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珠海市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实施方案(珠人口计生〔2009〕45号)
各区(含经济功能区)人口计生局、财政局:
根据《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有关规定,为贯彻落实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广东省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粤计生委〔2009〕21号),为解决珠海市独生子女死亡、伤残家庭的实际困难,市人口计生局、市财政局决定从2008年10月起在全市实行计划生育特别家庭扶助制度,现将
珠海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 珠海市财政局
2009年5月4日
珠海市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实施方案
第一条 为了体现党和政府对计划生育特殊家庭的关怀,进一步建立和完善人口和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政策体系,稳定低生育水平,促进社会和谐,根据《人口计生委财政部关于印发全国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扶助制度试点方案的通知》(国人口委[2007]78号)精神,以及最近省人口计生委和财政厅联合下发关于印发《广东省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省人口计生委[2009]21号),结合珠海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珠海市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的对象是:
珠海市户籍人口中的独生子女死亡或伤病残后未再生育、收养子女夫妻,扶助对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夫妻一般应在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
(2)女方年龄需满49周岁;
(3)只生育一个子女或合法收养一个子女;
(4)现无存活子女或独生子女须持有珠海市发放的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并依法鉴定为残疾(伤病残达三级以上)
第三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镇(街)人口计生部门有权取消特别扶助对象的奖励资格:
1、扶助对象享受特别扶助后发生再生育、再收养子女或独生子女康复的扶助对象,应自其再生育、再收养子女或独生子女康复时起,中止发放生活扶助金;
2、计划生育特别扶助对象以家庭为单位审核(不包括再婚后未再生育或收养子女的对象)。
3、珠海市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对象,户口迁出本市或到境外定居的终止享受生活扶助金。
第四条 生活扶助金发放的标准:
1、独生子女死亡家庭中的父母,由政府给予每人、每月300元的扶助金,直至其本人亡故为止。
2、独生子女残疾的父母,按残疾的程度,属一级残疾的每人、每月发给生活扶助金200元,属二级残疾的每人、每月发给生活扶助金180元,属三级残疾(含盲残中低盲一级)的每人、每月发给生活扶助金150元,直至基本康复能劳动自给为止。
扶助对象已超过49周岁的,以确认扶助对象资格的年度为起点发放扶助金。
已享受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又属于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的对象,适用“就高不就低“的原则,只享受计划生育家庭其中一种。不再重复享受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奖励。
计划生育特别扶助对象的生活扶助金,不计入被扶助家庭的家庭收入,不影响其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和农村“五保户”等其它待遇。
第五条 资金来源和发放形式
1、珠海市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金由区级财政负担,市级财政补助50%,纳入各级财政年度预算,所需经费由各区人口计生局作出计划、各区财政局审核后按月支付,市财政补助部分由各区按年度报市人口计生局,市人口计生局核准后报市财政局。
2、珠海市计划生育特别家庭生活扶助金,依托现有金融服务体系,由各区财政局、人口计生局与有资质的金融机构签署代理服务协议,建立扶助对象个人账户,直接发放到人。扶助金以个人为单位按月计算,逐月发放。
第六条 经费的管理
1、珠海市计划生育特别家庭生活扶助金实行专款专用、专账管理,由区级人口计生、财政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市人口计生局、市财政局负责监督。
2、各级纪检、监察、审计等有关部门要加强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克扣、截留、贪污、骗取和虚报,否则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七条 珠海市计划生育特别家庭生活扶助金申领程序:
1、本人提出申请,领取并填写一式三份的《珠海市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审批表》,并提供有关死亡、残疾、等证明材料;
2、村(居)委会初审;
3、镇(街)计生办进行审核;
4、区人口计生局审批并公示;
5、报市人口计生局备案。
珠海市计划生育特别家庭生活扶助金的申请时间为每年10月份,每年审批一次(首次除外),12月30日前批复,扶助金从批准之日的下月开始发放,通过银行划入个人账户;
第八条 本实施办法自2008年10月1日起执行,由市人口计生局负责解释。各区要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的具体实施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