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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华区人力资源局关于印发深圳市龙华区重点企业(机构)优秀青年人才集聚工程实施办法的通知

Admin - admin 于2022年04月30日发表  

各有关单位:

  《深圳市龙华区重点企业(机构)优秀青年人才集聚工程实施办法》已经区委区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龙华区人力资源局

  2021年11月4日

  深圳市龙华区重点企业(机构)优秀青年人才集聚工程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全面建设“数字龙华、都市核心”,支持龙华区重点企业(机构)引进和培育优秀青年人才,推动辖区重点企业(机构)做大做强做优,推动“人城产”融合发展,根据《深圳经济特区人才工作条例》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重点企业(机构)优秀青年人才扶持工作坚持总量控制、统筹兼顾,旨在为高成长性青年人才提供多样化保障,夯实人才发展后备力量。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重点企业(机构),指注册地(或执业地)、实际办公地(新引进企业过渡阶段可由区行业主管部门出具相关意见认定)及税务登记地在龙华区,依法经营和纳税的企业(机构),且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一)世界500强企业和区认定的总部企业。

  (二)经区认定的纳税、工业、外贸、服务业、中小微创新等各类百强企业,区文化创意10强企业。

  (三)国内主板、创业板、科创板上市企业,境外纽约证券交易所、纳斯达克证券交易所、东京证券交易所、香港证券交易所上市企业。

  (四)承诺一定周期内在龙华区形成科技转化成果,且经行业主管部门审核、推荐的区重点研发机构、高层次人才团队(团队核心成员)创办或所在的企业。

  (五)港澳人才在区行业主管部门重点支持的产业园区、双创基地、孵化器、加速器等创办的企业(机构)。

  (六)在区设立正常开展工作的博士后科研工作(分)站、博士后科研流动站、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的企事业单位。

  (七)高等院校、科研院所或者其他机构设在龙华区的科研载体,依托其本部招收博士后人员,经批准纳入深圳市博士后管理的组织。

  (八)深圳市市级以上专精特新企业。

  (九)其他经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决定,或经行业主管部门推荐并由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定的企业(机构)。

  第四条 重点企业(机构)目录由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管理。

  第五条 区重点企业(机构)优秀青年人才扶持工作由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统筹,区人力资源局会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第二章  优秀青年骨干资助

  第六条 本章适用于年龄未满40周岁,具有深圳市户籍或港澳台籍,与区重点企业(机构)签订有效劳动(聘用)合同,实际办公地在龙华区,所在区重点企业(机构)为其在龙华区依法依规缴纳个人所得税(所得项目为工资薪金,以下所提个人所得税相同)6个月以上和正常缴纳社会保险6个月以上,本人所学专业或专业技术职称与区数字经济等重点产业或其从事的行业密切相关(以申请扶持时的最高学历学位和专业技术职称为准),进行创造性劳动并做出相关贡献的优秀青年骨干。具体人员可由企业举荐,应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一)世界大学前300强毕业,并取得学士、硕士或博士学位的人员(其中本科学历需为全日制,具体高校名单与排名,以申请时最近一次进入Quacquarelli Symonds《QS世界大学排名》、泰晤士报《全球顶尖大学排行榜》、上海交通大学《世界大学学术排名》榜单为准,以下所提高校排名相同)。

  (二)取得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

  (三)其他技术技能水平突出,能对我区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人才。

  第七条 鼓励优秀青年骨干到龙华区发展,对新引进来区重点企业(机构)工作的世界大学前300强博士、硕士、本科应届毕业生给予一次性生活补贴,补贴金额分别为8万元、5万元、3万元。人才应在区重点企业(机构)为其连续缴纳社会保险及个人所得税满6个月后申请。

  第八条 对毕业于世界大学前300强知名院校,具有博士研究生学历、博士学位的人才给予20万元人才津贴,连续3年依申请等额发放。人才应在区重点企业(机构)为其连续缴纳社会保险及个人所得税满12个月后提出首次申请。

  第九条 鼓励区重点企业(机构)优秀青年骨干通过自身努力提高创新创业效率和工作质量,按照其上年度应纳税工资薪金收入额给予不同的薪酬奖励。

  (一)对上年度应纳税工资薪金收入额在15万元至30万元(含30万元)的,给予1万元薪酬奖励。

  (二)对上年度应纳税工资薪金收入额在30万元至50万元(含50万元)的,给予3万元薪酬奖励。

  (三)对上年度应纳税工资薪金收入额在50万元至70万元(含70万元)的,给予5万元薪酬奖励。

  (四)对上年度应纳税工资薪金收入额在70万元至100万元(含100万元)的,给予6万元薪酬奖励。

  (五)对上年度应纳税工资薪金收入额在100万元以上的,给予10万元薪酬奖励。

  第十条 鼓励区重点企业(机构)优秀青年骨干参与在职学历晋升,自本办法实施后,对被数字经济等区重点产业方向相关专业录取,在国内外高校、科研院所按规定学制学习,最终取得高一级学历晋升的区重点企业(机构)优秀青年骨干,给予学费50%的补贴,学费补贴最高不超过5万元。

  第十一条 鼓励区重点企业(机构)优秀青年骨干积极参加权威机构或企业推出的数字经济领域专业资格认证项目。对获得数字经济领域高水平证书(见***)的,给予一次性3万元数字经济证书奖励。

  第三章  博士、博士后扶持

  第十二条 本章适用于经批准在龙华区企事业等单位设立,并正常开展工作的博士后招收培养平台及新引进到龙华区工作的博士、博士后人员。

  (一)本章所称博士后招收培养平台,包括博士后科研工作(分)站(以下简称博士后工作站)、博士后科研流动站(以下简称流动站)、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以下简称创新基地),以及高校、科研院所或者其他机构设立在龙华区,依托其本部招收博士后人员的组织(以下简称其他博士后招收培养平台)。

  (二)本章所称博士后人员,是指正在经批准设立的区博士后流动站、工作站、创新基地及其他博士后招收培养平台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的人员,或期满出站直接分配到区企事业单位从事科研工作,并签订有效劳动(聘用)合同,实际办公地在龙华区,所在企业(机构)为其在龙华区依法依规缴纳个人所得税和正常缴纳社会保险6个月以上的博士后人员。港澳人才、外籍人才参照执行。

  (三)本章所称博士人员,是指年龄未满40周岁,取得博士研究生毕业证书、博士学位证书,落地龙华区就业,经市、区人力资源局接收的,拥有首份引进审核文件,与龙华区企业(机构)签订连续3年以上有效劳动(聘用)合同,实际办公地在龙华区,所在企业(机构)为其在龙华区依法依规缴纳个人所得税和正常缴纳社会保险6个月以上人员。港澳人才、外籍人才参照执行。

  第十三条 自本办法实施之日起,经批准在龙华区新设立且正常开展青年科研人才培养工作的博士后工作站、流动站、创新基地及其他博士后招收培养平台,给予一次性设站资助。资助资金主要用于补贴各平台为开展科研工作而购置的设备、仪器及软件资料等支出。

  (一)对新设立的博士后工作站、流动站及其他博士后招收培养平台给予50万元设站资助。

  (二)对新设立的创新基地,给予30万元设站资助。

  (三)对经批准设立博士后工作站的创新基地,按工作站的资助标准补齐差额部分。

  第十四条 支持龙华区博士后工作站、流动站、创新基地及其他博士后招收培养平台加大招生力度,对每成功招收1名博士后人员进站,且半年以内开题考核通过的,一次性给予平台5万元日常经费资助。

  第十五条 鼓励龙华区用人单位与市内外高校、科研机构的博士后工作站、流动站、创新基地及其他博士后招收培养平台建立联合培养机制,定向培养博士后人员来龙华区从事科研工作。龙华区用人单位每引进1名通过联合培养出站的博士后人员,可申请一次性5万元联合培养奖励。

  第十六条 自本办法实施后,出站直接留(来)龙华区从事科研和技术转化工作,与区用人单位签订3年以上劳动(聘用)合同且正常缴纳社保的博士后人员,给予每人30万元安家补贴,连续3年等额发放。

  第十七条 出站直接留(来)龙华区从事科研和技术转化的博士后,其开展的应用项目研究,3年以内研究成果在区应用转化或用于创业,并取得良好经济和社会效益的,一次性给予10万元科研成果转化奖励。

  第十八条 博士、博士后人员学术研修依照“尚贤卡”相关办法执行。

  第十九条 鼓励博士、博士后人员积极承担重点、重大科技计划任务,在国家和地方重大科技攻关项目中发挥积极作用,对主持承担市级以上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的,给予一定科研项目奖励。

  (一)对新主持承担国家科技重大专项、国家重点研发计划等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的,给予一次性20万元科研项目奖励。

  (二)对新主持承担省级科技重大专项、广东省重点领域研发计划等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的,给予一次性10万元科研项目奖励。

  (三)对新主持承担深圳市重大科技产业专项、深圳市技术攻关重点项目等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的,给予一次性5万元科研项目奖励。

  第二十条 博士后人员可享受人才住房服务。博士后人员可申请免租入住建筑面积70平方米以下的龙华区人才住房,居住年限最长不超过3年。

  第二十一条 博士后人员可享受子女入学服务。博士后人员子女若为非深圳户籍的,在龙华区就读区属学前教育和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享受深圳市户籍学生同等待遇。

  第二十二条 博士后人员可享受医疗保障服务。博士后人员可享受由龙华区提供的健康保险,每年可享受一次市三级保健体检待遇。在享受社会医疗保险待遇后,属于个人负担的基本医疗费用,可申请报销50%,每年可报销金额最高不超过5万元。保障期最长不超过3年。

  第四章  组织实施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第二章规定的优秀青年骨干资助申请实行行政审批集中办理模式,于每年5月至6月集中开放受理;第三章规定的博士、博士后扶持申请常年开放受理。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第二十二条健康保险,由区高层次人才服务中心负责落实,其他各项扶持与服务事项申请,按照以下程序执行:

  (一)申请。符合条件的优秀青年人才、博士后工作站、流动站、创新基地、其他博士后招收培养平台向所在单位提出申请,填写申请表,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二)初核。所在单位对申请对象各项条件进行初核,符合条件的在其申请核准表中加具推荐意见后,全流程网上办理。

  (三)审批。属于科研成果转化奖励(第十七条)、科研项目奖励(第十九条)的申请,由区人力资源局会同区科技创新局进行审核;属于免租人才住房(第二十条)的申请,由区住房和建设局负责审核;属于子女入学服务(第二十一条)的申请,由区教育局负责审核;属于医疗费用报销(第二十二条)的申请,由区卫生健康局负责审核;其他事项由区人力资源局进行审核。各业务主管部门审核后,按规定和程序报批。

  (四)公示。区人力资源局对拟扶持的人才、企业及机构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五)资金拨付与服务落实。经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按规定和程序进行资金拨付。

  第五章  管理与监督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规定的各项资助,需在规定的时间内提出各类扶持申请并提交申报材料,申报主体因自身主观原因未及时申请或提交申报材料的,视为自动放弃申报资格。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第二章优秀青年骨干资助以企业或机构为主体进行申报。自本办法实施第二年起,原则上每家区重点企业(机构)每自然年申请补贴最高不超过200人次,该限额根据龙华区财力状况适时调整。

  第二十七条 建立重大事项备案制度。区重点企业(机构)优秀青年人才在补贴和资助发放期内发生工作单位变更,或所在单位发生注册地变更,或注册地与实际办公地不一致,以及发生重大经济、法律纠纷等事项,用人单位须在上述情形发生之日起15个工作日以内,主动向区人力资源局报备。未主动报备的,6个月内暂停受理该单位人才业务申请。

  第二十八条 区重点企业(机构)优秀青年人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其补贴和资助申请资格,待相应情况解除后方可继续申请:

  (一)所在企业(机构)被列入市场监管部门异常经营名录,且优秀青年人才负有直接或主要责任。

  (二)涉嫌犯罪正在接受司法调查尚未做出明确结论,或对所在企业(机构)涉嫌犯罪正在接受司法调查的事件负有直接或主要责任。

  (三)申报人对所在单位在深圳市信用平台有正在执行、未解除、未整改完毕等行政处罚记录负有直接或主要责任。

  (四)其他应当中止奖励的情形。

  第二十九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将其清出重点企业(机构)目录,且永久不再受理其相关财政支持申请。

  (一)近5年内存在不依法纳税情形。

  (二)近3年内存在严重违法违规行为,受到刑事处罚。

  (三)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四)经查询深圳市公共信用平台,被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

  (五)逾期未归还财政借款。

  (六)其他应当清出目录的情形。

  第三十条 区重点企业(机构)优秀青年人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其奖励资格。情节严重的,按有关规定追回其所享受的奖励资助,并通报区相关部门,该人才不再享受人才优惠政策和资金资助。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二)违反职业道德、违背社会公序良俗,造成不良社会影响,损害龙华区人才形象。

  (三)申请材料、学术、业绩、成果等弄虚作假。

  (四)5年内,对所在单位的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记录,虚报、冒领、骗取、挪用财政资金记录的行为负有直接或主要责任。

  (五)因犯罪受到刑事处罚。

  (六)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或者对所在工作单位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负有直接或主要责任。

  (七)被列入深圳市公共信用“黑名单”。

  (八)经核实不属于所在区重点企业(机构)合同期内员工。

  (九)其他应当终止奖励的情形。

  第三十一条 区重点企业(机构)优秀青年人才享有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干预或侵占。对截留、挤占、挪用资金的单位或个人,龙华区将追回发放资金(含同期银行利息),并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所需资金,从区人才专项资金列支。

  第三十三条 同一人才获得多项区级同类型补贴和资助的,按照“从高不重复”原则执行,已纳入上级人才计划支持的,原则上不再重复支持。

  第三十四条 同时符合市级博士生活补贴与本办法第七条生活补贴的人员,仅限申领其中一种补贴。已申领原政策在站博士后生活补助的人员,不得重复享受本办法第八条人才津贴。同一年度已享受深圳市产业发展与创新人才奖或粤港澳大湾区境外高端紧缺人才个税补贴的人员,不重复享受本办法第九条薪酬奖励。

  第三十五条 已认定的龙华区高层次人才不享受本办法扶持。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实施后,相关事项按以下规定办理:

  (一)本办法实施之日前已享受区重点企业优秀青年人才津贴的,按原政策规定享受相应待遇直至结束。

  (二)本办法实施之日前新引进的区重点企业优秀青年人才,可按照原政策享受学费和就业补贴及人才津贴,在满足社保缴纳时间后于2022年5月至6月提出首次申请,其中人才津贴需连续3年申请。

  (三)2016年8月28日至本办法实施之日前经批准在龙华区新设立博士后流动站、工作站和创新基地的设站单位,按照原政策申请相关资助。

  (四)2021年9月1日前,已享受区博士后相关资助的人员,按原政策规定享受相应待遇直至结束。

  (五)2021年9月1日前已进入龙华区博士后站点或出站直接留(来)区的博士后,可按照原政策申请相关资助。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由区人力资源局负责解释。相关操作细则由各业务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所称“以上”“以内”“不超过”均含本数。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自2021年11月15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原《深圳市龙华区企事业博士后资助管理办法》(深龙华人〔2020〕4号)、《深圳市龙华区重点企业优秀青年人才集聚工程实施方案(试行)》(深龙华人〔2020〕5号)同时废止。

  ***:数字经济领域高水平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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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9-25 04:38:12重新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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