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应县人民政府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保障全县建筑工程有序推进的实施意见
各镇人民政府,县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县各有关部门:
为深入贯彻中央和省、市、县关于疫情防控与经济发展“两不误、双胜利”的部署要求,全面落实市政府《扬州市政府出台支持企业稳定发展的16条意见》精神,支持房地产企业、建筑施工企业积极有效应对疫情,有序复工,保障我县城乡建设重点工程项目有序推进,特制定以下实施意见。
一、对受疫情影响办理纳税申报困难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建筑业企业,由企业申请,依法办理延期申报。对确有特殊困难而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由企业申请,依法办理延期缴纳税款,最长不超过3个月。至疫情结束,受疫情影响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可申请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责任单位:县税务局、县财政局)
二、引导域内金融机构保持房地产和建筑施工企业信贷合理适度增长,不得盲目抽贷、断贷、压贷,缓解企业资金流动性困难。采取加快个人住房贷款有序投放,以及对受疫情影响严重、到期还款困难的企业予以展期等措施,帮助房地产和建筑施工企业渡过困难。(责任单位:县金融监管局、人民银行宝应县支行、公积金宝应分中心)
三、已经领取商品房预售许可证范围内的楼栋,因疫情影响施工建设的,预售资金监管主管部门可根据企业申请,减少预售资金监管额度,并视情予以提前拨付。(责任单位:县住建局)
四、已经领取施工许可证范围内的楼栋,因疫情影响施工建设的,申请预售时,可在原形象进度要求的基础上适当放宽要求。(责任单位:县住建局)
五、已挂牌成交地块,因疫情影响无法按期签订《成交确认书》或《出让合同》的,竞得人可申请延期签订,由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与竞得人商议通过邮寄、快递等方式进行。疫情防控期间,无法现场交付土地和按期缴纳出让金的,企业可申请延迟交地和延期缴纳出让金。(责任单位: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财政局)
六、受疫情影响的开发项目,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由企业申请,可以予以延期缴纳,延期缴纳时间自批准延期之日起最长不超过6个月,并在项目竣工验收前结清。(责任单位:县住建局、县财政局)
七、因疫情影响造成已出让土地延期复工、不能按期开竣工的,开竣工时间相应顺延,疫情防控期间不计违约责任;因受疫情影响不能按期竣工验收和交付的房地产开发项目,交付期限相应顺延。(责任单位:县住建局、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八、对受疫情影响不能按照原定时间开复工的建设项目,工期相应顺延;无法按照原施工周期完工的,应重新合理确定施工周期。(责任单位:县住建局,各镇区)
九、各建设单位不得以抢工期、按原合同约定时间交付或违约扣款等为由,要求施工单位加快工程进度。除施工单位故意怠于履行合同义务外,由此所产生的费用及损失由建设单位承担。(责任单位:县住建局、县司法局,各镇区)
十、为切实保障疫情防控相关采购项目顺利进行,对于疫情防控急需的应急设施等建设项目,符合《招标投标法》第六十六条规定的,可由业主采用非招标方式采购,或者在招标时酌情缩短有关时限。符合《政府采购法》与疫情防控相关的政府采购项目,作为紧急采购项目,按照《财政部办公厅关于疫情防控采购便利化的通知》(财办库〔2020〕23号)的规定执行。(责任单位:县行政审批局、县发改委、县财政局、县住建局,各镇区)
十一、县各部门应当为保障我县城乡建设工程项目提高审批效率,简化审批流程,压缩审批时限,全面推行“不见面”审批。对实行备案制的项目实施“即报即批”。各镇区、各相关部门要通过“告知承诺制”和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等方式,加快手续办理。县住建部门应加强房产开发、建筑企业复工指导,主动***服务,支持企业尽快复工。(责任单位:县行政审批局、县各相关部门,各镇区)
十二、其他有关企业运营成本、金融支持、稳岗就业等方面的支持政策,按照市政府《扬州市政府出台支持企业稳定发展的16条意见》执行。
本政策执行期暂定为自政策发布之日起至2020年6月底(有明确执行期限的除外)。中央、省、市出台相关支持政策,宝应遵照执行。由县住建局会同相关部门负责政策解释。
宝应县人民政府
2020年2月19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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