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外出务工遇阻诉至法庭讨回预付款
男子外出务工遇阻诉至法庭讨回预付款
为出国淘金,男子马某将2.4万元预付金交给了某劳务派遣公司,并签订了《劳动合同书》,可公司没有履行派遣行为,而且只返还了1.1万元给马某。昨日,记者获悉,顺庆区人民法院判决该派遣公司将剩余的1.3万元及利息退还给马某。
2010年8月5日,陕西省户县人马某与某劳务派遣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书》,并约定该劳务派遣公司将马某外派至塔吉克斯坦,合同期限为一年。马某办理护照后,由该劳务派遣公司负责办理签证,若马某从接到护照起4个月内未出境,该劳务派遣公司将每月发放生活补助费1200元。同时,马某还向该劳务派遣公司预付了2.4万元,作为其履约前期费用开支。该劳务派遣公司也承诺合同期满后,一次性报销前期费用给马某。
劳动合同订立后,由于该劳务派遣公司建设项目资金等问题,马某没有如期被派至塔吉克斯坦工作,一直滞留在国内。该劳务派遣公司退还预付款1.1万元给马某。一直到2014年,该劳务派遣公司也没有将剩余的1.3万元退还给马某。于是,马某将该劳务派遣公司告上了法庭,要求退还余下的预付款1.3万元及利息。
该劳务派遣公司辩称,合同未履行是因为塔吉克斯坦方面有变动,影响了其项目的建设进度。另外,马某交的也只是前期费用,并非保证金,所以不应该承担利息。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要求其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该劳务派遣公司收取前期费用的行为违法,故应当予以退还。承办此案的法官说道:虽然合同约定履行期限为一年,但由于该劳务派遣公司这种做法违法,所以应从收取之日承担利息损失。
最终,法院判决该劳务派遣公司退还马某前期费用1.3万元及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