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水务局关于印发深圳市涉河建设项目管理若干意见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涉河建设项目的管理,保障防洪安全,保护河流生态环境,根据国家、省市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结合本市实际,我局制定了《深圳市涉河建设项目管理若干意见》。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水务局
2015年8月7日
深圳市涉河建设项目管理若干意见
为进一步规范本市涉河建设项目的管理,保障防洪安全,保护河流生态环境,发挥河道综合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广东省河道堤防管理条例》《深圳经济特区河道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技术标准,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意见。
本意见所称的涉河建设项目是指在本市河道和海堤管理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的跨河、穿河、临河建设项目,包括道路、桥梁、码头、涵闸、隧道、管道、线缆、取水口、排水口以及其他可能影响河道和堤岸安全的永久性或临时性建筑物或构筑物等。
一、涉河建设项目管理总体原则
(一)涉河建设项目应符合深圳市防洪潮规划、河道整治规划、航道规划和其他相关规划,符合国家、行业及地方相关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
(二)涉河建设项目,不得危害堤岸、巡河路等河道建筑物和水质改善工程设施的安全和正常使用,不应影响河势稳定,不应影响河道水环境质量和景观效果,不应影响河道现状和今后防洪排涝、水质改善、生态景观等综合整治工程的实施,不应影响第三方合法水事权益。
(三)涉河建设项目不应在河道行洪断面内设置建(构)筑物,确因结构需要设置的,不得降低堤防防洪(潮)标准和河道行洪能力,不应造成水位壅高,有条件的河段应采取拓宽行洪断面的方式补偿所占的河道断面。
(四)涉河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应在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前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编制防洪评价报告,并报水务主管部门办理河道范围内工程建设方案审批。经批准的涉河建设项目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与河道管理单位签订协议,明确工程建设周期、施工度汛方案、导流措施、建设期防洪安全责任、履约保证措施及河道恢复措施等事项。
(五)工期6个月以内的涉河建设项目不宜在汛期施工,汛期涉河建设项目不得在河道行洪断面内施工。在防汛防旱防风期间施工时应服从三防相关管理要求。
(六)涉河建设项目施工时,建设单位应严格执行水务主管部门批准的建设方案,并接受水务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项目竣工验收时,建设单位应邀请水务主管部门参与验收并按照相关规定和技术标准要求出具意见。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将工程竣工资料报水务主管部门和河道管理单位备案。项目投入使用后,其所有人、管理人应当加强管理,保障使用安全。
二、涉河建设项目原则性技术规定
(一)跨河建设项目。
1.道路跨越河道时应优先采用桥梁的方式。跨河桥梁采用平交方式跨越上口宽度不大于10米的河道时,可以采用以涵代桥的方式。跨越不大于5米的河道时,应采用单孔箱涵,跨越5米—10米的河道时,可采用双孔箱涵。箱涵过流能力应满足行洪安全要求并留有富余,箱涵过流断面不应小于规划河道断面的1.2倍。
2.桥梁跨越上口宽度不大于25米的河道时,应单跨过河。跨越上口宽度25米—50米河道时,最多两跨过河。跨越上口宽度大于50米的河道时,可多跨过河,各跨跨度不应小于16米。
3.跨河桥梁应优先采取立体交叉方式跨越巡河路,经论证跨河桥梁必须与巡河路平交时,必须设置必要的交通管理设施,保证巡河路在河道正常维护管理和防汛抢险期间的畅通。
4.桥梁梁底高程和净空高度应满足以下要求:
(1)桥梁梁底高程不应低于河道规划的防洪(潮)水位加安全超高,并应考虑河道正常淤积后的影响。
(2)桥梁梁底高程不应低于规划和现状的河道或堤防防浪墙顶高程。
(3)桥梁净空高度应满足河道保洁、疏浚等管理维护作业船舶通行要求;跨越有通航要求的河道时,桥梁净空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内河通航标准》GB50139的要求。
(4)桥梁净空高度应满足巡河路或箱涵顶部检修道路通行、河道管理、防汛抢险等方面的要求,通常情况下不应低于3.5米,如因条件限制无法满足时,其净空高度可以根据巡河路或箱涵顶部检修道路的使用要求经论证后确定。
5.跨河桥梁墩柱不宜布置在河道深泓线上,桥梁承台顶高程应在河道护底结构或冲刷线以下。
6.跨河桥梁因结构需要在河道行洪断面内设置墩柱的,墩柱型式应有利于水流流态的稳定,墩柱的轴线与水流流向的夹角不应大于5度。
7.跨河桥梁墩柱和承台不应布置在堤防、护岸、巡河路、截污管涵等河道堤防建筑物范围内,墩柱和承台与河道堤防建筑物外轮廓线的水平距离应符合相关技术标准且必须大于2.5米。
8.跨河桥梁桥面集中排水应避免冲刷堤防和护岸。跨越水源保护区内河道的桥梁,应采取有效措施收集和处理桥面排水,并编制水污染事故应急预案。
9.建设单位在涉河建设项目立项时,应将工程垂直投影面内及上下游各30米且在工程用地范围内的河道建设内容按规划要求纳入建设项目,并与建设项目同步实施。
10.跨河桥梁宜在适当位置设置水位观测设施,宜在桥梁底部或两侧预留跨河管线位置。桥梁型式应与河道景观相协调。
11.架空输电线路的杆塔基础不应设置在河道管理范围内。
12.其他跨河建(构)筑物的涉河建设项目管理参照跨河桥梁的规定执行。
(二)穿河建设项目。
1.电力、通信和输送流体的管线通过河道时,应优先采用与堤岸正交的方式下穿河道,并设置安全可靠的防护措施。
2.穿河建(构)筑物埋深应满足以下要求:
(1)建(构)筑物顶部与天然河床的垂直距离应满足其行业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并应大于天然河道的冲刷深度,且不应小于2.5米。岩基河床或其他特殊河段,其埋深应经论证后确定。
(2)建(构)筑物外轮廓顶部与河道护底、护脚的垂直距离应满足其行业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且不应小于2.5米。
3.输送流体的穿河管道或涵体,应在河道两侧适当位置设置截断流量的控制设施。
4.下穿河道的管道和线缆的阀井(室)、截流控制设施、临时性工作井等管线附属设施,不应布置在河道管理范围内,且不得影响堤防和护岸安全及河岸景观。
5.采用隧道、较大口径的顶管及定向钻等非开挖方式的穿河建设项目,其建(构)筑物与土体的接触面应进行充填灌浆,确保堤防、护岸和河床的土体稳定,并设置必要的监测设施。
6.穿堤的建(构)筑物的底部高程宜高于堤防设计洪水位,当在设计洪水位以下时,应设置防护措施。
7.入河排水口水质应达标排放,流速较大的排水口应设置消能防冲设施。
8.穿河建(构)筑物应在河道管理范围内设置永久性的识别标志,标明建(构)筑物的空间位置、权属单位、建成时间等。
(三)临河建设项目。
1.10千伏以上的电力电缆、油气等管线不应沿河道方向敷设在河道管理范围内。供水、通信管线不应敷设在河道行洪断面内以及堤岸结构断面内,且不应长距离敷设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如现状道路或规划道路位于河道管理范围内,其附属管线经水务主管部门同意后,可沿路敷设。
2.禁止在河道行洪断面内种植阻碍行洪的林木和高秆作物,不应在河道管理范围内种植果蔬等经济作物。
3.码头不应对河道防洪、河势稳定和相邻河道建筑物产生不利影响,应优先采用港湾式布置。
4.河道行洪断面内不得建设景观设施,确需建设时,应充分论证,不应减小河道行洪断面和危害河道建筑物结构安全,亲水平台高程应高出河道常水位或景观控制水位30厘米以上,其他临河景观工程应布置在河道5年一遇洪水位以上。
5.临河布置的管涵的检修口,其孔口布置应方便检修,其盖板或井盖应牢固可靠,避免水流冲击移位,确保安全。
三、附则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