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业孵化补贴
索引号: | 1144***********30U/2020-00909 | 分类: | |
发布机构: | 中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成文日期: | 2020-07-17 |
名称: | 创业孵化补贴 | ||
文号: | 发布日期: | 2020-07-19 | |
主题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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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业孵化补贴
发布日期:2020-07-19 浏览次数:-
一、受理范围
中山市创业孵化示范基地、镇区创业孵化基地。
二、设立依据
《关于印发广东省省级创业带动就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粤财社〔2015〕109号)第三章第九条(四)款 签订协议的创业孵化基地按规定为创业者提供1年以上期限创业孵化服务的(不含场租减免),按实际孵化成功(在本省领取工商营业执照或其他法定注册登记手续)户数每户3000元标准给予创业孵化补贴。
三、实施机关
创业孵化基地所在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分局
四、办理条件
提供孵化服务期满后。
五、申请材料
1.与入驻创业人员签订的1年以上期限书面服务协议复印件及提供相关服务的证明材料。
六、办公时间
周一至周五上午8:30—12:00 下午2:30—5:30。
七、服务收费
不收费
八、办理流程
1.窗口和邮寄受理。受理人员核验申请材料,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申请材料不齐全受理人员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补正材料。不符合申请资格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受理人员不予受理,制发不予受理通知书给申请单位。
2.网上受理:登录广东政务服务网中山市网厅(www.gdzwfw.gov.cn/?Region=442000)进行网上申请。受理人通过信息平台核对录入的申请材料信息,符合政策规定的予以受理;如申请材料信息不齐,应通过信息平台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资料,经告知仍无法补正的,不予受理。
3.材料审核:受理人、审查人在7个工作日(特殊情况可延长审查时间最多不超过3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材料进行审查,符合规定的向社会公示。
4.资金拨付:经公示无异议,符合政策规定的,按国库管理规定将资金拨付到创业孵化基地银行账户。
九、办理地址
创业孵化基地所在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分局,详细地址请点击:http://hrss.zs.gov.cn/wsfw/fwwd/
十、咨询电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