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政府关于鼓励旅游业发展的扶持奖励意见试行
各镇人民政府,县各委、办、局,县经济开发区、有机农业开发区:
为促进我县旅游业快速发展,根据***《关于进一步促进旅游投资和消费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5】62号)以及省、市政府关于加快旅游业发展等有关精神,注重扶持激励,加强政策引导,强化宣传推介,不断提升我县旅游的知名度和美誉度,特制定如下扶持奖励意见。
一、推进旅游项目建设
1、支持编制旅游发展规划。对聘请具有一定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制旅游景区(点)(争创3A及以上)建设规划、乡村旅游区(争创3星及以上)等旅游专项规划且通过专家评审的单位或企业,先给予编制费用10%的奖励,按所编制规划实施后再奖励10%。最高奖励不超过50万元。
2、鼓励发展旅游新业态。对投资温泉、户外营地、休闲体育、水上运动、休闲农庄、主题酒店等旅游新业态项目,年度固定投资1000万元以上的(以有资质的第三方审计结果为准),给予实际投资额2%的奖励,最高奖励不超过40万元。达到旅游重大项目的按照县委《宝应县关于扶持服务业重大项目建设的实施意见》([2014]29号)文件政策执行,不重复奖励。
3、支持服务设施建设。对列入推进计划的旅游项目中,支持旅游服务中心、生态停车场、旅游标牌标识、旅游智慧平台等旅游服务功能设施建设,按实际投资的10%给以奖励(单项最高不超过40万元);对旅游重点村、旅游景区新建、改建的旅游公共厕所,达到国家2A、3A级标准的分别奖励5万元、10万元。
4、支持旅游重大项目建设。重大旅游项目奖励按照县委《宝应县关于扶持服务业重大项目建设的实施意见》([2014]29号)文件政策执行。
二、鼓励旅游品牌创建
5、鼓励创建国家A级景区。对于辖区内新评定为国家5A、4A、3A级旅游景区,并具备实质性接待能力且正常对外开放的,分别给予50万元、40万元、20万元奖励。被新评定为省级旅游度假区、市级旅游度假区的景区分别奖励30万元、15万元。
6、鼓励创建国家星级饭店。对于辖区内新评定的五星、四星、三星级酒店,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30万元、15万元、5万元。对新评定的金叶级、银叶级绿色旅游饭店,分别奖励10万元、5万元。对新引进或委托全球酒店集团100强、中国酒店集团10强的酒店管理公司,管理期限达二年的宾馆酒店,分别给予该星级酒店20万元、10万元奖励。年度被评为国家级、省级、市级优秀星级饭店的,分别奖励15万元、10万元、5万元。
7、鼓励创建品牌旅行社。对于辖区内新评定为五星、四星、三星级的旅行社,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15万元、10万元、5万元;县内旅行社(独立法人、依法在本县纳税)进入省五十强旅行社行列的一次性奖励15万元,进入全国百强旅行社行列的一次性奖励30万元。
8、鼓励村创先创优。获得全国、全省、全市特色旅游景观名村称号的,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3万元奖励;对新评定的国家级、省级、市级工农业旅游示范点,当年分别一次性奖励15万元、10万元、5万元;对获得省五星、四星、三星级乡村旅游区称号的,分别给予奖励30万元、20万元、10万元。对新评定的省级自驾游基地给予一次性奖励15万元。
三、鼓励旅游营销宣传
9、鼓励旅游社招徕游客。旅行社组织外地(县外)游客来宝(以身份证为准),单个旅游团每次在50人以上(含50人)、游览1个景区(点)以上(以购置景区门票凭据为准)并在本地饭店用餐1次以上、年度招徕人数累计在1000人以上的奖励5元/人次;符合上述条件,并在宝住宿1晚以上(含1晚)的奖励10元/人次。上述餐饮、住宿需提供当日消费的税务***。
10、鼓励企业走出去营销。对于辖区内旅游企业参加由旅游部门组织的市级以上旅游交易会、旅游商品博览会等旅游宣传促销与招商活动,给予参展摊位费50%补助;对本县旅游企业在县外重要客源地举办旅游推介会、说明会等活动,到会的旅行社、新闻媒体达到10家以上的,给予50%补助,每次不超过5万元奖励。对在县外媒体广告宣传推介宝应旅游形象、产品、线路等的县内外旅游企业,根据发布广告的内容、版面、实际投入等,给予宣传广告金额20%的补助(最高补助额不超过30万元)。
11、鼓励举办特色旅游活动。鼓励举办特色旅游节庆活动,活动认定标准:特色明显(结合当地特色)、游客参与度高(参与人数1000人以上)、市场影响力大(有5家省级或市外媒体的报道宣传),活动经旅游部门认定后,按照举办活动的县、市、省、国家四个级别分别给予2万元、3万元、4万元、5万元的一次性补助,每家单位每年最高补助不超过10万元。
12、鼓励旅游商品研发生产。对在国家级旅游商品评比活动中获得一、二、三等奖的,分别奖励10万元、8万元、6万元;在省级旅游商品评比活动中获得一、二、三等奖的,分别奖励5万元、4万元、3万元;在市级旅游商品评比活动中获得一、二、三等奖的,分别奖励2万元、1.5万元、1万元。
四、鼓励创建特色旅游名镇(区)
13、创成市级、省级、国家级特色旅游名镇(区)的,分别奖励5万元、10万元、30万元。
五、加强旅游人才建设
14、鼓励引进高端旅游人才。对引进的在国内4A级旅游景区(4星级以上酒店)担任过高级职务的职业经理人,且在宝应相关旅游景区(星级酒店)服务满三年,经旅游局考核认定,接待游客数量和营业收入完成协议任务的,对用人单位进行补助,补助额按用人单位实际支付的计缴所得税的劳动报酬的10%计算,最高年补助不超过10万元。
15、鼓励导游素质提升。对获得高级导游、中级导游资格并在本县服务满二年的一次性分别给予1万元、0.5万元奖励。
16、每两年评选一次宝应“金牌”、“银牌”导游(讲解员)各3-5名,每名分别发放2000元、1000元奖金和荣誉证书。
六、附则
17、县政府每年设立旅游发展专项资金500万元。专项用于扶持奖励和县本级的宣传营销、旅游公共服务设施、活动推介、业务培训、宣传品制作、智慧平台建设等方面,具体组织工作由县旅游局负责。
18、以上各项政策的兑现,按照本意见第17条所设的资金使用类别使用,每年初由县旅游局、财政局审核认定,报县政府批准,在县旅游发展专项资金中安排。
申报和审批流程:
(1)扶持奖励兑现申报和审批流程:
申请单位填报申请表─县旅游局和县财政局联合复审─社会公示─县政府审批─县旅游局会同县财政局下达奖励计划并拨付奖励资金。
(2)县本级旅游专项宣传等资金的申报和审批流程:
县旅游局申报计划─县分管领导批示─县财政局审核─县长审批─县财政局拨付。
19、本意见所设奖项,因同一事项涉及两项以上奖励的,一律从高或从优享受,不得重复享受。凡单位或企业当年发生旅游安全事故、环境污染事件、违法经营、失信行为的情况之一者,一律不享受该奖励政策。
20、本意见自2016年10月1日起施行。
宝应县人民政府
2016年9月13日
宝应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9月13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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