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青岛市积分落户政策问答
2016年青岛市积分落户政策问答
日期:2016-07-20|来源: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一、什么是积分落户?
答:积分落户是指通过市政府确定的积分指标体系,对申请落户人员的条件进行指标量化,并对每项指标赋分,累计积分达到规定分值,可申请落户。积分体系分为基本分、导向分、附加分和负积分,总积分为各项指标的累计得分,申请人积满100分,可向固定住所所在区人社部门提出落户申请。
二、青岛市积分落户申报范围是什么?
答:具有高中以上学历,在本市城区和新区有合法固定住所,持本市有效的《山东省居住证》满3年,在本市城区和新区就业创业并缴纳社会保险满3年,无犯罪记录,申请将户口迁入本市城区和新区的人员。
三、“本市城区和新区”如何理解?
答:城区是指市南区、市北区、李沧区、崂山区、城阳区(不含红岛经济区)和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新区是指黄岛区(不含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和红岛经济区。
四、居住证时间如何计算?
答:居住证时间实行累计计算,计算日期从
五、如何界定合法固定住所?
答:积分落户合法固定住所指申请人拥有的住宅用途房产(共有产权的,产权人仅限夫妻及未婚子女)。属本人房产的需提供房产证;属共有产权的需出具房产证、共有产权证明(包括公证机关证明或房屋产权人出具的证明)、结婚证、户口簿等证明材料。
六、税收完税证明如何开具?
答:企业法定代表人和个体工商户经营者需携带税务登记证副本原件及复印件,个人需携带本人身份证明,到主管税务机关(或扣缴单位主管税务机关)纳税服务大厅开具税收完税证明。个人也可持身份证在各纳税服务大厅的ARM自助终端上开具个人所得税的税收完税证明。
七、申请人如何取得投资纳税的证明材料?
答:申请人可直接向当地国税主管税务机关查询自身涉税保密信息,查询时应当向国税主管税务机关纳税服务部门咨询服务岗提交下列资料:
1.《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涉税保密信息查询申请表》;
2.查询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查询人包括:法定代表人、财务负责人)。
纳税人授权其他人员代为查询的,除受托人需与主管税务机关或相关责任部门签订保密责任书外,还需提交纳税人本人(法定代表人或财务负责人)签字的委托授权书和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原件。
八、对获得国家级、省部级和青岛市市级奖项和荣誉称号的级别应如何界定?
答:国家级表彰奖励是指***、***授予的奖项或荣誉称号;省部级表彰奖励是指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政府以及国家部委授予的奖项或荣誉称号;青岛市市级表彰奖励是指青岛市委、市政府授予的奖项或荣誉称号。
九、如何认定志愿服务工时?
答:1.登陆青岛志愿服务网(http://qdzyfw.qingdao.gov.cn),申请成为青岛市注册志愿者;
2.依据《青岛市志愿者管理办法》,由志愿者所挂靠的志愿服务组织负责对志愿者参加志愿服务活动进行原始记录,由组织负责人将志愿服务工时等数据及时提交到青岛志愿服务网,在网站上进行48小时社会公示。公示结束后,若无异议,工时自动计入志愿者个人数据库。
3.各志愿服务组织加盖公章后,将志愿者工时记录证明材料(须提供参加活动照片、活动时间、地点及组织负责人等必要信息),提报到各区市文明办或市直机关各单位等二级管理部门。二级管理部门对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审核无误后,加盖公章提报到市文明办、市志愿服务协会,进行最终确认。市文明办、市志愿服务协会所认定的志愿服务工时,作为志愿者参加志愿服务活动的最终证明,提交人社部门作为积分落户的参考依据。
十、对于提供虚假材料骗取落户的如何处理?
答:对采取故意隐瞒、欺骗或提供虚假材料的,一经查实,5年内不再受理其申请。触犯法律的,依法追究相关人员法律责任。空缺的落户名额按照积分排名依次递补。
十一、积分落户的申报流程是什么?
答:(一)通知公布。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每年通过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www.qdhrss.gov.cn)及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布积分落户办理时间、受理地点及相关事项。
(二)网上初评。申请人在规定的时间内登陆积分落户信息管理系统,如实填报本人相关信息,经系统初评总积分达到100分以上(含100分)的,可向本人合法固定住所地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正式递交申请材料。
(三)窗口申报。各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设立积分落户申请受理窗口。窗口接收申请材料并出具收件回执。经确认资料无误后,按照《青岛市积分落户指标体系表》的设定进行初审,初审积分达到100分的,出具受理回执。若初审积分未达到100分的,则将申请材料退回申请人。
(四)汇总复审。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汇总、审核有关材料及数据,并按照积分指标体系责任分工,分送相关部门进行复审。
(五)排名公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汇总复审情况,确定最终积分,并按照积分高低对申请人进行排名并公示。
(六)复核公布。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将申请人积分排名情况报市发展改革委复核。并根据复核结果公示拟落户人员名单,公示期10个工作日。经公示无异议的,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公布拟落户人员名单并签发落户卡。
(七)办理落户。申请人凭落户卡到拟落户地公安分局办理本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或成年未婚子女落户手续。
十二、积分落户如何排名?
答:对申请人各项积分指标确定的分值相加得到落户积分,按照分数高低进行排名。积分相同者,按在我市缴纳社会保险时间长短排名。
十三、累计积分满100分的是否都可以落户?
答:积分满100分的,可以到合法固定住所所在地的人社部门提交积分落户申请材料。是否能够落户需经初审、复审、排名公示后,再由市发改部门根据我市年度人口计划确定年度积分落户指标数量并按照积分排名情况确定。
十四、获取积分落户卡后的落户步骤?
答:申请办理积分落户人员取得青岛市积分落户卡后,持所需证明材料到拟落户地所在区公安分局办理积分落户申请人及其随迁人员的《准予迁入证明》。申请人持《准予迁入证明》到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将户口迁出。其中,户口在胶州、即墨、平度、莱西四市的人员可直接持《准予迁入证明》到落户地派出所办理落户手续。
(一)办理期限
1.申请人单独办理户口迁入且材料齐全的,公安分局受理后当场予以办理《准予迁入证明》。
2.申请人申请配偶、未婚子女随迁的,公安分局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审核,对符合政策规定的签发《准予迁入证明》。不符合规定的于5个工作日内通知申请人。
(二)落户所需材料
1.申请人:青岛市积分落户卡、户口簿及复印件(或户籍证明)、身份证、合法固定住所证明及复印件。
2.随迁配偶和子女:身份证、户口簿及复印件(或户籍证明)、结婚证及复印件、工作状况证明及父母子女关系证明,随迁子女达到结婚年龄的需同时提供未婚声明和工作状况证明。
父母子女关系证明是指以下证明之一:(1)户口簿或公安派出所出具的加盖户口专用章关系证明;(2)出生医学证明及复印件;(3)亲子鉴定及复印件。
工作状况证明是指以下证明之一:(1)原户籍地就业失业登记证;(2)在市区工作证明(劳动合同及复印件、基本养老关系接续卡);(3)户口所在地村委出具的农村居民身份证明;(4)学生在校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