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宁规范申领城乡居保丧葬补助费经办规程
威宁劳动就业社会保障服务中心为规范和统一申领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丧葬补助费经办操作程序,根据省人社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暂行)的通知》、毕节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毕节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和威宁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威宁自治县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实施方案的通知》等文件精神,规范申领城乡居保丧葬补助费经办规程。
自2015年1月1日起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人员死亡后,其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在60日之内到乡(镇、街道)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中心办理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注销登记的,一次性发给丧葬补助费500元,否则视为自动放弃丧葬补助费。
提供申请材料为民政部门出具的火化证明;按规定不火化的,提供医院出具的参保人死亡证明,或公安部门出具的户籍注销证明;人员失踪宣告死亡的,应提供司法部门出具的宣告死亡证明。继承人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能够确定其继承权的法律文书、公证文书或公安机关及乡(镇、街道)、村(居)委员会等部门出具的有关证明材料等,丧葬补助费及参保人员个人账户余额原则打入参保人原银行账户,无法通过原银行账户支取的,继承人还需提供指定金融机构的其他账户信息。
特殊情况,比如没有继承人的孤寡、“五保”老人,由村(居)委会代领丧葬补助费作为办理丧事费用;因迟报、漏报等原因造成多发养老金的,乡(镇、街道)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中心在审核材料时,当场告知村(居)委会劳动保障协理员或继承人,多发的养老金从个人账户养老金余额中抵扣。个人账户资金余额不够抵扣时,按有关规定依法追回;新增待遇领取人员、停止待遇领取人员要按规定定期在户籍所在村(居)委会公示,县劳动就业社会保障服务中心经办机构每年对公示情况检查一次;乡(镇、街道)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中心及村(居)委会劳动保障协理员应协助做好申领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丧葬补助费经办规程的宣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