致地说服下,双方当事人达成了和解协议:罗某某同意支付租赁费30万元,杨某某也同意收到租赁费后,不再阻拦正大食品有限责任公司拉走毛猪。
1月28日,正大食品有限责任公司拉走2200头毛猪。杨某某收到了罗某某交付的租赁费并续签了租赁合同。至此,这起毛猪保全案危机全部化解,当事人也避免了一场诉讼。(胡雪梅 张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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