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对铁道部所属在粤单位征免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车船使用税和部分印花税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国家开发银行缴纳印花税问题的复函
(1995年12月22日)
财税字〔1995〕47号
国家开发银行:
你行《关于申请免纳印花税的函》(开行财会函〔1995〕10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的规定,贴息贷款合同免纳印花税。因此,经财政贴息的项目贷款合同,免征印花税。
二、资本金贷款合同,不属于免税凭证范围,应按规定缴纳印花税。
三、从目前国家政策性银行的经营状况考虑,对记载资金的帐簿,一次贴花数额较大,难以承担的,经当地税务机关核准,可在三年内分次贴足印花。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
转发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对铁道部所属
在粤单位征免城镇土地使用税、
房产税、车船使用税和部分
印花税问题的通知
(1996年11月22日)
深地税发〔1996〕653号
各分局:
现将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对铁道部所属在粤单位征免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车船使用税和部分印花税问题的通知》(粤地税发〔1996〕251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市局提出如下补充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按照税法规定和《通知》要求,广深铁路股份有限公司、广深铁路实业发展总公司应从1996年1月1日起恢复征收房产税、车船使用税和印花税。
二、广深铁路股份有限公司、广深铁路实业发展总公司应税房产,向房产所在地的罗湖征收分局、龙岗税务分局缴纳房产税;应税车辆,由车辆拥有人向所在地的地方税务机关缴纳车船使用税;印花税除按规定实行汇总缴纳的货运凭证外,其他应税凭证由凭证书立(领受)人缴纳。
三、负责上述两家公司税收征收管理的罗湖征收分局、龙岗税务分局收到本文后,应即与这两家公司及其属下车站联系,做好恢复征税的宣传解释工作,要求其按税法规定和《通知》要求申报纳税。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关于对铁道部所属在粤单位征免城镇
土地使用税、房产税、车船使用税
和部分印花税问题的通知
(1996年11月5日)
粤地税发〔1996〕251号
广州、深圳、韶关、东莞、佛山、湛江、茂名、清远市地方税务局: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执行铁道部经济承包方案的铁路运输、工业、供销、建筑施工企业,铁道部直属铁路局的工副业企业,和由铁道部自行解决工交事业费的单位,在“七五”和“八五”期间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车船使用税和部分印花税的期限已满,按税法规定应恢复征税。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我省境内执行铁道部经济承包方案的铁路运输、工业、供销、建筑施工企业,铁道部直属路局的工副企业,和由铁道部自行解决工交事业费的单位(以下简称“铁道部所属在粤单位”),均应从1996年1月1日起恢复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车船使用税和印花税。
二、对“铁道部所属在粤单位”自用的下列土地和房产,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
(一)区间线路用地(不包括在线路用地上的房产及其用地);
(二)学校、幼儿园、托儿所、敬老院、医院的用地、用房;
(三)铁路公、检、法机关办公用的土地和房产。
上述免税土地和房产用于经营、出租的、由“铁道部所属在粤单位”按规定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无偿提供给他人使用的,由使用者按规定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
三、对“铁道部所属在粤单位”拥有并使用下列车船,免征车船使用税:
(一)学校、幼儿园、托儿所、敬老院、医院自用的车船;
(二)铁路公、检、法机关自用的车船;
(三)只在本单位范围内使用,不行驶于公共道路、河流,公安或航政管理部门不核发行驶证照的车船。
上述车船用于营业运输、出租、承包给单位、个人和借给生产、经营、营业运输单位使用的,应按规定征税。
四、对“铁道部所属在粤单位的印花税,除按规定实行汇总缴纳的货运凭证外,其他应税凭证应由凭证书立(领受)人缴纳。营业帐簿,由各站、段或者独立核算单位负责缴纳印花税,上级部门在计算缴纳资金帐簿的印花税时,可以扣除已缴税资金数额。
五、“铁道部所属在粤单位”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车船使用税、印花税税法的规定,将使用的土地、房产的座落地址、土地面积、房产原值或租金、用途,和车船种类、数量、载重(客)量、用途等资料如实报送给所在地的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并向其申报纳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