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人大立法专家解读上海市集体合同条例
一根筷子容易折断,一把筷子就难以折断。8月17日,市人大常委会举行新闻通气会,《上海市集体合同条例》的两位主要立法专家用这样的比喻来说明这部法规对劳动者的意义。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副主任黄钰说,在具体的劳动关系中,劳动者相对于用人单位一般是处于弱势地位,条例向劳动者进行了适当倾斜,以达到劳资双方的相对平衡。
法规对劳动者的倾斜保护包括:职工一方的协商代表在履行代表职责期间,企业无正当理由不得变更其工作岗位;企业在制订、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定额等直接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与本企业职工一方进行集体协商后确定;协商代表具体人数由双方协商确定,但每方协商代表人数不得少于三人,企业一方的协商代表不得多于职工一方的协商代表。
对用人企业一方也有明确保护,条例规定,在进行集体协商期间,企业及其职工应当维护本企业正常的生产、工作秩序,不得采取任何影响生产、工作秩序或者社会稳定的行为。目的是形成良好和谐的劳动关系,促进企业健康运行。
记者注意到,即将于明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上海市集体合同条例》没有强制性执行条款,实际操作中是否会有问题?黄钰表示,现阶段对解决企业和职工的利益纠纷,不主张采取对抗性的方式,而是采取协商、协调的方式。众所周知,集体协商制度的确立,旨在建立一种和谐的劳动关系,因此企业和职工双方的民事主体地位是平等的,不能因为其中的某一方不愿意进行协商而对他采取行政处罚手段。据介绍,一些省市也制定了集体合同条例,并且对违反条例的行为设定了罚款等行政处罚手段。但是,法规实践证明,这样的规定在操作时很困难,几乎无法执行。
未设处罚,并非无法管理。市人大法制委员会委员王耀羲说,条例针对行政部门和工会的职责设置了不少条款,希望通过政府的适度干预确保法规执行。他认为,工会在集体协商中扮演重要角色,但目前仍有一些工会力量不足,今后工会还应增加“刚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