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线电频率资源纳入物权法保障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简称《物权法》)已于2007年3月16日在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并将于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这是我国第一部明确产权关系,确立对各种产权平等保护的重要法律。
在《物权法》第五章“国家所有权和集体所有权、私人所有权”中第五十条明确规定:“无线电频谱资源属于国家所有”。
将无线电频谱资源纳入《物权法》保障范围充分说明,无线电频谱资源的重要性已经得到了社会的普遍认可,也说明我国法治越来越完备。
《物权法》中明确了无线电频谱资源属于国家所有,这是我国首次在法律中明确规定了无线电频谱资源的属性。《物权法》是加强我国无线电管理工作的重要法律依据,对国家进一步加强无线电频谱资源集中统一管理有着十分重大的意义。
无线电频谱资源是指不用人工波导而在空间传播的3000GHz以下的一种可以被利用来为社会创造财富的无线电磁波,就其本质而言,它是一种在一定条件下可以重复利用的,不可消耗的人类共享的宝贵自然资源。
就像车辆必须行驶在道路上一样,所有无线电业务的开展都离不开无线电频谱资源。无线电频谱是自然界存在的一种电磁波,是一种物质,是一种各国可均等获得的看不见、摸不着的自然资源。由于科技发展的局限,目前人类对3000GHz以上频段还不能开发利用,所以,相对一定的时间、空间、地点,无线电频谱资源又是有限的,任何用户在一定的时间、地点、空间条件下对某一频段的占用,都排斥了其他用户在该时间、地点、空间内对这一频段的使用。
无线电频谱资源虽然是人类共享的自然资源,但对于国家而言,它同矿藏、水流、森林、土地、草原一样,是属于国家一种稀缺的重要战略自然资源,它关系到国民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还涉及到国家主权问题,必须加强管理、科学开发、有效利用,为国民经济建设、国防建设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发挥重要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