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塔区环保局关于2016年12月27日作出的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许可决定的公告
根据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有关规定,经审查,2016年12月27日我局对2个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作出许可决定,现予以公告,公告期为2016年12月27日-2017 年1月5日(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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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或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序号 | 项目名称 | 文号 | 发文时间 |
1 | 锦州节能热电股份有限公司热电厂脱硫除尘改造项目 | 锦古环验表〔2016〕012号 | 2016.12.27 |
2 | 锦州节能热电股份有限公司热电厂脱硝改造项目 | 锦古环验表〔2016〕013号 | 2016.12.2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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