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化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强制拆除违法建筑的通告(大政通〔2019〕10号)
当事人:覃乃录
地址:大化至马山二级路虎鹰水泥厂路口
经查,你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擅自在大化至马山二级路虎鹰水泥厂路口在建一层未捣板的房屋,占地面积90.0平方米。县综合执法局已对你下发并送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大综责停通〔2018〕第057号)以及《限期拆除决定书》(大综限拆决[2018]第027号),你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第六十八条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第五十八条、第六十五条的规定,现限你在五日内自行拆除违法建设的建筑物。
请你于本通告发布之日起五日内,自行拆除违法建筑物,逾期将责成有关部门依法强制拆除。
特此通告
大化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2019年3月14日
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