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外贸发展基金管理暂行办法
(一)资助对象:年出口规模50万美元以上企业。
(二)资助标准:
1.对我市软件企业凡采取通关或网上传输方式向境外出口软件产品的,按出口每美元资助人民币0.05元研发经费。
2.参加市政府计划内重点出境展览项目,展览地属传统市场的给予摊位费50%的资助,展览地属新兴市场的给予摊位费70%的资助。
3.外贸出口企业使用外贸发展基金、外贸专项贷款(均委托银行转贷),按时还本付息的,按人行当年的基准利率给予贷款利息20%的资助;获得本市有关担保机构办理出口信贷担保,按时还本付息的,给予实际支付贷款担保费50%的资助。
4.我市企业在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深圳分公司购买一般贸易项目一年期内出口信用保险的,凡投保期在2004年12月31日前的给予实际支付保费30%的资助,凡投保期自2005年1月1日起的给予实际支付保费20%的资助。
5.深圳市贸易工业局组织的跨国公司专场采购会,每场给组织单位10万元内资助。
6.按企业实际已支付贷款担保费的50%给予资助。
详情请登录网址:http://www.szbti.gov.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