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建筑垃圾管理的实施意见已废止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建筑垃圾管理,确保市容环境卫生整洁,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39号)、《广东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以及《印发佛山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佛府办〔2008〕388号)等文件规定,现提出实施意见如下:
一、指导思想和总体目标
以党的***为指导,以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为契机,贯彻落实《珠江三角洲地区改革发展规划纲要(2008~2020年)》,进一步加强建筑垃圾管理,形成职能部门各司其职、区镇(街道)联动、合力整治、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通过加强监督管理,建立并落实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责任制,使国家和省、市、区有关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的各项规定得到有效落实,各类建设工程施工环境整洁、文明;进出施工现场车辆无带泥行驶;运输建筑材料及建筑垃圾车辆全面实行密闭化运输,无抛洒滴漏等污染城市道路现象;无擅自处置、乱堆放、乱倾倒建筑垃圾现象,并最终营造出整洁卫生、规范有序的城市环境。
二、加强规划,解决建筑垃圾受纳场所出路问题
根据《佛山市环境卫生专业规划》和《顺德区环境卫生专业规划》,各镇(街道)要尽快与规划、国土、建设(房管)、环保、城管执法等部门沟通协调,在今年9月30日前选定临时或永久建筑垃圾受纳场所,供申请排放建筑垃圾的单位(个人)选择。对申请设置建筑垃圾受纳场所的,按照《建设部关于纳入***决定的十五项行政许可的条件的规定》(建设部令第135号)办理。运输、受纳建筑垃圾的服务收费标准,由物价部门审核确定。
为妥善处理物业管理小区内装饰装修产生的建筑垃圾,在不影响居民的情况下,房地产开发商应在小区内或周边临时设定合适场地,用于堆放业主装修时产生的建筑垃圾。临时堆放点要做好围蔽工作,符合市容环境卫生要求,达到一定数量后集中运往指定受纳场所。
三、严格把关,规范建筑垃圾处置管理
为加强和规范建筑垃圾处置管理,有效防止建筑垃圾运输车辆沿途抛洒滴漏污染城市道路,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和建筑垃圾运输单位应严格执行《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的各项规定,并遵循下列规范要求:
(一)凡从事运输工程渣土、沙石及其他散体物料运输车辆必须按照《印发顺德区工程运输车辆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顺府发〔2007〕29号),安装使用全密闭机械装置,领取《工程运输车辆管理卡》。
(二)审批机关应严格按照《建设部关于纳入***决定的十五项行政许可的条件的规定》的具体条件,对申请从事建筑垃圾处置的单位进行核准,具体包括:有合适的排放场地、有建筑垃圾分类处置和利用方案、运输车辆具备全密闭运输机械装置、有完善的防止遗撒方案等,对附近市容市貌不构成影响。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或核准。
(三)不得将建筑垃圾混入生活垃圾,不得将危险废弃物混入建筑垃圾,不得擅自设立弃置场受纳建筑垃圾,建筑垃圾储运消纳场不得受纳工业垃圾、生活垃圾和有毒有害垃圾。
(四)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建筑垃圾交给个人或者未经核准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单位运输。
(五)禁止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文件。
(六)处置建筑垃圾的单位在运输建筑垃圾时,应当随车携带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文件,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证》和《工程运输车辆管理卡》,并按照核准文件规定的运输路线、时间运行,不得丢弃、遗撒建筑垃圾。
违反上述规定的,由城管执法、公安交警、建设(房管)、交通和公路部门依法予以查处。
四、狠抓源头,严格规范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的管理
各类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必须严格按照《顺德区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管理规定》(顺建发〔2008〕53号)的要求,落实文明施工管理。强化对出入建筑施工现场的工程运输车辆的监控管理,落实《关于对部分工程实施建筑施工现场远程视频监控管理的通知》(顺建发〔2008〕46号),凡是符合推广视频系统安装条件的建设工地,必须在开工前安装视频监控系统装置;施工现场出入道路必须实施硬化处理,不得有裸露路面;根据建设规模等情况设置车辆冲洗台,并配齐配足车辆冲洗设备;施工现场必须设专人负责现场进出车辆的调度和管理,运输车辆必须装载适量,确保驶出工地的车辆不带泥出场及保持车厢板整洁。要贯彻落实《关于在市政工程施工现场设置公示牌的通知》(顺建发〔2007〕79号),凡在我区范围内的市政工程,均需设置市政工程公示牌,以接受社会各界监督。
上述事项由建设(房管)部门、城管执法部门结合职能牵头负责,建筑主管部门负责施工现场实施和管理,配合城管执法等部门实施监督、检查和考核考评。
对施工现场不能达到上述规定要求的,由建设(房管)等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对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进行处理。
五、完善机制,密切各单位间的协调配合
各职能部门必须强化履行建筑垃圾管理职责,并建立有效的协调配合工作机制,切实做到各司其职,各尽其责,真正形成齐抓共管的合力。
(一)城管执法、建设(房管)、公安交警等部门要根据各自的管理职能,切实加强对建筑垃圾处置的日常监管,同时整合信息和管理资源,及时沟通,相互配合,针对建筑垃圾管理工作中的薄弱环节,采取措施,积极开展联合整治专项行动,严厉打击各种违法违规行为。对较大规模的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有关部门可以组成现场监管小组驻场监督,或运用现场监控设施实施全程监控。
(二)国土、规划、建设(房管)主管部门在发放《土地使用权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房地产权证》、《房屋拆迁许可证》时,应当将有关审批信息告知相关部门(单位),可借助行政服务中心的审批平台,实现信息互通,以确保有关管理部门及时掌握情况。
(三)国土、规划、建设(房管)、城管执法、各村委会(社区居委会)、业主委员会、房地产开发商、物业管理公司等要加强建筑垃圾管理政策法规的宣传,对前期实施相关工程作业(包括土地开发、建设施工、装饰装修)的单位要及时发出告知书,告知其处置建筑垃圾应当办理的相关手续和办事程序。
(四)城管执法、公安交警、建设(房管)、交通和公路部门要加大执法力度,重点对以下违法行为进行及时、有效查处:
1.施工现场不按规定处置渣土、垃圾、沙石等行为,包括车辆超载装运,未密闭加盖,未领取《工程运输车辆管理卡》,造成运输过程沿途抛洒滴漏的;
2.施工现场出入口道路没有进行硬化处理,没有设置车辆冲洗设施或出场前未冲洗,造成带泥上路污染城市道路的;
3.擅自处置、乱堆放、乱倾倒建筑垃圾的。
各职能部门应根据区政府或区城管委的统一部署,适时开展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和建筑垃圾管理的专项整治行动,集中查处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土地储备单位、拆迁工地、市政道路建设、挖掘工程等未落实相关管理规定的、对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以及交通安全造成影响的违法违章行为。
(五)建设(房管)、城管执法等部门要联合房地产、建筑业、建筑装饰、市政业、物业管理、造价与监理等行业协会,充分发挥行业协会的作用,加强行业管理。
六、其他
本意见所称建筑垃圾,是指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和个人在土地前期开发、建设、修缮和拆除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管网等以及居民装饰装修房屋过程中所产生的渣土、弃土、弃料、余泥及其他废弃物。
二○○九年八月十日
主题词: 城乡建设 建筑 垃圾△ 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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