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市采取切实措施减轻中小学生过重课业负担
上海市人大日前通过了《上海市未成年人保护条例》,条例规定:“学校在义务教育阶段,不得举行或者变相举行与入学挂钩的选拔考试或者测试;不得张榜公布学生的考试成绩名次;不得推销或者变相推销练习册、习题集等教辅材料”。上海市以地方法规形式贯彻落实《***、***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的若干意见》,切实减轻本市中小学生过重课业负担,全面推进素质教育,促进青少年学生健康成长。
上海市还从进一步深化中小学评价和考试招生制度改革入手,引导学生全面发展和个性发展。根据上海市教育工作会议精神,上海市日前下发了《关于切实减轻本市中小学生过重课业负担的若干意见》。文件明确规定,区县政府主要领导人是“减负”的第一责任人,区县政府不能把升学率作为对学校办学水平进行评价和奖惩的标准。同时,要求学校全面执行国家课程计划,加强教育研究和教学管理,改进教学方法。要面向全体学生,全面评价学生,全面安排好学生的学习活动。《意见》要求:“小学一、二年级只进行期末考查;小学三、四、五年级期末考试科目为语文、数学,其他科目只进行考查。小学生学业成绩评定实行等级制。”上海市教委在上海市中小学2004年度课程计划对学生考试评价提出明确的意见:“小学生学业评价实行等第制。小学阶段不进行期中考试,一、二年级只进行期末考查(一年级不得进行书面考查),三、四、五年级期末考试仅限于语文、数学两门学科,其它学科只进行考查,考查形式可灵活多样”。
市教委要求,各区县教育部门和学校都要认真、严格按照《意见》中的精神执行。所谓的考试是指以笔试为主要形式的考试,而考查更多的要导向过程性评价,它可以采取灵活多样的形式测试学生的各种能力。小学中高年级可以进行各学科的期中考查。各学校可以根据市教委下发的文件精神,结合学校的实际情况,采用多样化的考查形式对学生进行学业评价。学生的学业评价要重过程、重发展、重个性特长和创新思维能力的培养,提倡教师对学生学习实行过程性评价。
2004学年起,本市中小学实施《上海市中小学学生成长记录册》,也为小学考试评价方式的逐步改革提供了一个舞台。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将和学校、家长携手,共同努力,形成有利于学生综合素质提高和个性特长发展的评价机制,逐步完善科学的学生评价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