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宜昌市排污许可申领及排污登记管理公告
为贯彻落实《***关于印发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6〕81号)精神,按照《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2019年版)》(以下简称名录(2019年版))、《排污许可管理办法》(部令第48号)、《关于做好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清理整顿和2020年排污许可发证登记工作的通知》(环办环评函〔2019〕939号)(以下简称通知)、《关于印发〈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工作指南(试行〉的通知》(环办环评函〔2020〕9号)(以下简称指南)等文件要求,我市决定组织开展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证申领及排污信息登记工作,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申领范围:
根据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以下简称排污单位)污染物产生量、排放量、对环境的影响程度等因素,对排污单位实行排污许可重点管理、简化管理、登记管理。实行重点管理和简化管理的排污单位应当在生态环境部门规定的时限内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实行登记管理的排污单位,应当在生态环境部门规定的时限内填报排污登记表。
二、申领时限:
(一)固定污染源清理整顿:2017年至2019年已完成排污许可证核发任务的火电、造纸等33个行业应纳入固定污染源清理整顿。未依法领证或登记的排污单位,应于2020年6月30日前,依法领证或登记。
33个行业包括:牲畜饲养031、家禽养殖032,制糖业134,屠宰及肉类加工135,其他农副食品加工139,方便食品制造143,其他食品制造149,乳制品制造144,调味品、发酵制品制造146,酒的制造151,人造板制造202,木质家具制造211、竹藤家具制造212、金属家具制造213、塑料家具制造214、其他家具制造219,纸浆制造221,精炼石油产品制造251,煤炭加工(炼焦)252,基础化学原料制造261,肥料制造262,农药制造263,合成材料制造265,水泥、石灰和石膏制造301,玻璃制造304,陶瓷制品制造307,炼铁311,炼钢312,钢压延加工313,常用有色金属冶炼321,汽车整车制造361,汽车用发动机制造362、改装汽车制造363、低速汽车制造3***、电车制造365、汽车车身、挂车制造366、汽车零部件及配件制造367,电池制造384,金属废料和碎屑加工处理421、非金属废料和碎屑加工处理422,电力生产441,热力生产和供应443,污水处理及其再生利用462,环境治理业772。
(二)2020年排污许可发证和登记:除上述行业外,列入《名录(2019年版)》的相关行业排污单位,应于2020年9月30日前,依法领证或登记。
申领时限后新建的排污单位,应当在启动生产设施或者发生实际排污行为之前依法领证或登记。
三、核发机关:
宜昌市生态环境局负责全市纳入重点管理对象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证核发工作;宜昌市生态环境局各县(市区)分局负责实施属地简化管理对象排污许可证核发工作,并督促本辖区内登记管理对象完成在线登记。
四、办理程序:
(一)申领排污许可证:1、注册、登录:排污单位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网址http://permit.mee.gov.cn/)首页网上申报栏目,注册后登录填报。2、填报并公开信息:排污单位应当按照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首页法规标准栏目)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上填报并提交排污许可证申请材料,按照《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要求,实行重点管理的排污单位应进行申请前信息公开。3、提交书面申请:排污单位向核发部门提交通过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印制并经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签字或盖章的书面申请材料。4、核发:核发部门按照审核程序和管理要求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依法做出核发排污许可证或者不予核发的决定。
(二)填报排污登记表:1、按照《指南》相关要求,排污登记采取网上填报方式。2、排污单位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网址http://permit.mee.gov.cn/)首页网上申报栏目注册,填报提交排污登记表后,系统自动即时生成登记编号和回执,排污单位可自行打印留存。
五、证后管理要求:
实施排污许可管理的排污单位要持证排污、按证排污,及时开展自行监测,并通过全国污染源监测信息管理与共享平台上传自行监测数据,通过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填报台账记录及执行报告。
六、法律责任:
(一)无证排污。《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明确规定,存在以下情形的,可责令改正或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1、依法应当申请排污许可证但未申请,或者申请后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的;2、排污许可证有效期限届满后未申请延续排污许可证,或者延续申请未经核发环保部门许可仍排放污染物的;3、被依法撤销排污许可证后仍排放污染物的;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不按证排污。《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明确规定,存在以下情形的,可责令改正或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1、超过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大气污染物、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的;2、通过偷排、篡改或者伪造监测数据、以逃避现场检查为目的的临时停产、非紧急情况下开启应急排放通道、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3、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4、其他违反排污许可证规定排放污染物的。
(三)拒不整改。《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规定,排污单位违法排放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受到罚款处罚,被责令改正的,经复查发现其继续违法排放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或者拒绝、阻挠复查的,可以自责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依法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
(四)其他。《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规定,对违反法律规定,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被责令停止排污,拒不执行,尚不构成犯罪的,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外,将移送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其他说明:
2020年12月底前可能恢复生产的临时停产排污单位,应按《名录(2019版)》申领排污许可证,停产期间无需开展自行监测和提交执行报告,恢复生产前应向核发排污许可证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报告。长期停产的排污单位需在全国排污许可信息管理平台填报排污登记表并在恢复生产前申领排污许可证,同时在排污登记表中注明。
《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2019年版)》、《关于做好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清理整顿和2020年排污许可发证登记工作的通知》、《关于印发〈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工作指南(试行〉的通知》等政策法规、技术规范等详见生态环境部网(http://www.mee.gov.cn/ywgz/pwxkgl/)。
八、政策业务咨询:
排污单位申领遇到困难和问题时,请及时与所属辖区生态环境管理部门联系。
1、宜昌市生态环境局
杜盼盼0717-***66352
2、宜昌市生态环境局西陵区分局
况艳0717-6755830
3、宜昌市生态环境局伍家岗区分局
万博0717-6356670
4、宜昌市生态环境局猇亭区分局
王淼0717-6512798
5、宜昌市生态环境局高新区分局
程子忠0717-4401086
6、宜昌市生态环境局点军区分局
余安0717-6679768
7、宜昌市生态环境局夷陵区分局
余慧慧 0717-7830173
8、宜昌市生态环境局枝江市分局
黄书娟0717-4225726
9、宜昌市生态环境局当阳市分局
廖晓琴0717-3253229
10、宜昌市生态环境局宜都市分局
张赵田0717-4821219
11、宜昌市生态环境局秭归县分局
韩国宁0717-2888828
12、宜昌市生态环境局兴山县分局
杜淼淼0717-2581358
13、宜昌市生态环境局远安县分局
翟 虓 0717-3819509
14、宜昌市生态环境局长阳县分局
向湘君0717-5322369
15、宜昌市生态环境局五峰县分局
黄鹤0717-5823069
*关于完成时限,如上级部门有新要求的,从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