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基本信息公开(大新县雷平镇车站村大新县供销社化肥经营部)
案 名 | 大新县供销社化肥经营部 销售未依法取得肥料登记证的肥料产品案 | ||
行政案号 | 崇农(肥料)罚[2021]1号 | ||
基本案情 | 2021年4月13日,我局执法人员在日常巡查中发现:当事人位于大新县雷平镇车站村大新县供销社化肥经营部门店右侧位置存放有未标明登记证信息的肥料产品“脲铵氮肥”143包,该产品外包装标称:N(氮)≥28%,铵态氮≥14%,尿素态氮≥14%,S(硫):3%,Zn(锌):0.03%,B(硼):0.03%,Zn+B:0.06%,执行标准:HG/T 4214-2011含氯(中氯),净含量50千克/包,包装标称合格:[GG]210223039 004148,生产单位:史丹利化肥贵港有限公司。该肥料产品包装未发现有登记证信息,当事人也未能提供该肥料产品登记证;执法人员通过农查查等软件查询,也未查询到该肥料产品的登记信息。 依据《肥料登记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此“脲铵氮肥”产品不在免予登记的范围之内,需要登记才能生产销售。 检查当日,执法人员清点了该“脲铵氮肥”,同时依法制作了现场检查(勘验)笔录,拍摄照片,登记保存,并送达询问调查通知;4月13日,经本机关分管领导批准依法立案;4月13日,执法人员询问了该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并制作了询问笔录,同时调取了有关书证、物证;4月30日,当事人提交了《营业执照》等材料复印件,但未能提供肥料登记证或免于登记的证明。 经查:当事人经营的“脲铵氮肥”是未取得肥料登记证的肥料产品。当事人于2021年3月16日进货10吨(200包)。于2021年3月27日、3月29日、4月2日分别销售了23包、18包、16包,总共销售了57包,销售价格均为110元/包;销售收入为6270元,认定违法所得共计6270元;检查当日,经营部门店右侧位置还存放有143包未售出,该案涉案金额20570元。当事人对上述违法事实均予以认可。 | ||
涉案金额 | 20570元 | 违法所得 | 6270元 |
案发时间 | 2021-4-13 | 立案时间 | 2021-4-13 |
案件类型 | 销售未依法取得肥料登记证的肥料产品 | ||
处罚时间 | 2021-5-20 | 处罚种类 | 警告、罚款 |
处罚依据 | 《肥料登记管理办法》第五条 “实行肥料产品登记管理制度,未经登记的肥料产品不得进口、生产、销售和使用,不得进行广告宣传”。 《肥料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0000元以下罚款:(一)生产、销售未取得登记证的肥料产品” | ||
处罚决定书 | 1、警告,责令停止销售该肥料产品; 2、处以违法所得2倍罚款共计12540元整。 | ||
附 件 | 崇左市农业农村局行政处罚决定书.doc | ||
案件来源 | 农业农村部门 | ||
单位名称 | 大新县供销社化肥经营部 | 单位性质 | 集体所有制 |
所属行业 | 农、林、牧、渔 | 单位法人 | 赵先和 |
所属地区 | 广西壮族自治区崇左市市辖区 | 注册地址: | 大新县雷平镇车站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