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邱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简本
1 总则
1.1编制目的
依法、迅速、科学、有序应对突发事件,最大程度减少突发事件发生频率,减轻其造成的损害,保护公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促进全区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为实施转型振兴提供有力保障。
1.2编制依据
有关法律法规和政府规章。
1.3分级分类
本预案所称突发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社会危害,需要采取应急处置措施予以应对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主要分为以下四类:(1)自然灾害。(2)事故灾难。(3)公共卫生事件。(4)社会安全事件。
1.4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新邱区行政区域内发生的各类突发事件,指导全区各类突发事件应对工作。
1.5基本原则
(1)以人为本、生命至上。(2)居安思危、预防为主。 (3)统一领导,分级负责。(4)快速反应,协同应对。(5)广泛动员,公众参与。(6)公开透明,正确引导。
1.6预案体系
全区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体系包括:
(1)区总体应急预案
(2)区专项应急预案
(3)区政府部门应急预案
(4)镇和街道应急预案
(5)企事业单位应急预案
(6)街道(居委会)、乡镇(村委会)应急预案
各类预案应根据实际情况变化,由制定单位及时修订。专项预案和部门预案应当不断补充和完善。相互关联的应急预案应当根据职责和实际情况做好有效衔接。
2组织体系
2.1指挥机构
全区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工作由区委、区政府统一领导。成立新邱区应急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区应急委),负责统一组织指挥全区较大以上突发事件的防范应对和处置工作。区应急委主任由区长担任。
2.2办事机构
新邱区人民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是区应急委的办事机构,设在区政府办公室,负责督办落实区应急委的决定事项,履行应急值守、信息汇总、综合协调和督促检查等职责,负责区应急委日常工作并指导全区应急管理工作。
2.3工作机构
区政府有关部门和驻区有关单位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各自职责,负责相关类别突发事件的应对工作,承担区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的工作。
2.4相关部门机构
各有关部门要在区委、区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成立相应的应急管理委员会,负责辖区各类突发事件的防范应对和处置工作。
3运行机制
3.1预测与预警
要贯彻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和联测联报、分工负责的原则,建立常规数据监测、风险分析评估等制度。
3.1.1监测
(1)要整合资源,建立健全突发事件监测制度。
(2)要做好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及时汇总风险隐患信息,预测突发事件发生的可能性,对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及次生、衍生事件和可能造成的影响进行综合分析评估。
3.1.2预防
(1)城乡规划要符合预防和处置突发事件工作需要,充分考虑公共安全因素,统筹安排应对突发事件必需的设备、设施和避险区域。
(2)重点基础设施要优化布局、科学选址,增强防灾减灾能力;运营和维护单位要建立完善日常安全监管制度;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安全监督检查。
(3)各有关部门要建立突发事件风险评估体系,对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进行综合评估和趋势分析。
3.1.3预警
(1)确定预警级别
预警级别分为四级:一级(特别严重)、二级(严重)、三级(较重)和四级(一般),分别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标示。
(2)发布预警信息
各有关部门根据分析评估结果,按有关规定立即发布预警信息,及时向上一级党委、政府或有关部门报告,必要时可以越级上报,
3.1.4应急响应措施
发布预警信息后,有关方面要根据实际情况和分级负责的原则,采取一项或多项措施:
(1)及时收集、核实、报告有关信息,向社会公布采取的有关防范措施。
(2)组织应急救援队伍和负有特定职责的人员进入待命状态,动员后备力量做好参加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的准备。
(3)调集应急救援所需物资、设备和工具,准备应急设施和避难场所。
(4)加强对重点单位、重要部位和重要基础设施的安全保卫。
(5)采取必要措施,确保交通、通信、供电、供水、排水、供气、供油、供热等基础设施的安全和运行。
(6)转移、疏散或撤离易受突发事件危害的人员并予以妥善安置,转移重要财产。
(7)关闭或限制使用易受突发事件波及的场所,控制或限制容易导致危害扩大的公共场所的活动。
(8)发布预警后,有关部门要及时组织分析并研判对本区域和本行业可能影响的范围及危害程度等,安排部署防范措施。
3.1.5解除预警警报
有数据或事实证明不可能发生突发事件或风险已经解除的,发布警报的单位要立即宣布解除警报,终止预警期,并解除已经采取的有关措施。
3.2应急处置
3.2.1先期处置
(1)事发单位或当地基层政权组织要立即组织本单位应急救援队伍和工作人员开展营救行动。
(2)事发地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和其他组织要根据突发事件现场实际情况主动自觉或按当地党委、政府的命令,组织开展先期自救互救,协助维护现场秩序。
3.2.2信息报送
(1)重要紧急情况,各有关部门要按照突发事件信息报告的有关要求,如实向区政府(总值班室)报告,最迟不得超过30分钟。紧急情况下,可先通过电话口头报告,随后再书面报告,不得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
(2)110、119、120等有关专业机构、监测网点和信息报告员要及时向所在地人民政府及有关主管部门报告突发事件信息。
(3)涉及港澳台侨、外籍人员,或影响到境外的突发事件,或境外涉我突发事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4)报告内容主要包括时间、地点、信息来源、事件性质、影响范围、事件发展趋势和已经采取的措施等。
3.2.3指挥协调
(1)事发地人民政府对本地区突发事件的防范应对工作负责,指导下级人民政府及相应部门开展防范处置工作。
(2)超出区政府处置能力的,请示市政府负责突发事件防范应对处置工作。
3.2.4处置措施
突发事件发生后,视情立即启动相关应急预案,相关专项应急指挥部立即组织指挥应急处置工作。
(1)自然灾害、事故灾难或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后,区政府应采取下列应急措施:
①组织营救和救治受灾人员,疏散、撤离并妥善处置受到威胁的人员;
②迅速控制危险源,标明危险区域,封锁危险场所,划定警戒区,实行交通管制;
③立即抢修被损坏的交通、通信、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油、供热等设施;
④禁止或限制使用有关设备、设施,关闭或限制使用有关场所;
⑤启用区政府设置的财政预备费和储备的应急救援物资,必要时调用其他急需的物资、设备、设施、工具等;
⑥做好受灾群众的基本生活保障工作,开展卫生防疫工作,确保受灾群众生活安全;
⑦依法从严惩处囤积居奇、哄抬物价、制假售假、干扰破坏应急处置等不法行为,维护市场和社会治安秩序;
⑧采取防止发生次生、衍生事件的必要措施。
3.2.5应急结束
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区政府要适时终止有关应急措施,撤销现场指挥机构,同时采取或继续实施必要措施,防止发生次生、衍生事件。
3.3恢复与重建
3.3.1善后处置
受突发事件影响地区的部门要根据遭受损失的情况,及时制定救助、补偿、抚慰、抚恤、安置等善后工作方案。
3.3.2调查评估
(1)履行统一领导职责的部门要及时查明突发事件的发生原因和经过,认定责任。
(2)对较大突发事件,请示市政府牵头组成评估调查组进行调查评估,并作出报告。
3.3.3恢复重建
(1)恢复重建工作由在突发事件处置中履行统一领导职责的人民政府负责。
(2)需要市政府支持援助的,由区人民政府提出请求,按照市政府提出解决建议或意见,按有关规定报批后组织实施。
3.4信息发布与舆论引导
(1)事件发生后,区应急指挥机构要第一时间通过权威媒体向社会发布信息,及时发布初步核实情况、政府应对措施和公众防范措施。
(2)由区应急委负责领导处置的突发事件的信息发布,根据区应急委授权,由新闻宣传主管部门会同有关业务主管部门负责。
4应急保障
4.1救援队伍保障
(1)综合救援队伍。(2)专业救援队伍。(3)民兵和预备役救援力量。(4)社会救援力量。
4.2应急物资保障
(1)有关部门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应急预案的规定,做好应急物资储备工作。建立健全应急物资储存、调拨和紧急配送系统,确保救灾所需物资器材和生产生活必需品的应急供应。
(2)加强对应急物资保障工作的领导,拟定与专项应急预案配套衔接的应急物资保障计划。
(3)区经贸局负责全区应急物资储备的综合管理工作。民政、农经、煤炭、环保等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负责相关类别应急物资的储备、管理和保障工作。
(4)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对应急救援装备、储备物资的使用和管理,防止挪用、流散和失效。
4.3医疗卫生保障
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充分利用和整合现有卫生资源,建立并完善专业化的卫生应急队伍,及时组织开展卫生应急工作。
4.4交通运输保障
住建、公安、铁路等部门要保证紧急情况下应急交通工具的优先安排、优先调度、优先放行,确保运输安全畅通。
4.5通信保障
区文体广电局负责应急电视保障工作。
4.6财力保障
区人民政府每年要安排应急准备资金,保障突发事件预防处置工作所需经费。预防处置突发事件所需财政负担的经费,按照现行事权、财权划分原则,分级负担。区政府所需突发事件应急准备和救援工作资金由区政府有关部门提出,经财政部门审核报批后,按规定程序列入年度区级财政预算。
4.7人员防护
(1)区人民政府要规划和逐步建设与人口密度、城市规模相适应的应急避难场所,完善应急疏散管理办法和程序。
(2)为涉险人员和应急救援人员提供符合要求的防护装备,确保涉险人员和救援人员安全。
4.8公共设施
(1)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分别负责组织指导物资供给,以及有害物质的监测和无害化处理,确保应急状态下事发地居民和重要用户用电、用油、用气、用煤、用水的基本要求。
(2)公共交通工具、公共场所和其他人员密集场所的经营单位或管理单位要制定管用实用的应急预案。
4.9科技支撑
(1)要研究制定相关政策措施,鼓励扶持科研机构和有关企业研究开发用于突发事件预防、监测、预警、应急处置与救援的新技术、新设备和新工具。
(2)逐步建立健全全区应急平台体系。
5监督管理
5.1预案演练
(1)各有关部门要结合本地和本部门、单位实际,有计划、有重点地组织有关预案演练。
(2)区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协同有关指挥机构或区政府有关部门制定应急演练计划并定期组织演练。
5.2宣传和培训
要通过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广泛宣传应急法律和法规,宣传预防、避险、自救、互救、减灾等常识,增强公众忧患意识、社会责任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
党校要定期对领导干部和应急管理干部进行应急管理法律法规培训。
各有关部门要定期开展应急救援人员培训,提高应急救援人员的专业技能和救援水平。
5.3监督与检查
区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会同区政府有关部门定期组织对本预案和区级专项应急预案执行情况进行检查,督促有关部门和单位对应急工作中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对专项和部门应急预案进行修订。建立完善突发事件应急工作的考核体系。
5.4责任与奖惩
突发事件防范和应对工作实行严格的责任制。各有关部门对在突发事件预防处置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予以表彰和奖励;对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突发事件信息或者在应急处置工作中有其他失职、渎职行为的有关责任人,依法予以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附则
6.1预案管理
本预案由区政府制定,由区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与组织实施。各有关部门按照本预案和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的规定履行职责,并按管用实用的原则制定和完善相应的应急预案。
区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变化和工作需要,及时修订本预案。
6.2预案实施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关于印发新邱区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通知》废止。
7***
区级专项应急预案目录
区级专项应急预案目录
分类 | 序号 | 预案名称 | 制定部门 |
自
然
灾
害 | 1 | 新邱区应对暴风雪灾害应急预案 | 区政府办 |
2 | 新邱区地震应急预案 | 区发改局 | |
3 | 新邱区森林火灾应急预案 | 区农经局 | |
4 | 新邱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 | 区民政局 | |
5 | 新邱区防汛抗旱应急预案 | 区农经局 | |
6 | 新邱区农业重大有害生物灾害防控应急 预案 | 区农经局 | |
7 | 新邱区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 | 国土分局 | |
事
故
灾
难 | 8 | 新邱区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急预案 | 区安监局 |
9 | 新邱区处置电网大面积停电事件应急预案 | 区经贸局 | |
10 | 新邱区建设工程重大质量事故应急救援 预案 | 区住建局 | |
11 | 新邱区地方煤矿重大安全生产事故应急 救援预案 | 区煤管局 | |
12 | 新邱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 环保分局 | |
13 | 新邱区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 | 环保分局 |
公
共
卫
生 | 14 | 新邱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 | 区卫计局 |
15 | 新邱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医疗卫生救援 应急预案 | 区卫计局 | |
16 | 新邱区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 区市场监督局 | |
17 | 新邱区药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 区市场监督局 | |
18 | 新邱区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 | 区农经局 | |
19 | 新邱区防控高致病性禽流感应急预案 | 区农经局 | |
社
会
安
全 | 20 | 新邱区突发公共事件新闻发布应急预案 | 区委宣传部 |
21 | 新邱区大规模群体性事件应急预案 | 区信访局 | |
22 | 新邱区处置重大群体性事件和大规模暴力犯罪事件应急预案 | 区维稳办 | |
23 | 新邱区应对外国记者采访重大突发事件 处置预案 | 区外经局 | |
24 | 新邱区涉外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 区外经局 | |
25 | 新邱区加强小额贷款公司风险防范与管控工作实施方案 | 区财政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