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2016年7月27日作出的环境影响登记表批复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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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2022年06月13日发表
关于2016年7月27日作出的环境影响登记表批复的公告
序号 | 项目名称 | 建设单位 | 建设地点 | 审批时间 |
1 | 杏坛镇龙潭欧村工业区4号之5地块厂房建设项目 | 杏坛镇龙潭村民委员会集体资产管理办公室 | 龙潭欧村工业区4号之5地块 | 2016.7.27 |
公告期限: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60天届满。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建设单位除外)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广东省环境保护厅或顺德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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